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节选 下载本文

广东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节选)

广工大规字〔2017〕40号

第二十六条 考试是教学工作的核心环节之一,学生必须遵守考试纪律,诚信考试。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1.不携带或拒不按要求出示规定的有效证件参加考试的; 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书包等)进入考场且在考试开始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3.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4.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5.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以及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其他违反考场秩序行为的。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2.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互借文具的;

3.未经允许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4.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5.交卷后有意在考场内逗留,并向他人泄露试题答案的; 6.其他严重违反考场秩序行为的。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材料的;

1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考试期间故意毁坏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4.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但不属于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5.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利用上厕所等机会在考场外查看与考试课程相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7.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8.其他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的。

(四)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私自更改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某一门课程考试成绩的;

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3.盗窃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某一门课程考试试卷的; 4.以纠缠、侮辱、要挟或胁迫、贿赂等方式干预评卷教师成绩评定的;

5.在考试过程中二人在答卷上互写对方姓名的; 6.其他严重考试作弊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行为的。 (五)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1.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要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替考者属外单位的,由学校保卫处将替考者交替考者所在单位处理):

(1)考试正式开始前,能主动离开考场的,替考者可免予处分,被替考者给予警告处分。

(2)考试进行过程中,能主动终止其替考行为的,替考者给予记过处分、被替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

(3)考试过程中未被发现,考试结束后能主动承认其替考行为的,主动承认者给予记过处分、被动承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未主动承认其替考行为,但没有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替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被替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双方共同合谋,且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实施替考,事后又不主动承认的,替考者和被替考者都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使用手机或者其他具有存储、发送、接收等功能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要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1)携带上述电子设备进入考场且在考试开始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上述电子设备的(处于开机状态),但未涉及考试内容,给予记过处分。

(3)在考试过程中,通过上述电子设备浏览、查询与考试相关内容的,或者发送与考试相关内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在考试过程中,相互串通使用上述电子设备传递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事先通谋,结伙作弊或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以及买卖试题答案等各类严重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盗窃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多门课程考试试卷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私自更改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多门课程考试成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其他严重考试作弊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行为。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