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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生猪养殖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龙政综[2015]106号 【发布部门】龙岩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5.07 【实施日期】2015.05.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生猪养殖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龙政综〔2015〕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龙岩市生猪养殖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7日

龙岩市生猪养殖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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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2014〕44号,以下简称《六条措施》)、《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实施意见 》(龙政综〔2015〕54号)及全省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生猪产业减量提质,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特制定如下行动计划: 一、目标任务

根据省政府要求,在“十三五”期间,全市生猪年出栏总量应控制在460万头以内(其中:新罗100万头,永定75万头,上杭75万头,武平70万头,长汀66万头,连城39万头,漳平35万头),各县(市、区)应坚持疏堵结合,扶大限小,推动生猪养殖转型升级,确保控总量、提质量、增效益。

(一)关闭拆除养殖场。2015年上半年全面完成禁养区生猪养殖场关闭拆除。2015年底前,基本关闭拆除可养区内存栏250头以下、不改造或改造后仍不能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的生猪养殖场(户)。(详见附表1)

(二)完成可养区规模化养殖场标准化改造。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存栏500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可养区内存栏250-5000头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通过改造全市存栏250头以上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基本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详见附表2)

(三)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2016年底前,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全覆盖补助政策到位面100%,全市基本实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二、整治范围和治理标准

(一)关闭拆除范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汀江、九龙江、闽江流域(干流两岸 1 公 2 / 7

里、支流沿江两岸500米)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

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和其它禁止养殖区域内的生猪养殖场(含养殖小区(户),下同),以及可养区内无法做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的养猪场。

(二)可养区规模养殖场治理标准。可养区所有规模化生猪养殖场通过标准化改造提升后,实现污水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同时完成环评登记、验收。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4月前)

各级政府应完善本辖区内生猪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细化年度工作计划,列出具体实施项目,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及时召开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会议,全面部署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

1.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政府尤其是乡镇一级政府和环保、农业等相关部门应加大新《环保法》、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等法律法规和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等相关文件精神的宣传力度,采取举办培训班、召开现场会,乡、村宣传栏、横幅标语、宣传月活动等形式,进行大张旗鼓地宣传,真正做到家喻户晓,增强意识,自觉遵守。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曝光、查处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反面案例,形成有力震慑,坚决遏制养殖环境违法行为,增强养殖户依法养殖、依法治理的自觉性。

2.下达责任书、签订承诺书。市对县、县对乡、乡对村层层下达责任书,要求可养区内所有生猪养殖场(户)与当地乡(镇、街道)政府签订生猪养殖污染防治承诺书。乡(镇、街道)要根据各养殖场所处区域、养殖规模、污染环境等情况,提出多种治污技术、模式供各场选择,要求养殖场(户)限期治理到位。对限期内达不到治理要求或不签订防治承诺书的养殖场(户)依法给予关闭拆除,并不予补助。 3 /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