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临床用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床用血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保障医疗安全和救治患者为目的,对临床用血全过程进行有效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安全、有效用血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临床用血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临床用血管理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临床用血的组织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卫生部成立国家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制订有关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二)指导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工作,协助组织业务培训;
(三)负责对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进行现状分析和评价;
(四)参与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
第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工作,协助组织业务培训;
(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进行现状分析和评价;
(四)参与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由医疗管理、临床、输血、麻醉、护理、检验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临床用血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技术操作规程和指南,制订本机构临床用血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推进临床合理用血,监测、分析临床用血情况,针对血液的来源、数量、质量进行血液保障安全性评估,调查分析临床用血不良事件及不良反应,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用血;
(三) 推广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临床用血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临床合理用血知识教育培训;向公众宣传临床合理用血、无偿献血知识;
(四)明确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健环节和主要流程,明确各有关部门、人员责任,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 医疗机构根据自身功能、任务、规模,设置相关部门并配备与输血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
三级综合医院应当设立输血科,输血科主要职责: (一)建立输血科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 (二)制订临床用血储备计划,根据血站供血预警信息协调临床用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