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分类模拟题民事责任(二) 下载本文

解析:[解析] 医疗损害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特定情形下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因此答案为C项。

41.张某看管炸药,夜晚由于太困一直打盹,小李趁张某不备,偷走炸药,不慎把小刘炸伤,对小刘承担责任的应是______。 (分数:2.00) A.小李

B.小李和小张承担连带责任 √ C.小李或小张 D.张某

解析:[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75条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张某由于看管不慎而导致炸药被偷,没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因此,张某应与小李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答案选B项。

42.甲从商场购置一台电视机,赠与好友乙,乙喜出望外,打开电视机进行观看,突然电视机黑屏继而爆炸,造成乙重伤,乙难过至极,根据此种情况,下列错误的是______。 (分数:2.00)

A.若甲知道电视机有瑕疵而故意赠与,甲应当承担责任 B.乙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C.乙不可主张商场违约 D.甲的举证责任较乙重 √

解析:[解析] 举证责任的承担不同:侵权责任中,受害人往往要举证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举证责任较重。违约责任受害人无需举证对方有错。

本案中,甲请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显然举证责任较乙轻。因此,答案选D项。

43.一天郭某带着精神病人杨某外出晒太阳,走着走着,杨某看见一只小狗,欲逮之,郭某见杨某开心便未予制止,不料小狗受到惊吓一路狂奔碰见路人甲并将其咬伤,甲可以向谁要求赔偿?______ (分数:2.00)

A.郭某或小狗的饲养人、管理人 √ B.自行承担

C.由于小狗饲养人、管理人可以向郭某追偿,因此只能向小狗的饲养人、管理人要求赔偿 D.只能向郭某要求赔偿

解析:[解析]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本题中,动物将甲咬伤是因精神病人杨某所致,但监护人郭某未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责任,甲可以请求郭某赔偿也可以请求小狗的饲养人管理人赔偿。因此,答案选A项。

44.小张为某施工单位的临时工,负责单位的勘察工作,由于小张疏忽致使工作出错继而酿成建筑物倒塌砸死路人的惨祸,据此以下选项正确的是______。 (分数:2.00)

A.应采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B.应由施工单位与小张承担连带责任 C.小张独立承担责任

D.小张处于被追偿的地位 √

解析:[解析] 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排除A项。用人单位责任中“工作人员”既包括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也应包括临时工。本案中小张是在执行工作任务中的疏忽而酿成的错误,应由小张所在的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小张处于被追偿的地位。答案为D项。

二、简答题(总题数:6,分数:12.00)

45.简述违约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分数: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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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事实,其发生以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违约行为是构成违约责任的首要条件,无违约行为即无违约责任。

违约行为的特点在于:其一,违约行为的行为人是合同当事人,这是由合同相对性规则决定的。其二,违约行为违反了合同义务。合同义务主要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具有任意性。对约定义务的违反构成违约行为。对于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但是违反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也可能构成违约行为。其三,与合同义务相对应的是合同债权,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必然导致对合同债权的侵害。 46.简述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分数: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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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网络侵权是指一切发生于互联网空间的侵权行为,它既不是指侵害某种特定权益的一般侵权行为,也不属于在构成要件方面具有特殊性的特殊侵权行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利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行为人的单独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网络用户在有关的网站上发布诽谤、侮辱他人的言论,侵害了他人的权利。若网络服务的提供者不知情,受害人也没有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则由网络用户单独承担侵权责任。 (2)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

①部分连带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受害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侵权通知,要求后者取下侵权信息,以阻止公众访问。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采取相应措施,否则应就损害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对于在接到侵权通知前造成的损害,应由实施侵权损害的网络用户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②全部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47.简述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分数: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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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实施的,是适用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即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条件。一般侵权责任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才能构成:(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即必须在客观上造成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2)行为具有违法性,如因合法行为造成损害,则行为人不承担责任;(3)不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如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48.简述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

(分数: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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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以存在污染环境并造成损害的事实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因此,环境污染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个,即污染环境的行为、损害事实以及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1)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污染环境的行为,通常以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比如侵权行为人基于生产、

