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我国票据法规定的付款日期形式包括( ABCD )
A.见票即付 B.定日付款 C.出票后定期付款 D.见票后定期付款
15.甲因经商而从乙处经背书获得一张付款地在外地的汇票,付款人是某银行。为了使自己能够在该银行在其居住地的机构取款,甲遂将付款地改为自己的居住地。后来,甲又将该汇票转让给丁,丁将之背书转让给丙。此外,汇票上还有戊的签名,但其签名时间是否在甲改变付款地之前,并不清楚。请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BCD ) A.甲对付款地的改变使得该汇票无效
B.乙对原记载事项负责,甲的变造不影响乙签章的效力 C.丙对付款地改变后的事项负责,其签章的效力不受影响 D.戊的签名推定为在甲改变付款地之前所为
16.下列哪些情况下,汇票的背书转让无效( ACD ) A.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B.背书附有条件
C.汇票被拒绝付款后的转让 D.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
17.甲公司与乙公司交易中获面额为300万元的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乙公司,付款人为丙公司,汇票上有丁、戊两公司的担保签章,其中丁公司担保240万元,戊公司担保60万元。后丙公司拒绝承兑该汇票。以下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AD ) A.甲公司在被拒绝承兑时可以向乙公司追索300万元
B.甲公司在被拒绝承兑时只能依据与乙公司的交易合同要求乙公司付款 C.甲公司只能分别向丁公司追索240万元和向戊公司追索60万元 D.丁公司和戊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8.某律师在向当事人提供咨询时,讲了以下几种观点,哪些观点是不合法律规定的( ABCD ) A.本票的付款人,支票的收款人是票据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B.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仍可以转让,但出票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C.票据的伪造人和被伪造人因都不是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人,所以都不承担任何责任 D.票据的承兑人在承兑时不得附有条作,附条件的承兑所附条件无效 19.下列哪些是本票法律关系的基本当事人( AC ) A.出票人 B.付款人 C.收款人 D.背书人 20.下列关于伪造、变造票据的效力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CD ) A.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该票据无效
B.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C.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的签章同时失效 D.在变造之后签章的,对变造票据不负责任
21.下列哪些事项是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ACD )
A.“支票”的字样 B.付款地 C.出票日期 D.付款人名称 22.某人一张支票丢失,按照票据法规定他可以如何补救( ABC ) A.挂失止付 B.公示催告 C.提起诉讼 D.由出票人声明作废
23.下面有关票据背书问题的叙述,哪些是符合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的?( BD ) A.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B.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的,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处签章
C.非经背书转让而取得的票据无效
D.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 24.下列关于本票的叙述哪个是正确的?( BCD )
A.我国票据法上的本票包括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B.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C.本票无须承兑 D.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对持票人付款的票据 25.有关承兑的以下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BCD ) A. 承兑是汇票特有的票据行为 B.承兑是无条件的 C.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 D. 承兑记载在汇票的正面 26.票据行为的成立要件有( ABC )
A.票据记载 B.票据签章 C.票据交付 D.票据提示 27.票据的主要功能包括( ACD )
A.支付作用 B.汇兑作用 C.信用作用 D.融资作用 28.票据提示包括( AC )
A.提示承兑 B.提示背书 C.提示付款 D.提示保付 29.有关承兑的以下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BCD ) A. 承兑是汇票特有的票据行为 B.承兑是无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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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 D. 承兑记载在汇票的正面 三、判断题
1.背书属于基本的票据行为。( × )
2.票据原因关系无效时,只能在直接的前后手之间产生抗辩。( √ )
3.票据债务人可以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 ) 4.本票的出票人资格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 √ )
5. 汇票金额的记载方式,可以以文字,也可以用数字的方式。当数字与文字不一致时,以文字记载为准。( × ) 6.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 ) 7.本票的出票人资格无须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 × )
8.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 五、简答题
1.简述汇票承兑的基本类型。
答: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承兑有多种类型:
(1)依承兑人是否承兑全部汇票金额为标准,承兑可分为全部承兑和部分承兑。前者是指付款人对汇票所记载的全部金额所进行的承兑,它是承兑的一般原则。后者是指经持票人同意,付款人仅就汇票的部分金额进行的承兑。我国票据法不承认部分承兑。 (2)依承兑是否完全依照票据文义进行为标准,承兑可分为单纯承兑和不单纯承兑。单纯承兑是承兑的原则,指付款人完全依照票据上所载明的文义所进行的承兑。它不得附带有其他任何条件,否则不生承兑的效力。不单纯承兑是指付款人对票据文义加以变更或限制后所作的承兑。我国票据法对不单纯承兑采取否定论。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3)依承兑的方式为标准,承兑可以分为正式承兑与非正式承兑。正式承兑是指付款人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文句并签名。非正式承兑是指付款人仅在汇票正面签字而为的承兑。在这种承兑方式中,付款人未在票面上记载任何文义,而仅有其签名或盖章,故票据法特别予以规定,不论其签名的真实意思表示如何,均应视为承兑而承担付款的票据责任。 2.简述汇票出票的款式
