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国际商事主体法 下载本文

第二讲 国际商事主体法

国际商事主体法(一):商自然人

国际商事主体法(二):商合伙(合伙的特征及分类) 国际商事主体法(三):商法人(公司法)

国际商事主体法(四):代理法(两大法系的代理制度) 国际商事主体法(五):破产法概述(破产与破产法)

题 目:国际商事主体法(一):商自然人(个人企业法) 一、个人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

指由一人出资并且财产归个人所有和管理,同时个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2.特征

(1)出资者为一个自然人。

(2)出资者对企业享有控制支配权。 (3)出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个人企业依附于出资者的人格。 二、个人企业与类似企业的区别 1.个人企业与个体工商户

两者皆由个人投资,皆承担无限责任,交纳个人所得税,无质的区别。小区别如下: (1)适用法律不同:《个人企业法》←→《民法通则》、《个体工商户条例》 (2)规模大小不同:个人企业比个体工商户规模大一些。 2.个人企业与一人公司的区别 (1)适用法律不同:《个人企业法》←→《公司法》。 (2)最低注册资本:无要求←→最低10万元注册资本。 (3)法律地位:非法人企业←→法人企业。 (4)承担责任不同:无限责任←→有限责任。 3.个人企业与合伙企业区别

(1)投资人数不同:1人←→2人以上。

(2)财产归属不同:1人所有←→全体合伙人共有。

(3)责任承担有所不同:1人承担无限责任←→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个人企业与国有独资公司的区别 国有独资公司适用我国《公司法》,二者区别如下: (1)个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后者则具有。

(2)个人企业的投资人是自然人,后者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3)个人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后者为有限责任。 5.外商独资企业与个人企业的区别

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二者的区别如下: (1)资本来源不同:前者来自我国境外;后者来自我国境内。

(2)出资者不同:前者的出资者可以是单个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个法人;后者只能是单个的自然人。 (3)设立依据不同:前者依照《外资企业法》设立;后者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 (4)责任承担不同:前者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采取其他责任形式);后者为无限责任。 三、个人企业设立条件

1.一个自然人为出资人。2.合伙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公司”、“有限”字样。 3.投资人自由申报出资。4.无须章程。总之,设立条件较为宽松。 四、个人企业事务管理

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聘用管理人员负责事务管理。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受聘人员不得从事10项禁止性行为,但出资人与受聘人的内部授权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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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2005年6月,投资人A开办一家独资企业,A将企业委托给B管理,并约定:金额在5万美元以下的合同可以由B自行决定,金额超过5万美元的合同必须经A同意后才可以签订,B应本着诚实、忠信的原则经营、管理企业。B接管企业的经营权后,进行了下列活动:(1)2005年10月,B认为一笔交易非常有利于企业,于是在未经A同意的情况下签订了一份8万美元的订货合同;(2)2006年2月,B的朋友P为购房向银行贷款5万美元,B以该独资企业财产为P设定了抵押。2006年10月,A检查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时发现企业状况不佳,很难继续经营,并发现了B的上述行为。A决定关闭企业,进行清算。

根据个人企业的理论,试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A将企业委托给B管理时,仍然盈利,由于B管理不善导致亏损,此时企业关闭后不能清偿的债务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2)2005年10月,B在未经A同意的情况下签订的那份金额8万美元的订货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2006年2月,B因朋友买房而以该独资企业财产设定抵押,向银行贷款5万美元,该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题 目:国际商事主体法(二):商合伙(合伙的特征及分类)

一、合伙的概念

从组织角度讲,是两个以上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二、合伙的特征 1.极强的人合性

合伙人的纷争或者某一合伙人的退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都可能导致合伙企业的解散。 2.合伙协议(合同)

3.共同出资、经营、收益、风险 4.非法人

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营利性

三、两大法系有关合伙的立法例 1.大陆法系国家

合伙主要规定在民法典和商法典的有关章节之中。 如《德国民法典》第二编第705-740条规定的民事合伙,《德国商法典》第105-160条则规定了商事合伙。 2.英美法系国家

合伙法大都采取单行法形式。

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于1914年起草制定了《统一合伙法》。该法目前已被除乔治亚州和路易斯安纳州以外的所有州所采纳。英国1809年制定了《合伙法》,1907年又制定了单行《有限合伙法》。

3.中国法

(1)契约型合伙:《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 (2)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 四、合伙的学理及立法分类 1.商事合伙与民事合伙

