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规划审查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升城市建设水平,营造城市宜居环境,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更好地满足全市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依据有关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政策文件及《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市政府令183号),结合我市规划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及各项工程建设,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本市行政区内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建筑控制
第三条 居住类建筑结构层高不宜超过3.6米,商务办公、行政办公、研发用房、酒店等建筑结构层高不宜超过4.2米,商业建筑结构层高不宜超过4.5米。超出部分在核算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时按其层高折算增加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但许可证建筑面积不计其增加值。
以下内容如超过上述层高控制,不按其层高折算增加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具体包括建筑门厅、中庭、内廊、采光庭、大型会议室、宴会厅、影剧院等公共空间;单一空间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用房。单一空间是指在单栋建筑单层内,不设置墙体、门、窗等围护结构分割的连续建筑空间。
第四条 商务办公类建筑不得按住宅套型设计,应采取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式布局,不得利用层高、构件、上下水等预留改造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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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管线应集中设置。如确需设置食堂(厨房),每栋建筑可在低层部分(含地下室)集中设置一处。分割单元内如确需设置卫生间的,其套内建筑面积应大于150平方米。
高层商务办公类建筑标准层单层建筑面积不宜小于1000平方米。高层商务办公类项目标准层套内建筑面积小于150平方米的分割单元面积,应小于标准层建筑面积的30%,且最小分割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0平方米。
第五条 公共建筑除有住宿功能的酒店、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疗养院之外,其他设置的阳台需按照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第六条 住宅建筑设备平台应设置在主体结构外,满足使用及安全要求。每套住宅用于放置分体式空调外机的设备平台的数量不得超过居室(卧室、起居室、书房、餐厅等独立的室内居住房间)个数,每个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1.5平方米,每套住宅其他各类形式的设备平台、构造板、结构板、抗震板等设计内容均按《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附录B计算规则中的阳台条款进行控制。
第七条 托儿所、幼儿园与相邻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少于3小时。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旧城改造中独立新建、改扩建的除外。
第三章 空间环境
第八条 加强公园、游园、街头绿地建设,500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一处1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地;1000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一处5000平方米以上的游园;2000至3000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一处综合性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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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用地500米服务半径设置一处5000平米以上的公园绿地,或者300米服务半径设置一处2000平米以上的公园绿地。
第九条 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米或组团区分明显的住宅小区,应进行色彩和形态、立面处理上的分区,形成丰富多样的建筑景观,增加建筑组团间的差异性和辨识度。
高层建筑应当考虑区域天际线效果,强化建筑顶部设计;建筑顶部和建筑主体应一体化设计,突出整体建筑风格;屋顶设备应当进行一体化隐蔽设计,12层以下住宅建筑宜设置坡屋顶。
城市重要节点和主干道沿线的公共建筑应进行夜景亮化设计,城市天际线组成部分或对城市天际线有影响的高层住宅,在避免光污染的前提下适当进行亮化,且宜以静态灯光为主。亮化设计应与建筑自身形式、功能和周边整体环境相协调,创造舒适和谐的夜间光环境。
高层居住建筑应注重形体比例关系,面宽不应超过60米,沿主次干道面宽不宜超过40米。
第十条 沿城市铁路、高速公路、快速路、重要景观水系的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其临城市界面通透率不宜小于40%,特殊情况下不宜小于35%;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建设项目,其临城市界面的通透率不宜小于30%;鼓励建设项目在地块内规划视线通廊。
通透率指贴临城市界面高度18米以上的建筑之间开敞部分的宽度和与同一方向规划用地宽度的比例。
第十一条 沿城市道路开放的建筑退让空间应与人行道、绿化带一体化设计,营造良好的沿路绿化景观,并酌情安排游憩设施。建筑退让道路红线10米以下时,在建筑退让空间内邻近道路红线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2米的绿化带;建筑退让道路红线10米及以上时,在建筑退让空间内邻近道路红线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米的绿化带。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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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带可间隔设置必要的人行通道,可建设指示牌、灯柱、雕塑等小型构筑物和休憩设施。
商业建筑临城市道路退让空间应设计层次丰富的绿化空间,种植高大乔木,不宜大面积采用硬质铺装。沿道路和道路交叉口第一界面应以绿化为主,硬质铺装空间在沿路绿化带以外布置。
退让空间景观布局应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阶段明确,与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报审、同步验收。
第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不宜修建围墙,鼓励以绿化带作为隔离,确需修建围墙的,应采用透空式,且围墙外缘退让道路红线不少于1.5米,高度不宜超过1.6米。围墙边应种植易养护、攀援类的植物,形成垂直绿化效果。围墙退让道路红线空间应种植灌木、地被植物丰富道路绿化环境,围墙内部设置不小于1.5米绿化隔离带,采用小乔木和灌木丛混合种植。特殊用地建设除外。
第十三条 沿路竖向高差较大的场地应优先考虑采用花台、绿化坡地与台阶相结合的手法自然过渡处理。若因场地受限必须采用挡土墙时,宜采用斜坡式挡土墙(斜坡角度≤45°),后退道路红线空间不小于1米;必须采用直立式挡墙时,后退红线距离不小于挡墙的高度且不小于1.5米。挡墙和退让空间应采用绿化或美化处理。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场地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做好竖向设计。通过合理设计解决建筑首层和街道的高差,并保持建筑与沿街空间及不同地块间的平顺对接。
规划地下空间时,设计要避免出现沿街大面积的实墙或非活跃功能。
第十五条 城市工程管线(包括地铁、综合管廊、地下通道等)位于地面以上的设施和设备(如:杆塔、箱柜、出入口、通风散热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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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设备)等,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设置在不影响城市公共空间(道路、广场、绿地等)效果和周边城市景观的位置。
城市工程管线的地上设施、设备,应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各专业工程管线位于地面以上的设施和设备,具备共杆、共箱条件的,应集中共杆(箱)设置。设施、设备的外观样式、色彩和外部材质,应与周边城市景观和空间环境形态相协调。城市主、次干道沿线,除交通信号设施、道路照明和安全监控等必须设置在道路交口附近的设施、设备外,均不得设置在道路交口视距范围内。
在城市道路、广场和绿地等公共空间沿线(内部)设置的地上设施、设备,应设置必要的安全围护设施,并作有效的美化处理。
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第十六条 公共服务设施原则上分级、集中配套。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服务半径约1000米,服务人口5~10万人;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服务半径约500米,服务人口1~2万人。
第十七条 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形式分为独立占地、综合设置(不独立占地但有独立建筑使用空间)两种,街道与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均应沿市政道路集中设置。采取综合设置形式时,卫生、养老等对外服务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建筑的地上一层,如条件有限,设置于建筑物二层及以上时,一层部分建筑面积与总配套建筑面积的比例,街道级不低于20%,社区级不低于40%,并设置独立的出入口、电梯和无障碍坡道。
第十八条 街道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按下表执行。
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
序设施号 名 称 最小规模/一般规模 (㎡/处) 设置要求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