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财务管理,应严格按照中央和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坚持财务公开制度。
严格按照规定编制预算,依法公开预算,不得虚报预算资金需求。各项资金分配和调整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审核,按照批复预算执行,不得挪用和串用资金。
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开工评审,严禁违规立项、变相运作,杜绝人情立项。严格项目建设过程管理,严禁违规变更项目功能。
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资产处置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评估,资产处置收入不得违规使用。
第三十一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关于信息公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政务公开的意见》规定的内容、程序、形式执行,推进权力运行阳光透明,广泛接受监督。 第三十二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回避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回避决定。违反回避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开展执法督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相关职能部门在检查结束后,对发现的问题,发出《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见附件10-1)或《税收执法督察处理意见书》(见附件10-2)、《执法监察建议书》(见附件11)、《执法监察决定书》(见附件12),要求被检查单位限期纠正。对违规违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关于离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
责任审计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意见》执行,坚持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化、规范化。
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应实行先审后离。因特殊原因,经党组研究决定,也可以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审计。
对进入拟晋升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考察对象名单的领导干部,应按照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在考察阶段进行任前经济责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作为决定其职务任命的重要依据。
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和回访制。被审计领导干部和单位对存在的管理问题,要认真开展整改。
审计结果应交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归入领导干部的个人档案和廉政档案,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存在一般性问题的,纪检监察部门和人事部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对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关于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处理,纪检监察、巡视、督察内审、人事、政策法规等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发现有违反《监督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向党组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督促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时纠正;拒不纠正的,按照《监督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处理;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给予政纪处分;需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纪检监察、巡视、督察内审、人事、政策法规等部门发现有违反《监督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徇私舞弊、故意掩盖问题不处理的,按照《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监督管理办法》及本细则所称“以上”、“日内”均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起施行日。
附件1:
领导班子及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测评表
被测评单位:测评时间:年月日
项目 测评对象 好 一、领导班子 二、领导班子成员 姓名 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较好 一般 差 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好 较好 一般 差 说明: 1、参加民主测评人员:本局机关全体人员、直属单位和下一级局主要领导(不少于80%)。
2、请独立思考,在您认可的项目栏中划“√”(多划或少划为无效票);如对领导班子及成员有具体意见的,请在背面或另附纸说明。
3、无效票不纳入测评结果统计。
附件2:
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考核测评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