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个人商用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商用车贷款管理和操作,促进个人经营类贷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类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商用车贷款,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在汽车经销商处购买的个人或家庭以盈利为目的,从事正当生产经营活动的车辆贷款(仅限一手商用车)。
第三条 个人商用车贷款遵循“科学管理、规范操作、责任落实、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四条 贷款对象。借款申请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包括拥有合法居留权的外国人。
第五条 申请个人商用车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或境内长期居住证明,有稳定的居住场所或固定的工作单位,愿意接受贷款人的信贷监督;
(二)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且家庭债务支出与收入比不得超过55%;
1
(三)借款人及配偶信用状况良好,近两年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无不良信用;
(四)有不低最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证明; (五)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用于贷款本息的偿还;
(六)能够提供合法、足值、有效且易执行的担保; (七)中国大陆以外的借款人在当地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指定一名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信誉良好的当地居民为联系人;
(八)具有从事合法经营的运营资格证明; (九)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汽车经销商的准入、退出相关条件参照《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自用车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贷款用途。个人商用车贷款用途包括借款人购买客运车(含出租车)、货运车以及工程车所需资金。
第三章 贷款方式、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八条 贷款方式。个人商用车贷款可采用信用、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以上方式根据贷款额度的大小选择使用,其中信用和个人保证方式不可组合使用。
第九条 贷款额度。个人商用车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所购商用车销售价格、首付款比例以及借款人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个人商用车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所购个
2
人商用车销售价格减去最低首付款,原则上单户贷款额度不得超过100万元。
本办法所称商用车销售价格,是指汽车经销商新车销售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商用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
第十条 贷款方式与额度的确定。
(一)采用贷款人认可的储蓄存单质押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商用车销售价格的80%,且质押率不高于90%。
(二)采用房产、其他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商用车销售价格的60%,且抵押率不高于70%。
(三)采用所购车辆抵押提供担保的,汽车经销商须提供全程或阶段性担保。
汽车经销商提供全程保证的,需在贷款人开立保证金账户,原则上存入不低于商用车销售价格10%的保证金,借款人以所购车价值全额抵押,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商用车销售价格的60%,贷款结清前,保证金不得释放。
汽车经销商提供阶段性保证的,需在贷款人开立保证金账户,原则上存入不低于商用车销售价格10%的保证金,借款人以所购车价值全额抵押,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商用车销售价格的50%。
(四)采用信用或个人保证方式发放的,借款人或保证人信用评级须在A级以上,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商用车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