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洮县校(园)长和教师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长和教师队伍管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业务精湛、工作积极主动、求上进、有创新的校(园)长和教师队伍,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实现县委、县政府“五年争上游,十年创名县”的教育目标,引领临洮教育创新、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长和教师队伍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具体负责编制核定、校(园)长和学校领导班子的考察、推荐、任命,负责全县教职工职务评聘、教师培训培养、调动交流、考核奖惩等工作的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及其它教育事业单位教职工的管理,民办学校校(园)长管理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第二章 校长和学校领导班子的考察、选拨和任命 第四条 中小学校(园)长的选拔任用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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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依法办事原则。
第五条 校长和园长任职的条件和要求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
2.掌握教育管理的基本规律,熟悉中小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前沿动态。能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中长期任期目标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3.具有听课、评课及指导教学、教科研、课外活动等工作能力,具有指导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改进教学方法的能力。
4.小学、初中校长和幼儿园园长应具有大专毕业及以上的文化程度。新任中小学校长和幼儿园园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一级以上职称,有较强的文字、语言表达能力,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要有在学校中层领导岗位任职3年以上的经历。
5.中小学校长和幼儿园园长年龄要求,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新任校长和园长年龄要在40周岁以下。有突出贡献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6.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者不得新提拔担任校(园)长职务。 第六条 中小学领导班子选拔任用程序。
1.校长和园长必须从副校长、园长或中层干部中提拔任用;校长和园长实行任期制,校长和园长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任,但在同一所学校任职原则上不得超过2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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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全中学、独立高中、职业高中(中专)副科级以上职务领导,由县教育体育局推荐,报县委组织部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和聘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由学校推荐,县教育体育局考察,经县教育体育局党委会议审查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任命和聘用;
3.学区校长、独立初中、九年制学校、乡镇中心小学、城区小学校长和县直幼儿园园长由县教育体育局考察提名,在充分征求乡镇党委和政府意见后推荐提名,提交县教育体育局党委会议审查通过后任命;
4.独立初中、县直各小学副校长、教导主任、政教主任、总务主任及幼儿园副园长等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由学校从推荐的后备干部中提名,县教体局考察,教体局党委会议审查通过后任命,有副以上科级待遇的,报县委组织部同意后参照干部任用程序任用;
5.其它各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由所在学区考察推荐,征求当地乡镇党委、政府意见后,报县教体局党委会议审查通过后任命,副校长、副园长和教导主任由该小学、幼儿园推荐,学区考察、县教体局党委会议审查通过后任命。
第七条 后备干部的推荐、考核、考察
每年对全县学校领导班子考核期间,开展后备干部推选工作,各完全中学、独立高中、职业高中(中专)、独立初中和乡镇中心小学及城区各小学、县直小学和幼儿园的后备干部由教体局组织召开会议,按程序进行民主推荐,其它小学的后备干部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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