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汇总缴纳实施办法(铁总财〔2014〕77号)讲解 下载本文

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汇总缴纳实施办法(试行)

铁总财〔2014〕77号

各铁路局、各专业运输公司,投资公司:

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汇总缴纳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汇总缴纳工作,规范内部操作流程,防范税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含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控股合资公司、股改企业,下同)及其基层单位(含站段、货运中心、分公司等单位,下同),总称为纳税单位。

第三条 纳税单位需分别办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委托运输管理的控股合资公司,按照“资产归属、收入归属、票据归属、账户归属、纳税归属”一致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四条 纳入汇总缴纳增值税范围的所属运输企业名单,由运输企业向总公司提报,总公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公布。控股合资公司、股改企业名单由投资控股的铁路局(公司)一并报送。所属运输企业名单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履行以上程序调整汇总缴纳范围运输企业名单。

第五条 纳税单位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含客货运输及物流辅助服务和提供运输作业服务,以下简称铁路运输及物流辅助服务),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不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提供运输作业服务是指《铁路运输进款清算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的服务,以及铁路运输企业为完成运输业务而双方签订协议的服务。

第六条 纳税单位之间铁路运输及物流辅助服务清算,按不含增值税清算。纳税单位与其他铁路运输企业(非控股合资公司、地方铁路企业,下同)之间的铁路运输及物流辅助服务清算,按照铁路运输及物流辅助服务不含增值税清算收入与其相应的增值税额一并清算。

第七条 纳税单位提供铁路运输及物流辅助服务汇总纳税实行所属运输企业、基层单位分别按月预缴,总公司按季汇总计算缴纳方法。

第八条 纳税单位提供铁路运输及物流辅助服务以外

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第二章 税率

第九条 纳税单位提供铁路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提供物流辅助服务和铁路运输作业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提供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向境外单位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免征增值税。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一节 销项税额

第十条 纳税单位的销售额为提供铁路运输及物流辅助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销项税额)。

第十一条 纳入汇总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是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确定的销售额和第九条规定的适用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第十二条 纳税单位向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收取的铁路运输及物流辅助服务收入,由收款方按规定开具发票。铁路局收入部门根据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收取铁路运输及物流辅助服务收入数据确认销项税额,并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 其他铁路运输企业代纳税单位收取的铁路运输及物流辅助服务(不含提供运输作业服务)收入,由收入报缴铁路局按月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由收入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