答:汇票出票时,必须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将必要事项记载完整。在出票时所形成的,记载完整的票据,称为基本票据。在基本票据上的必要记载事项,包括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第一,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即该事项如未记载,必然导致汇票无效的事项。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在出票时,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该记载事项之一欠缺时,汇票无效。(1)表明“汇票”种类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票据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第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出票时,应当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且应清楚、明确。但该项事项均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即为虽应记载,但如未记载亦不影响汇票出票的效力,且在未记载时,得解释为已记载法律规定的内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以下几项:(1)付款日期(2)付款地(3)出票地
第三,任意记载事项。由出票人决定是否记载,不记载不会使票据无效,法律也不推定其存在。 3. 简述票据抗辩的限制
答:票据抗辩限制的内容:第一,票据债务人不得已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第二,票据债务人不得已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第一,持票人与票据债务人之间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持票人未履行该约定的义务。第二,持票人以欺诈、盗窃或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而取得票据。第三,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或者与出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第四,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以及因其他原因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4. 票据行为的代理必须具备几个要件?
答:第一,必须存在票据行为。第二,代理人必须具有票据代理权限。第三,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表明被代理人的名义。第四,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明确记载为本人代理的意思。第五,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 六、论述题
1.请论述票据权利的特征
答:(1)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是表示对货物、资本、商品或其他资产等有价物具有一定权利的凭证。有价证券有完全与不完全之分。
(2)票据为要式证券.票据有严格的形式性要求,所谓票据是要式证券,是指票据的形式和记载事项都由法律严格规定,违反就会对票据的效力产生影响。实践中,三种票据样式都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决定,包括票据用纸(纸质、纸色、尺寸)、书写方法、书写用具、墨水颜色等。
(3)票据为无因流通证券.票据具有无因性特征,指票据权利的行使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持票人无需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 (4)票据是流通证券。由票据的无因性决定,票据也是一种流通证券,即票据到期前,票据权利可背书转让以代替现金支付,无须适用民法上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
(5)票据为文义证券。票据是一种按票载文义确定效力的证券,即使所做记载事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仍应按票载文义定其效力,而不得以当事人的意思或其他有关事项来确定票据上的权利义务。
(6)票据是设权证券。首先,票据的设权性质表现在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作成票据。尽管票据的签发须基于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但由此所产生并证明的权利并非该债权债务关系中的权利。只要转移权利凭证便能发生票据权利转让之效力,基础关系中的债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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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票据权利移转的前提。票据基础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消灭,并不当然影响票据权利,也不消灭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7)票据为金钱债权证券.票据的特点之一是其目的为支付一定的金额给持票人,即持票人的权利是一种金钱请求权,这种金钱给付请求权同时是一种债权。 2.论述票据法律关系
答: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由票据法规范的,基于票据当事人的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票据法律关系包括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票据关系为票据所固有的法律关系,而非票据关系则为非票据所固有,但与票据密切相关的法律关系。
(1)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调整的,以票据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在出票人与持票人之间、付款人与收款人之间、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即形成票据关系。
