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 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
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担任建筑施工企
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务,必 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证书。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
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
(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
项目管理的负责人。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
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
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三类人员的安全
生产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委托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除交
通、水利外,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专业三类人员申请受
理、资料初审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的初审意见
和考核意见进行核准。
第二章 申请的前置条件
第五条
三类人员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应具备以下条
件:
(一)职业道德良好;
(二)在建筑施工企业工作的在职人员;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
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
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职称;
(四)通过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五)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
第三章 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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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
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考核要点见附件一。
专业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考核要点由省级相关专业部门
确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书面考试形式进行,由省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每年二、四季度各考试 1 次。考试 合格成绩 2 年内有效。
条八条
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相关专业
部门根据考核要点,结合被考核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日常监 督管理情况,确定考核意见。考核意见分“合格”和“不合格”两
类。
第九条
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的规定,且在申
请考核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安全生产管理 能力考核为合格: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
1、所在企业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三级及以上重大事
故的;
2、企业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个人有
不良行为记录的。
(二)项目负责人:
1、所管理的项目发生四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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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或所管理的项目有与其相关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所在企业或项目发生由其承担责任的四级及以上重大
事故的;
2、个人或所在企业(项目)有由其承担责任的不良行为记
录的。
第四章 申请、受理和审查
第十条 三类人员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见附件二);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证书。项目负责人还应提交建造
师(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在册人员和教育培训证明文件;
(六)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证明。
其中 2、3、4 项资料应上交证书原件,设区市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审查并加盖核对章后退还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采用定期受理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受理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报送的申请资
料。每年的第一、三季度的第三个月 11 日至 15 日受理。
(二)申请人应填写《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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