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
第一部分:建筑专业 一、总图设计 二、节能设计
三、安全疏散、消防设计 四、无障碍设计 五、隔音、声学设计 六、地下室、屋面防水设计 七、住宅建筑 八、工业建筑 九、汽车库设计 十、其他
第二部分:结构专业 一、设计原则 二、结构体系 三、荷载和计算 四、地基基础 五、混凝土结构 六、钢结构
第三部分:电气专业 一、供配电系统 二、防雷及接地系统 三、人防设计 四、照明系统 五、消防设计 六、室外管线设计 第四部分:给排水专业 一、室外消防给水设计 二、室内消防给水设计 三、建筑给排水设计 第五部分:暖通空调专业 一、采暖设计 二、通风设计 三、防火防排烟设计 四、环境保护设计 第六部分:勘察专业 第七部分:深基坑支护设计
一、总图设计
第一部分:建筑专业
1、总平面图设计深度不够,总平面图设计应满足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居住小区公用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的规定(试行稿)》的要求。挡土墙等应有详图,且应符合《住宅建筑规范》4.5.2条的要求。总图竖向高差较大时,挡土墙、护坡等做法不详。
2、总平面设计未反映周边相关情况,应标注建筑物之间及各类控制线的距离要求。 二、建筑节能设计
1、无节能设计专篇或节能设计专篇深度不够,缺项、缺表,缺主体墙大样。 2、节能构造设计深度不够,构造设计不到位。 3、计算书与图纸构造不统一。
4、计算书中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部分选用不当,节能计算结果有误。 5、外墙外保温设计不合理、表面易开裂。 三、安全疏散、消防设计
1、十一跃一,十八跃一的住宅未按《住宅建筑规范》第9.1.6条要求按折算高度进行消防设计,尤其是复杂坡屋面时的消防设计。
2、高层建筑周边落地应满足《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1.7条要求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5条,超过两层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 4、高层公共建筑应配置救生缓降器。
5、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时,应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 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6、高层商业建筑,楼梯间在首层穿越营业厅疏散,应满足《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2.2条规定。 7、大型民用建筑和复杂的工业建筑,无消防设计专篇。
8、综合建筑的营业厅部分与其它部分应有防火分隔,《商店建筑规范》第4.1.4。
9、多层建筑的疏散楼梯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宜靠外墙设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1条。多层地下室、半地下室楼梯间不能满足此要求时,应协调暖通专业按规范要求采取机械排烟设施。通向地下室的楼梯间应优先选用自然采光和通风方式。
10、《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第5.0.3条,综合楼内的办公部分的疏散出口不应与同一楼内对外的商场、营业厅、娱乐、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入口共用。 四、无障碍设计
1、居住小区和职工公寓应根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按比例设置无障碍住房,住宅应注明无障碍住房设置位置。设计说明应明确注明,且应对需进行无障碍设计的部位进行相应设计,并符合《住宅建筑规范》第5.3条、《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第5.2.1条、第5.2.2条及相关规定。人行兼消防车道(坡道)应满足无障碍的要求。
2、小区总图道路应能到达单元出入口;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住宅建筑规范》4.3.1条。
3、电梯厅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满足《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第7.7.2条的规定,电梯厅深度大于或等于1.80米,电梯门洞净宽大于或等于0.90米。 五、隔音、声学设计
1、宿舍(公寓)楼、学校建筑应根据《民用建筑隔声设规范计》进行隔音设计。 2、观众厅应有声学设计,二次设计时,应注明甲方另行委托设计。 六、地下室、屋面防水设计
1、地下室防水设计应首先合理确定防水等级,注明混凝土抗渗标号、强度等级。 2、地下室底板、墙身、屋顶防水材料应统一。 3、种植屋面应选用耐穿刺材料。
4、屋面渗漏问题严重,屋面应有明确的节点细部构造设计。
5、钢结构屋面檐沟有效尺寸欠考虑,应满足雨水临时汇集的要求,并与水专业协调。 七、住宅
1、住宅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凡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2、住宅空调室外机板的尺寸和预留位置应考虑方便安装。 3、无前室卫生间不应开向客厅。
4、住宅设计应满足四个基本空间要求,《住宅建筑规范》5.1.1条 5、住宅客厅、卧室、厨房应满足采光要求,《住宅建筑规范》7.2.2条。
6、住宅户内楼梯设计不详细,应注明尺寸、高度、材料及防火等级要求,邻外窗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7、部分厨房面积过小,应满足《住宅设计规范》3.3.1条的要求,并符合面积指标的规定。
8、住宅低窗既应满足安全防护要求又应满足防火要求,并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6.10.3条、《住宅设计规范》3.9.1条、《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 9、采用玻璃的走廊隔墙,应按规范要求注明耐火极限要求。
10、地下室的电梯井道不应开向车库或人防地下室,应采用防火及临战封堵措施。
11、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级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住宅设计规范》4.2.3条,《住宅建筑规范》5.2.4条,在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级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如设置雨罩等。 12、残疾人坡道的坡度(住宅入口)不满足要求 高度(m) 1.00 0.75 0.60 0.35 坡度 ≤1:16 ≤1:12 ≤1:10 ≤1:8
13、楼梯栏杆水平长度超过0.50米时,高度不低于1.05米。 八、工业建筑
1、车间、库房应先注明生产用途和储物名称,再确定生产或储物类别(甲、乙、丙、丁、戊),据以核实消防设计。 九、汽车库
1、汽车库(包括平战结合人防工程)未按《汽车库防火规范》划分防火分区。 2、汽车库内采用防火卷帘划分防火分区时,未注明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要求。
3、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其人员疏散楼梯应设置人防门,且应满足防火规范设置封闭楼梯间要求。 4、汽车坡道设计坡度超过10%时,坡道上下端未设缓坡;地下车库车道转弯处宽度偏小。 5、车行通道和汽车出入口净高未满足汽车库室内设计车型的最小净高要求。 十、其它
1、对公寓建筑应定性:应明确为何种公寓,设置开放式“厨房”应明确为电热源的简易加工间。 2、各专业图纸应协调。
3、工业建筑厂房、库房消防通道、占地面积、防火分区面积如超现行防火规范,需经省级以上消防部门组织专家组论证,下发文件后方可出图。
4、有部分设计单位明知不满足规范要求,为满足业主要求违规出图。
5、报审施工图应有设计资质章,注册执业师签字、盖章,每张图纸上应有本专业至少三人签字。 6、对于超规范、规程的设计,应按照《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7、由外国设计企业合作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符合中国规范规定。
第二部分:结构专业
一、设计原则
1、设计文件中作为设计依据和质量验收应遵循的工程设计标准的名称、编号与版本有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