基本当事人构成票据法律关系必要的原始主体,是在票据出票的时候就存在于票据上的,是绝对不能欠缺的,欠缺其中的任何一个,票据都将归于无效。基本当事人在汇票和支票是三方: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在本票是两方:出票人、收款人。本票没有付款人,永远是出票人承担付款责任。至于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出票以后,流通转让的过程中加入到票据关系当中来的人。一张票据流转一次会有一个背书人,远期商业汇票还会有承兑人,汇票和本票还会有保证人等,这些都属于非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可有,可无,可多,可少,本身的有无多少是不影响票据关系的,票据依然是有效的。
(2)非票据关系
非票据关系,是指存在于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关系以外的,与票据行为密切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就是通常所谓票据基础关系。
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包括由票据法或民法调整的非因票据行为而产生但与票据有着密切联系的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法上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在票据法上规定有票据关系和非票据关系。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票据关系。票据关系发生的纠纷,应适用票据法解决。此种法律关系包括因时效期满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上权利的持票人对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的关系;对于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者,正当权利人向其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的关系;汇票受款人及其他持票人向出票人行使发给汇票复本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票据法设立这种关系的目的在于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利益。
民法上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产生于票据法律关系之前的票据基础关系。它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付关系。
近代立法学说认为票据行为与原因关系是相分离的。票据一经达成交付,便产生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无论原因关系有效与否,对于票据权利的效力均不发生影响。是故,持票人在行使其权利时,无须证明原因关系的存在。票据义务人亦不得借口票据原因有瑕疵来对抗善意的持票人。原因关系尽管与票据行为相分离,但基于公平、诚信原则,两者仍有一定的牵连。
第二,票据资金关系。它是指汇票或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或其他资金业务人之间的金钱补偿与票据付款的对价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的客体并不以金钱为限,债权或信用亦可。。
票据法律关系虽然与票据资金关系相分离,但仍有亠定牵连。如汇票的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收取的资金限度内,负有应持票人的请求而返还的义务;支票的付款人在出票人的存款数额内或约定的数额内有付款的责任,不得拒付。
第三,票据预约关系。但是单纯地有原因关系,不会有票据关系,还必须得有预约关系;原因关系要和预约关系结合,才会导致票据关系的产生。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要协商好使用哪一种票据、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付款等,协商以后才能制作票据。所以票据基础关系有三种:原因关系,资金关系和预约关系。原因关系跟预约关系结合或是资金关系和预约关系结合,导致票据关系产生,但是一经导致票据关系产生,就又和票据关系分离了。票据基础关系如果发生纠纷应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予以解决。这就是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的关系。这两个方面之间票据基础关系如果发生了纠纷,依照民法、合同法等去解决;票据关系发生了纠纷,依照票据法解决。 六、案例分析
1.张某因为支付购房款项给王某出具金额为50万元的汇票,指定钱某为付款人,出票日期为2006年2月8日。王某将票据背书转让给A.赵某为王某提供保证。A又将票据背书给B。B将票据背书转让给C.C背书给D.D请求钱某付款被拒绝。后发现王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请问:
(1)若本案中不是B背书给C而是B把票据丢失后由高某拾得,高某以B的名义将票据背书给C。D是否取得票据权利?D是否可以向C追索?是否可以向B追索?
(2)在第(1)题目中的情况下,C是否取得票据权利?C可以向高某行使何种权利?
(3)本案中王某是否取得票据权利?A是否取得票据权利?B若被追索后是否可以向王某追索? (4)若张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D向张某进行追索,张某是否可以进行抗辩?
(5)若该票据的到期日是2006年6月5日,那么D在被拒绝付款后至迟应当在何时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若D向C追索,C在2006年7月5日清偿了票据金额及相关费用,若要向B进行追索,则至迟应当在何日之前?若向张某进行追索呢? 答:(1)D取得票据权利,可以向C追索,但不可以向B追索。 (2)C取得票据权利,并可以向高某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3)王某未取得票据权利,A可以取得票据权利,B被追索后不可以向王某追索。 (4)张某不可以进行抗辩。
〔5)D至迟应在2006年12月5日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C至迟应在2006年10月5日向B进行追索。若向张某进行追索,则至迟应在2008年6月5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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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某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因购买服装而签发一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给某服装厂,票据金额30万元,出票日期是2006年9月5日,票面载明见票日后2个月内付款,甲银行为保证人,在汇票上签了章,但是没有记载被保证人和保证日期。乙银行为付款人。某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与乙银行定有合同,约定乙银行应当对该商厦的汇票进行承兑和付款,年终进行结算。某服装厂取得汇票后又背书转让给某器械制造厂;某器械制造厂又将其背书转让给某零部件制造厂。后某零部件制造厂向乙银行提示承兑,乙银行拒绝承兑。 请回答以下问题:
(1)某零部件制造厂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票据权利?
