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有效规范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工作均适用《监督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监督管理办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上级党组重要工作安排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通过廉政监察、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巡视、执法督察、审计以及年度考核、合法性审核等形式进行。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向党组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向被检查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被检查单位逾期未整改的,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纪检组长对被检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仍未整改的,对被检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先免职、后处理。
第二章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四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任务分解,应在每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后30日内完成,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党组审议通过,以党组文件印发执行。
第五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具体工作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每年
按照《税务系统贯彻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方法、内容及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检查考核,使用《领导班子及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测评表》(见附件1)开展测评。
考核等次根据检查结果及民主测评情况综合确定,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能够认真履行《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结合民主测评情况,可评为“好”、“较好”、“一般”等次,其中:“好”得票率达到80%以上的评定为“好”;“较好”以上得票率达到80%以上的评定为“较好”;“一般”以上得票率达到80%以上的评定为“一般”。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并具有《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的情形,或者民主测评“差”得票率高于20%的,评定为“差”等次。 领导班子的考核结果在本系统、本单位通过发布文件等形式进行通报;领导干部的考核结果填写《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测评登记表》(见附件2),存入廉政档案。
考核结果报经党组审议后,及时反馈被考核单位。人事等部门应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年度考核和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被考核单位整改落实、考核结果执行情况的督导,对未按要求整改、执行的应向党组提出建议,党组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六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关于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情形、权限、程序、标准实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执行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第七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关于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应在党组会研究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明确并向群众公布,书面向上一级党组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
人事部门每年3月底前对本级领导班子分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填写《领导班子分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报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
第八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关于对不按规定分工、调整分工的,应由上一级人事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意见,报党组责令其改正。个人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整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诫勉谈话。
第九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关于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制度。 会议议题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根据上级工作要求、本单位工作需要、班子成员建议统筹确定。议题确定后,应在会议召开前1-2个工作日向领导班子成员预告,涉及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会前应与班子成员充分沟通,复杂事项应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形式提交领导班子成员准备意见。
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事项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参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局长专题会不能替代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组织原则形成决定、决议。党组会需要票决的事项,应当场发放、回收票决表并计票,主要负责人当场公布票决结果,按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形成决议。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计票人和监票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对票决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会议记录必须由专门人员负责,使用专用记录本,记录内容必须完整真实准确,不得随意篡改、缺项漏项、缺页漏页,并于会议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按规定程序公开。
第十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关于重大决策事项,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税制改革、征管改革、机构设置及调整、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决策以及安全稳定等其他决策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年度基本建设项目、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等项目安排。
重要干部任免事项,主要包括处级以上干部及省以下机关中层以上干部、直属单位和下一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年度预算资金安排及调整、大额公用经费、专项经费、重大项目资金、机动经费、补助性经费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具体额度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需提交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研究的事项,会前应与班子成员充分沟通酝酿,并广泛征求干部职工的意见。
第十一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关于违反党组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制度的处理。上级人事、办公厅(室)应加强对党组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制度执行情况的日常管理。上级巡视部门应将党组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内容。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或者做出不当决策的,向党组提出建议,党组应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视情节对主要负责人予以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章执行廉政准则和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关于报告有关事项,按照中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及《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因职务发生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动的,原受理机构应在30日内将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操办本人及直系亲属婚丧喜庆等事项应事前向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纪检组长报告,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如操办上述事项应向纪检组长通报,并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事后15日内书面报本单位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内容包括操办事项、方式、邀请人员、数量等。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未能拒绝的礼品、礼金应按规定及时上交。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中央《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处理。 第十五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三项关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核实处理,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领导干部发生本事项的应如实报告,各级党组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申请因私出国(境)或者移居国(境)外、出入境证照等事项,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和管理程序,征求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办理。
第十八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关于发生应急事件的报告。群体性突发事件、重大事故或本地区重大涉税事件以及重大涉税舆情向上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