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劳社办〔2008〕467号(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成劳社办?2008?467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现将《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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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门诊特殊疾病指患病后需长期治疗,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治疗可以在门诊进行,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按病种分为下列三类,具体认定标准依照《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见附件): 第一类:

精神疾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 第二类: 1、恶性肿瘤 2、慢性肾功能不全 3、肾病综合症

4、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 5、慢性白血病 6、再生障碍性贫血

7、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及骨髓增生性疾病 8、系统性红斑狼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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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血友病(限学生儿童) 第三类:

1、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 2、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 3、类风湿关节炎 4、高血压 5、肺结核

6、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 7、糖尿病 8、帕金森氏症 9、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10、精神疾病:焦虑症、强迫症

第三条 门诊特殊疾病内申请的病种不得超过5种。初次申请门诊特殊疾病,须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专实行定医疗机构、定病种、定诊疗项目和药品范围的“三定”管理办法。

定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符合条件的作为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申请门诊特殊疾病,应首先在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定一所作为其定点医疗机构。 定病种:明确申请门诊特殊疾病的病种。参保人员申请门诊特殊疾病的病种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病种和本办法《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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