经营活动的需要,向自然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物质等有害物质并造成环境被污染的后果。但有害物质在自然环境中开始传播或有传播的危险时,侵权行为人若能采取措施而不及时采取措施制止,此时污染环境的行为又是以不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需要注意的是,违反国家的法定标准排放有害物质,固然构成污染环境的行为,但污染环境的行为并不以违反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为前提。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只是环保部门决定排污单位是否需要缴纳超标排污费和进行环境管理的依据,而不是确定排污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界限。

(2)损害事实。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其中,人身损害是指因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被侵害而造成的致伤、致残或死亡。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有时具有潜伏性,其损害要经过很长的时间才会被发现,比如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早衰、人体功能减退等。这种潜在的损害被发现后,也应当作为环境污染致害的损害事实。受害人在诉讼时未发现潜在的损害,在案件审理终结后才发现的,可以就潜在的损害另行起诉。此外,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时,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财产损害的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全部赔偿。

(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环境污染具有复杂性。一方面,不同的污染源会造成不同的损害,而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源是高科技发展的产物,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另一方面,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并不是由污染物直接作用于人身或财产造成的,而往往要通过一系列中间环节的作用。因此,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证明相当困难。在诉讼中,只要受害人证明污染环境的行为以及损害事实的存在,就应当推定因果关系的成立;此时,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证明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49.简述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

(分数: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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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而实际侵害行为人又无法确定的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成立后,虽然真正侵害行为人只能是其中一人或一部分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的数人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有:

(1)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共同危险行为必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实施,一个人实施的行为即使造成他人损害,也只是一般侵权行为,不是共同危险行为。

(2)行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共同危险行为的这种危险性,指的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可能性,从主观上,行为人没有致人损害的故意,既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单独的故意,只存在疏于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从客观上,数人实施的行为有致人损害的现实可能性,这种致害他人的可能性可以从行为本身、周围环境以及行为人对致害可能性的控制条件上加以判断;此外,这一行为没有特定的侵害方向,共同危险性不针对任何特定的人。

(3)具有危险行为性的共同行为是致人损害的原因。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就行为而言,共同危险行为的危险虽然是一种可能性;但就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而言,这种危险性已经转化为现实的、客观的损害结果,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客观的因果关系。共同危险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的,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4)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但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共同危险行为中,必须确认,损害结果的发生不是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行为所致,如果是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所致,即是共同侵权行为人;但是如果已经判明谁是加害人,应由已经判明的加害人来承担赔偿责任。只有损害结果不是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所致,又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才能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50.简述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分数: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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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又称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是指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依法用以免除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或理由。

按照《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及司法实践,动物致害的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有以下两项: (1)被侵权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引起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如故意挑逗动物而被动物咬伤,这是一种故意行为,这时对动物的致害后果,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若受害人明知或已被别人告知该动物会伤人,而轻信能够避免或疏忽大意,靠近动物而被致害的属过失行为,因受害人的过失行为致害引起的赔偿,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能一概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情况比较复杂,有的属于共同过错,有的属于混合过错,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轻重,确定各方的责任。如动物饲养人在动物圈养的地方挂有相关的警示牌,写明相关的注意及情况说明,受害人在明知的情况下,轻信能够避免而最终导致受伤,这种受损结果应当自行承担。再如城市禁止居民养狗,城市居民养狗的行为就已存在过错,违反了地方行政法规,如受害人对此狗致伤具有过错责任,可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责任。

(2)第三人的过错。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是指受害人和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以外的人。第三人的过错也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诱使或迫使动物致他人损害的为故意。在大多数场合,第三人的过错表现为,其实施诱发动物致害的动作的行为是故意的,对动物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则为过失。如某人故意驱打他人拴在木桩上的牛,致使牛挣脱而撞伤行人。再如第三人在明知为烈性犬只的情况下,故意装狗吠叫,激怒了被拴住的犬只,并导致犬只脱离控制伤害他人,第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或第三人承认过错责任的,则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由第三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