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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对《反家暴法》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制度,表述正确的有

近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在我国首次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草案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此,多位专家建议增加保护令执行单位。 以下对《反家暴法》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表述正确的有 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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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XX年最高人民法院选择9个基层人民法院试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以来,效果很好。但试点中反映出来的两大

问题不容忽视:一者不能单独提出;二者执行主体不明。 由于缺乏法律依据,人身安全保护令只能依附于离婚或其他诉讼提出,这一问题在此次立法草案中得到了解决,草案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项独立制度,可以不依附于其他任何诉讼单独提出。

毋庸多言,能执行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才管用。如果执行不到位,保护令就会沦为一种空白文书,无法起到保护家暴受害者的作用。试点表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对于家庭暴力起到了较好的震慑作用,广东、福建莆田两地的自动履行率更是分别达到98%和%,执行问题在试点中表现并不是很明显。但一旦这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全部铺开,总量增大,不自动履行的总量也会随之增加,公权力介入、保障执行就成为了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

在试点工作中,人身保护裁定的执行,主要是参照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36条予以操作:一方面,法院函告公安机关履行必要的保护义务,否则造成申请人伤害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追究相关责任;另一方面,法院要监督被申请人履行裁定,否则可以依据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规定予以处理,包括罚款、拘留和判刑。

这样看似给了当事人双重保障,但是实际上却有可能会陷入执行主体责任不明的尴尬。上述审理指南系最高人民法

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制定,是“为法官提供的参考性办案指南”,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更谈不上约束公安机关。指南中关于函告公安机关应履行必要义务这一项,只是基于公安机关应当保护每一个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基本职责而言的。公安机关如何履行必要的保护义务,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措施。

执行主体职责不明,直接会影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效果。试点中暴露出来虽是小问题,但要解决好这一点,却是立法中的大问题。有专家提出公安机关应当参与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中去,这只是一种呼吁,但呼声很高、很强。真正要使公安机关参与其中,就得在反家暴法中予以明确。 家是每个中国人的“根”。家安国可安,家庭和谐至关重要。反家庭暴力法今天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将于XX年3月1日起施行。这一法律旨在切实保障所有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权益,努力让每个家庭和睦幸福,进而促进整个国家的兴旺发达。 可以禁止被申请人骚扰申请人

反家庭暴力法借鉴国外民事保护令制度,总结部分地区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试点经验,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该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

当受理。当事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该法还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该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该法规定,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

回申请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小学应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中小学应当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 这部法律确立了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规定了以下预防措施:一是国家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活动,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中小学、用人单位应当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二是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医疗机构应当将反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三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防护知识教育等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协助,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