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办公厅(室)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在24小时内直接报告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不得瞒报;领导干部离职出走、出国(境)逾期不归以及非正常死亡等事件向上一级人事部门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事项应填制《税务系统重大事项报告表》(见附件4)。
第十九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关于领导干部述职述廉。 领导班子成员在本单位全体干部以及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范围内进行述职述廉。
述职述廉的内容主要包括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述职述廉会议由本级党组组织,应提前10天向上一级党组报告。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应参加述职述廉会议,组织开展民主测评和廉政测评(《领导干部廉政测评表》见附件5)。会议结束后,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应对收集到的意见和测评情况进行梳理分析,及时将群众意见、民主评议情况予以反馈。
领导班子成员对民主测评和群众反映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进行整改。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应在述职述廉会议结束后30日内将领导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廉报告和整改措施,报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并存入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档案和廉政档案。
对廉政测评中“差”得票率达到30%以上的,应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的纪检组长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或诫勉谈话;廉政测评中“差”得票率连续两个年度均达到30%以上的,上级党组应给予组织处理。
其他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由各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廉政谈话制度,依据中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及《全国税务系统廉政谈话制度(试行)》等规定执行。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分管人事的领导班子成员或纪检组长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上级分管人事的领导班子成员或纪检组组长、同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谈话,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
任职谈话可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在谈话对象任职前进行,谈话后方可任职;任期谈话可视情况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可结合巡视检查、民主生活会等进行;诫勉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提出意见并报经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同意后进行,指出问题,限期改正,对于经督促仍未改正的,予以组织处理。 廉政谈话情况应填写《廉政谈话登记表》(见附件6),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第二十一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民主生活会制度,应严格按照中央和总局党组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按照党组工作安排,明确主题,由人事部门或机关党委(办)负责组织,监察部门协调配合。应提前15日将会议主题、召开的具体时间等报告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
人事、机关党委(办)、监察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民主生活会。应邀请当地组织、纪委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上一级党组应安排党组成员或人事、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进行指导监督。
民主生活会召开前应深入开展谈心活动,广泛征求意见,对上一年度民主生活会整改落实情况的群众满意度进行测评,测评前应将整改落实情
况向干部群众进行通报。应将征求的意见汇总梳理后和满意度测评情况一并反馈党组及其成员。
民主生活会应首先通报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本次收集到的干部群众意见。领导班子成员应紧紧围绕会议主题,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进行自查自纠,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突出问题作出说明或检查,提出整改措施。
会后10日内,应将民主生活会的情况、整改措施和上年度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向干部群众通报。会后15日内,应将民主生活会的情况报告、会议原始记录复印件、党组成员的发言提纲、会前征求干部群众意见的材料、党组及成员个人的整改措施等会议资料,分别报送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或地方党委组织部门。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应对会议资料进行分析和运用。 上级党组发现有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应予以批评、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巡视监督,按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巡视工作的意见》以及总局巡视工作暂行规定、巡视工作规程等执行。巡视结果应实现信息共享,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关于信访监督方式。函询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根据职责分工,由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提出信访函询建议,分别报纪检组长、分管人事的领导批准后,向被反映的领导干部发《询问函》(见附件7)、《函询登记表》(见附件8)。被函询人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期限内说明理由。
对反映领导干部工作方法、工作作风、自身要求不严格等问题轻微、不够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条件的信访,要进行约谈。约谈由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其他部门受理的信访中需要约谈处理的,应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报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对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约谈,由上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按照约谈的内容由分管人事的局领导、纪检组长负责;对下一级班子其他成员的约谈,由上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同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本级机关部门负责人的约谈,纪检组长可商分管局领导进行,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参加并作谈话记录。
初核应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报纪检组长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五章正确行使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 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关于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省级税务机关对地方出台的税收法规规章,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查。国家税务总局发现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各级税务机关对地方超越权限出台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相悖的涉税文件或处理具体涉税事项不得执行,并负责提请制定或作出决定机关予以纠正,同时报上级税务机关。
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政策法规部门审核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办公厅(室)不予核稿,局领导不予签发。上一级税务机关对备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及时进行审查,发现有问题的予以纠正,并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关于严格按照组织收入原则组织税收收入,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从部门利益出发或为满足上级机关要求
而提前征收税款,不得巧立名目虚增本地税收收入,不得混淆税款入库预算级次,不得擅自设立税款“过渡户”。违反规定的,按照《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关于行政审批。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作出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与上位法相抵触、对其他类似情形税务行政相对人显失公正的行政审批。
针对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批复,按照《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执行。
第二十七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关于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局领导担任,成员由政策法规、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各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各级审理委员会的具体议事规则、审查承办案件税务机关提出的处理意见或相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指导监督下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参与具体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关于干部交流轮岗,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执行。人事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对本单位内设机构领导干部和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任职时间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党组汇报,提出建议,依照规定进行交流轮岗。填制《领导干部任职情况统计表》(见附件9)以及交流轮岗情况经党组研究后报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
第二十九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七项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对干部选拔任用方案拟定、考试推荐、测评考察、党组票决等重要环节,纪检监察部门应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