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规划审查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下载本文

建筑面积 1 2 公共服务中心 派出所 文体活动中心 运动场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 残疾人托养中心 便民商业 食堂 3000/5000 用地面积 —— 街道办事处宜与街道服务中心结合设置。 派出所宜选址于辖区内位置适中、交通方便的地段,并符合公安机关基层设施建设的相关规定。 1.文化活动中心:开展图书阅览、科普知识宣传与教育、影视厅、舞厅、游艺厅、球类、棋类、科技与艺术等服务; 2.全民健身运动中心:配置游泳池、篮球场、羽毛球场、乒乓球场、健身房等; 3.宜结合或靠近绿地设置。 1.配置足球场、篮球场、羽毛球场、户外健身场地等; 2.结合绿地广场设置。 宜与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结合设置,宜独立占地。 2000/3000 1500/2500 3 4000/6000 —— 4 —— 5000/10000 —— 5 3500/ 6 2000/4000 —— 7 1.提倡医养结合模式,宜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合设置,形成医养结合; 2.规模50-100床; 3.活动场地不宜少于400m2。 8 9 1500/3000 500/ 60/100 —— —— 超市、美食、药店、美发店、维修点、家政服务等。周边已有相关商业的可不配置。 宜与养老服务中心结合建设。 宜设置于人流集中处,建议结合室外健身场地设置。 10 公厕 鼓励不同功能的公共服务设施集中布局,形成街道公共活动中心,其用地面积宜为3-4公顷。若街道公共活动中心周边缺少菜市场,可集中设置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菜市场。结合街道公共活动中心,宜布置一处10000-20000平方米的绿地广场。老旧小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布局。

第十九条 社区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按下表执行。

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

序号 1 设施 名称 社区 服务站 最小规模/一般规模 (㎡/处)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600/1000 —— 设置要求 含社区服务大厅、社区办公室、警务室等。 6

序号 设施 名称 文体 活动站 室外文体活动场地 社区卫生服务站 日间照料服务站、残疾人工作站 便民商业 最小规模/一般规模 (㎡/处)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1500/2000 —— 设置要求 1.文化活动室配置乒乓球室、棋牌室、阅览室、老年活动室,青少年活动室等。 2.宜结合或靠近绿地设置。 配置篮球场、羽毛球场、户外健身场地等,结合绿地设置。 卫生服务站宜与其他非独立占地的社区级公共设施组合设置,设独立出入口,建筑采光通风良好。 1.宜与社区卫生服务站结合设置; 2. 床位数不应小于10床。 便利店、早点店、自助银行、洗衣店、书店、美发店、维修点、便民药店、配送分拣、再生资源回收点等。周边已有相关商业的可不配置。 平均每1.5万人口设置一处,服务半径宜不大于800米。 宜设置于人流集中处,建议结合室外健身场地设置。 2 3 4 —— 300 3000/6000 —— 5 400 6 500 —— 7 8 菜市场 公厕 1000/1500 60/100 —— —— 鼓励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集中布置,形成社区公共活动中心,其用地面积宜为0.8-1.0公顷。结合社区公共活动中心,宜布置一处不小于5000平方米的绿地广场。老旧小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布局。

第二十条 新建住宅小区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按下表执行。

新建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

最小规模 (㎡/处) 用建筑 地 面积 面积 序设施 号 名称 设置要求 1 物业管理用房 150 - 结合实际,相对集中设置物业服务用房,设置独立的出入口,按照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1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千分之三,超过25万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千分之一的标准配置物业服务用房(被市政道路分割的组团宜分开设置)。 1.需考虑儿童活动、老年休憩场地; 2.配置羽毛球或网球场、户外健身场地等; 3.按400m2/千人配置室外活动场地,单块场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室外体2 育活动- 场 200 7

序设施 号 名称 最小规模 (㎡/处) 用建筑 地 面积 面积 200 - 设置要求 3 文体活动室 宜集中配置图书阅览、书画、乒乓球台、棋牌等文体活动设施; 按200m2/千人配置室内文体活动室,其中按20m2/千人配置老年活动室。 1.服务半径≤500米,30m2/百户; 2.宜与文体活动室结合设置,并与医疗卫生等社区级公共设施临近。设置于建筑物二层及以上时,应在建筑一层设置独立的出入口、电梯和无障碍坡道。 可在住宅小区出入口或公共活动空间布局。 位置应满足卫生、防疫及居住环境等要求。 宜结合商业或室外活动场地在建筑一层设置,有独立对外通道。 居家养老服务4 点、残疾人工作站 5 快递接收点 150 - — — — — 再生资6 源回收点 7 公厕 60/100 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用房、文体活动室、居家养老服务点等公共服务设施应相对集中布局并方便出入。

第五章 配套商业服务业

第二十一条 居住用地内商业建筑建设量应根据周边商业配置情况合理确定,配套商业服务业建筑面积不宜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另有政策规定的项目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配套商业布局应遵循合理配置、方便使用、统筹开放、环境协调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配套商业布局形态应以块状为主、条状为辅,并根据规划布局的要求,采取相对集中或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布局方式,以减少商业对居住的影响,严禁在住宅小区中以商住楼的形式配套商业。集中设置的商业和服务业设施宜与社区公共活动中心结合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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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鼓励采取商业内街形式布局,严格控制商业沿城市快速路与主干道直接开门。

第二十四条 菜市场、浴场、餐饮店等对居住有影响的商业网点应与住宅分开设置 , 与住宅间距不小于15米。菜市场应考虑方便运输车进出、配备停车、卸货场地;餐饮店应设置符合环保要求的专用烟道。

第二十五条 配套商业建筑风格应与所在小区及周边建筑风格相协调。商业的店招、店牌、灯光等形象设计宜统一规范设置。

第六章 交通设施

第二十六条 沿街商业退让空间内布置了带状停车位的,应划分固定、完整的停车区域,建筑至停车位的净距离不小于8米,确保足够的车辆循环和人群活动空间。

第二十七条 住宅小区停车应以地下为主,地下停车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且不得占用小区公共绿地;住宅小区沿街商业、办公的停车以及商住用地中商业办公部分停车应就近单独按标准配建;对于多组团居住项目,各组团配建停车位宜在各自组团内独立核算。

第二十八条 行政中心及服务窗口建筑按照一类区3.0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二类区3.5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套机动车位;办公建筑按照一类区1.0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二类区1.2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套机动车位。

居住用地配套商业建筑按照一类区1.5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二类区2.0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套机动车位;其他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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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按照一类区1.0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二类区1.2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套机动车位。

三级医院按照一类区1.2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二类区1.5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套机动车位。

普通住宅按照1.0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套机动车位;低密度住宅按照1.5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套机动车位。

位于二类停车分区且有50%以上用地面积在已建成或已正式立项批准建设的城市轨道站点中心300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其小型汽车停车位指标可适当减少,但减少指标不应超过15%(轨道交通站点300米范围见附图)。

第二十九条 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宜设置公交车站、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共自行车租赁点、出租车候客泊位等接驳换乘设施,且距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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