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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非全日制用工中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作者:辛越阳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8年第03期

摘要:在我国非全日制劳动者数量不断增长的背景下,本文指出了当前非全日制用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在分析借鉴域外主要国家相关立法及实践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老龄化日趋严重及养老保险制度不完善等现状,对我国非全日制用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及完善提出了几项建议。

关键词:非全日制用工;养老保险;社会保障 一、非全日制养老保险的现状及问题 (一)非全日制养老保险立法现状

《社会保险法》第12条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0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 (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缺乏统一的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过于笼统,没有具体的实行细则,《意见》第10条仅做了原则性规定,而具体的实施方案则由各地方依据地方性法规调整,因为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很多各地的规定均不相同。多种不同的管理模式并存导致了非全日制劳动者养老保险的缴纳处于地区分割的状态,这种状态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另一方面也为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制造了障碍。 2.制度效果与制度初衷相悖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由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组成,从理论上来说实现了全面覆盖。但这种建立在户籍制度上的养老保险制度将农村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劳动者排除在外,因为要参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必须要拥有当地的户籍,这部分非全日制劳动者只能回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农民工承受着城市的高物价高消费,这无疑是一种社会不公平的表现。 二、域外非全日制用工养老保险的立法考察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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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德国——迷你工作者制度

在德国将非全日制用工称为迷你工作,这一概念于1977年引入德国社会法典。缴费比例上雇主承担工资15%的缴费义务,雇员需承担3.9%。在雇员兼职多个迷你工作时,将收入累计以确定是否需要按照正常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其次,在拥有一个收入超过迷你工作的主要工作时,兼职一个迷你工作仍适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特殊规则,但是如果兼职多个迷你工作时,需要将除第一个兼职迷你工作外的工资收入和主要工作累计计算,即兼职多个迷你工作不享有制度上的优惠。 (二)日本——厚生年金

日本采用双层的养老保险制度结构,第一层为国民年金,凡是20岁以上60岁以下、在日本拥有居住权的所有居民都必须加入国民年金,因而作为基础年金,国民年金具有强制性、覆盖范围广等特点。第二层是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其主要是作为国民年金的补充追加,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宽裕生活。

三、完善我国非全日制用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构想 (一)建立多层面的社会保险制度

综合来看,拥有较为发达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都采用了多重保障制度形成一个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与之并不完全相同,但我国缺少一种能够为非全日制劳动者提供基本退休后养老保障的制度。我国应当考虑在全社会建立统一强制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这一部分可以统筹为强制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构成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一层面。第二层面,还应当改革职工养老保险,取消以户籍制度区别对待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制度,第三层面,以企业年金、商业新养老保险作为养老保障制度的补充。通过这三个层面的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实现对劳动者的全方位保障。 (二)降低非全日制劳动者的缴费比例

相比全日制用工养老保险劳动者的费用缴纳比例,目前非全日制养老保险需要劳动者缴纳的费用偏高,这项制度调整的关键是增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在强制社会保险制度下,首先应当认定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为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视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的用工合同的数量、累计工作时间等因素,相应调整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比例,在全日制劳动者的养老保险缴纳范围内,设置一个用人单位缴纳的最低限额。通过降低劳动者的缴费比例,激励非全日制劳动者参与职工养老保险,从而实现社会保障的目的,改善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中效率大于公平的现状。

(三)鼓励和保障高龄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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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也开始逐步步入老龄化社会,除了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外,也还可以鼓励退休劳动者再就业。我国有十分庞大的超龄劳动者在从事着各种形式的灵活用工,对这部分劳动者的劳动保障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基于日本的厚生年金对65周岁以上的高龄劳动者增加养老年金的经验,我国也应考虑建立“高龄非全日制劳动者”养老保险缴纳制度,继续工作者应当缴纳保险费,这部分费用由用人者和劳动者均摊,劳动者获得的养老金逐月增加,累计不得超过一定数额,使继续工作者获得的养老金明显多于退休后不继续工作者,从而鼓励离退休人员再就业,缓解我国目前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劳动力不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冯彦君、王丹丹:《非全日制用工养老保险的立法模式选择——以中日比较为视角》,载《当代法学》2010年第6期,第3‐8页

[2]岳公正、王俊停:《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风险及新型补偿制度改革》,载《经济学家》2016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