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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建设项目环境保

护准入管理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六盘水府办函[2017]62号 【发布部门】六盘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7.24 【实施日期】2017.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管理制度的通知

(六盘水府办函〔2017〕62号)

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六盘水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7月24日

六盘水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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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环境管理要求,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约束有关要求,建立项目准入与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的联动机制,更好地从源头预防和减缓建设项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快推进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 》等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并提出《六盘水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管理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为“目录”)。

第一条 列入“目录”中环境保护禁止准入要求的项目,纳入环境保护“负面管理”,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市直各有关部门不得规划、审批、引进此类项目。

第二条 列入“目录”的行业项目,在不属于环境保护禁止准入要求的前提下,还需进一步严格落实其他规划选址、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第三条 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以及参与项目准入及规划选址工作时,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五个一律不批”、“三个严格”有关要求。(注:“五个一律不批”:对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批;对高能耗、高污染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及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项目,一律不批;对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没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项目,一律不批;对不符合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的项目,一律不批;对无成熟可靠污染治理技术的项目一律不批。“三个严 2 / 4

格”:严格限制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

境敏感区的项目;严格控制高能耗、高污染、高耗资的项目;严格控制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把污染物总量来源指标作为项目建设的前提条件。)

第四条 对我市辖区内的建设项目,如按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规定须开展公众参与工作的,其公众参与调查有未通过、弄虚作假行为、不能真实反映公众意愿、有重大争议等情形的,纳入负面管理。

第五条 列入本“目录”中的已建项目,如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区管委会应当对其进行调整或搬迁。

第六条 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附件:六盘水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管理目录 序号

项目类别 环境保护禁止准入要求

1.在饮用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设置;

2.在森林公园的核心景观区和生态保育区设置;

环境保护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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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养殖业 3.在湿地公园的保育区和核心景区设置;

4.在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的核心区设置;

5.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内设置;

1.限养区内不得新、扩建各类养殖场,现有养殖场不得扩大养殖规模;

2.须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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