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规划审查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下载本文

宜大于100米。在轨道交通终点站或较大客流的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应设置一定规模的换乘停车场。

第三十条 轨道交通站点的出入口、风亭、冷却塔等地面附属设施,在具备用地条件的区域,应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3米;位于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内的,宜进一步加大退让距离,并结合开放空间进行一体化设计。轨道交通站点周边有待建设地块时,宜建设临时地面附属设施,且须预留与建设项目接驳条件。

轨道交通车站地面附属设施的设置还须满足以下控制要求: 1)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控制要求:

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布置宜与周边建筑物、城市过街地道、地下街、公共建筑物的地下层相结合或连通,同步实施,对不能同步建设的应预留通道接口。

2)轨道交通车站风亭控制要求:

地面风亭的设置宜与周边建筑物相结合。不能与周边建筑结合的风亭,宜采用低风亭,低风亭高度不得高于1.2米,同时应布置不小于3米宽的绿化遮挡,且不得妨碍公共通道和出入口。确因条件受限,无法建设低风亭时,高风亭须和车站其他地面附属设施进行整合,其造型、材质、色彩应与周边建筑物相协调,进行专项景观设计。

3)轨道交通车站冷却塔控制要求:

车站冷却塔原则上与周边建筑物结合,或采用下沉式、全地下式,并满足工艺要求。确需独立设置的,宜加大退让间距,须采用绿化遮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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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城市特定风貌片区、老城区更新片区等特殊项目,以批准的片区城市设计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为准。

第三十二条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不得”;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采用“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规划(单体)方案审定通知书的建设项目,仍可按原审定方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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