英美法系只有商事合伙,大陆法中,在民商分立的国家中将合伙分为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2.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

这一分类主要存在于美国的合伙法上,我国只有显名合伙。

隐名合伙是出资者与经营者的契约关系。在出资者方面,可以不参与经营活动,隐匿其名;在经营者,其经营活动可以不受干扰,隐秘其资金来源。在现实生活中,有利用此种契约的需要。

法国民法典第九编第三章作了隐名合伙的专门规定。德国商法典第二编规定了商事公司及隐名合伙。日本商法典第三编在商行为中规定了隐名合伙。

隐名合伙的特征:

(1)隐名合伙人的出资,属于经营人所有,而在一般合伙中,合伙人的出资,则为合伙人所共有。 (2)在与第三人的关系中,出名经营人是权利主体,而出资隐名人不是权利主体;而一般合伙,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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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皆为权利主体。

(3)隐名合伙人以其出资对经营人负有限责任;而经营人对第三者负无限责任。 3.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

1907年英国的有限合伙法首先确认了有限合伙,我国《合伙企业法》承认、确立了这一分类。 合伙 民事合伙

商事合伙 隐名合伙

显名合伙 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

五、隐名合伙与两合公司、合伙、借贷之异同

1.与两合公司之异同

隐名合伙与两合公司的当事人都要投资(隐名合伙中的经营者可以技艺投资),都要按一定比例分享利益,承担亏损。

隐名合伙是隐名合伙人投资于出名经营人的营业之中,其投入的资金属于经营者所有,在隐名合伙中不存在隐名合伙人的股份;而两合公司则在公司中有股东的股份;隐名合伙人对经营者享有权利,而股东则对公司财产享有权利;隐名合伙不需要登记注册,而两合公司则需要登记注册。隐名合伙人不在登记注册出现其名,而两合公司的股东必登记注册其名。

2.与合伙的异同

隐名合伙与合伙都是契约关系,隐名合伙人与合伙人均要出资,并分享经营中的盈利和承担其亏损。 在隐名合伙中,出名经营人自己经营,而在合伙中,则是众合伙人共同决定或共同经营;隐名合伙人的出资转归于出名经营人,而合伙人出资,则构成合伙的共同财产;隐名合伙人只负有限责任,而合伙人则负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隐名合伙人对于出名营业人经营中的债务,不负财产责任,而合伙人对合伙之债务,均需承担财产责任。

3.与借贷之异同

隐名合伙人与出借人都将自己的财产转归他人所有,都不参与营业之经营,都不出名,即在营业中不以民事主体出现。

隐名合伙出资是为了取得营利分成,出借人出借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利息;隐名合伙人要承担营业亏损的风险,而出借人则无此种风险;隐名合伙人出资于一定营业,与经营人有为共同事业之目的,而出借人与借款人不存在共同事业之目的;隐名合伙人对营业要分享利益、负担亏损,因而需要对营业进行监督,从而享有监视权,而出借人则无此种权利。

【案例分析】甲、乙、丙、丁四人于2004年1月达成合伙协议,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其中甲以现金出资3万元,乙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以劳务出资作价2万元,丙以机器设备出资作价5万元,丁以厂房出资作价10万元。四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分担亏损。2004年8月,因个人原因,甲提出退伙,并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同年10月戊入伙,入伙协议中约定戊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不承担责任。2005年5月合伙企业解散。解散时合伙企业尚有4万元财产,乙、丙、丁、戊四人按出资比例进行了分配。但对2004年6月所借的8万元1年期银行贷款未予偿还。2005年6月,银行要求还贷,发现合伙企业已经解散。因此,银行分别找到甲、乙、丙、丁、戊要求还贷。其中甲声称自己已经退伙,不再承担责任;乙声称自己是劳务出资,不需要承担责任;丙、丁声称仅按照出资比例承担责任;戊声称自己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问:甲、乙、丙、丁、戊的说法成立吗?为什么?如何偿还银行的贷款?

题 目:公司法(一):公司的特征及学理分类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公司的由来和发展。十七世纪初,英国、荷兰出现了享有法人地位的商业公司。这类公司经皇室特许,经营外贸业务和殖民统治事务,如1600年成立的英国东印度公司和1602年成立的荷兰东印度公司。英国于1856年产生了第一个现代的公司法,根据此法,公司进行登记就可享有有限责任的法律效力。

一般认为,公司是从合伙向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及有限公司发展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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