(2)汇票付款人乙银行是否有付款义务?在何种情况下,乙银行才承担票据义务?乙银行拒绝付款后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3)哪些主体是某零部件制造厂的票据债务人?这些票据债务人之间承担何种责任?
(4)甲银行作为汇票的保证人,被保证人是谁?如果甲银行向某零部件制造厂支付了票面金额的货币,则其可向谁追索? (5)若某零部件制造厂在乙银行拒绝承兑后,将票据转让给A.则实效力如何? 答:(1)某零部件制造成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乙银行没有票据法上的付款义务,只有它对汇票承兑后才承担票据义务。乙银行拒绝付款后应向某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某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某服装厂、某器械制造厂、甲银行是某零部件制造厂的票据债务人,它们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4)被保证人是某商厦有限责任公司。甲银行可以向某商厦有限责任公司行使追索权。 (5)该转让行为有效,某零部件制造厂应承担汇票责任。
3. 甲公司持有一张由乙公司出票、经丙公司背书转让获得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该汇票到期后,甲公司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拒绝,承兑银行拒付的理由是:该汇票上银行的签章是伪造的,该银行并未承兑过这张汇票。甲公司于是向丙、乙公司进行追索,丙公司声称该汇票是乙公司某业务员给付的,并经乙公司背书转让取得,伪造签章的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与其无关。乙公司则答复说,该汇票出票及背书转让都是其一业务员伪造公司签章所为,就由司法机关追究该业务员的责任,与乙公司无关。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乙公司公章使用管理混乱,使其业务员有伪造签章的可乘之机。问: (1)什么是票据的伪造?
(2)对于伪造的汇票,承兑银行要不要承担票据责任? (3)乙公司和其业务员分别要承担什么责任? (4)丙公司的背书行为是否有效,理由为何?
答:(1)票据的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行为人变造他人留存在票据上的签章属于伪造票据的行为。
(2)若该汇票上银行承兑签章是伪造的(对此该银行应负举证责任),承兑银行无须负票据承兑责任,该银行以票据瑕疵抗辩拒付是合法的。
(3)乙公司因对其签章被伪造存在疏于管理的过错,应向甲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业务员由于在伪造票据上并无个人的签章,故一般不负票据责任,但由于他伪造票据签章,应依票据法和刑法相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并对其他票据当事人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丙公司的背书行为有效。依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故丙公司作为真实签章人应依票据文义承担票据责任
4.A公司委托B公司购买进口原木,并开具了1张以B公司为收款人的商业承兑汇票,票面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B公司因资金紧张,为了融入一笔流动资金,以背书方式将该汇票交给甲银行作为质押。甲银行在贷出资金到期后催促B公司还款,B公司未能按时偿还。甲银行转而要求A公司兑现其开具的汇票,A公司以B公司所购进原木不符合合同要求为由拒绝兑现。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甲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开具的汇票上记载的“不得转让”字样属于票据法上记载事项的哪一种?该记载事项效力如何?
(2)若法院判定甲银行为票据权利人,则A公司能否以B公司未按合同履行义务为由来对抗甲银行支付汇票金额的请求?为什么? 答:(1)A公司开具的汇票上记载的“不得转让“字样属于票据法上的任意记载事项,又称可记载事项或得记载事项,该事项记载与否,概由票据当事人决定。但一经记载,即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2)A公司不能以该理由抗辩甲银行的请求,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是票据原因(基础)关系,其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不产生影响,不应妨碍后手持票人甲银行票据权利的实现。
第六编 保 险 法
一、单项选择题
1.在一份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就合同所规定的“意外伤害”条款的含义产生了不同理解,投保人认为其所受伤害应属于赔付范围,保险公司则认为投保人所受伤害不属于赔付范围,两种解释各有其理。在此情形下,法官应当如何解释条款的含义?( D ) A.按照通常含义进行解释 B.按照公平原则进行解释
C.按照法理进行解释 D.按照对保险公司不利的原则进行解释
2.张某为自己投保一份人寿险,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子。另外,其有一儿子4周岁、其母56岁且自己单独生活。某日,张某因外出交通事故死亡。该份保险的保险金依法应如何办理?( D )
A.应作为遗产由张子、张妻、张母共同继承 B.应作为遗产由张妻一人独自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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