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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重点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

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东方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2.07.17 【实施日期】2012.07.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重点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府〔2012〕9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双管垂直有关单位:

《东方市重点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东方市重点建设项目审批绿色

通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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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解决我市重点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繁杂、审批周期过长等长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我市政务服务水平,通过学习借鉴各地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转变干部作风为抓手,在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遵循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前提下,通过部门联动,压缩重点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开辟重点建设项目动工前的便捷审批路径,提升行政效率,加快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二、实施范围

本方案中列入重点建设项目的范围:一是使用中央投资的项目和列入省重点的项目。二是凡列入市发改委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经市人大会议讨论通过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市人大会议讨论通过的市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必须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到“窗口”办理审批业务)。三是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社会投资项目(个别投资不足5000万元的项目,如农产品加工及重要民生项目,经市主要领导批准也可列入)。 本方案中列入重点建设项目审批的事项范围:从项目立项到项目开工前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的项目审批事项。 三、具体措施

(一)设立专门机构。成立市重点项目管理中心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组(以下称“绿色通道”组),组长由市政务中心主任担任,办公室设在市政务中心,具体负责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相关日常业务工作。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设立“绿色通道”窗口,负责重点项目申请的受理和咨询工作,全程负责与相关窗口的业务联系以及协调运转、跟踪督办和结果反馈等工作。“绿色通道”组负责对“绿色通道”窗口受理的重点 2 / 3

项目资料进行审查,确认进入“绿色通道”的资格,加盖“绿色通道审批专用章”,启

动“绿色通道”程序。

(二)强化服务意识。各审批职能部门对进入“绿色通道”审批的投资项目,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优化服务机制。

1.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重点项目,各有关职能审批部门应责成专人办理审批“绿色通道”业务,优化办事流程,协调、指导解决影响审批的有关问题,提供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全天候服务等优质高效的服务举措。

2.“绿色通道”组根据每个项目的规模、性质和特点,应及时组织各职能审批部门召开联审会议,按照集中会审结果,排出办理流程,列出报批事项和办理时限,同时列出报批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以书面的形式告知项目申请人,以方便项目申请人合理安排和提前准备材料,以便进行报批工作,最大限度地提高办事效率。

3.实行限时承诺服务。市级审批权限内各审批环节的审批时限,除项目业主或社会中介机构编制申报文件、方案设计(修改)、论证及依法须公示、听证、拍卖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外,必须按《东方市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审批流程》(见附件)确定的时限执行。需要报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各相关职能部门于2天内转报,并指派专人协助项目申请人到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办理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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