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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修改对照表2014-9-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阴影部分为删去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修正案 (黑体部分为增加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1我的页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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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为主的方针。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2我的页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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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规划相衔接。 解决。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督管理。 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3我的页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