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技术规范和医疗诚信等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并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直管医疗机构实施不良执业行为积分。
积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原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对其进行年度评价及执业校验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 积分办法
第五条 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情形,每次积分的分值依次设定为1分、2分、4分、6分、12分,共五个档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12分:
(一)发生重、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及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事件),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妥善处理,或者隐瞒、缓报、谎报事件信息的;
(三)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拒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四)使用非法定血源或者非法采供血; (五)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
(六)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设置人类精子库的;
(七)未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有关规定,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6分:
(一)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受到3000元以上罚款的;
(二)非法从事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隐匿、伪造、篡改病历资料、处方或者其他医疗文书的;
(四)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其它医学检查报告的; (五)违反招标采购制度购入相关企业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定点医疗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它手段骗取医保基金的;
(八)因乱收费、重复计费受到处罚的;
(九)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
第八条 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之一者,一次积4分: (一)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受到3000元以下罚款的;
(二)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 (四)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擅自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医疗广告或未按批准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
(六)不按规定履行传染病报告义务的;
(七)向科室及医务人员下达经济创收指标,将医疗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的;
(八)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将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开展营利性诊疗活动的;
(九)不按规定开展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并建立档案信息的;
(十)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