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储质押监管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 下载本文

业务调研员根据业务监管员签字盖章的《客户拟质押货物清单》检查客户拟质押货物的合法性,包括购货合同、购货发票、材质证明、产品合格证、货运单等,进口货物还应提供进口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完税证明和信用证。

检查通过后,签字盖章并提交质押监管部经理审核;

质押监管部经理审核通过后,业务受理员开具《质押货物通知单》给业务监管员,要求对《质押货物通知单》上的货物进行冻结,业务监管员核对确认后签字盖章返还质押监管部。

质押监管部业务受理员开具《入库货物质押清单》,质押监管部经理签字盖章后,由业务受理员送交出质人。

出质人核实确认《入库货物质押清单》,签字盖章后送交质权人。

质权人核实确认《入库货物质押清单》,签字盖章后,此笔保兑仓业务形成。 1.1.4.2 逐笔控制

出质人归还部分质押贷款,或者增加质押贷款保证金;

出质人填写《逐笔控制出库申请单》,签字后提交质权人审核;

质权人审核《逐笔控制出库申请单》通过后,签字盖章,并送交监管方质押监管部业务受理员; 质押监管部业务受理员检查质权人签字盖章的《逐笔控制出库申请单》,签字盖章后提交质押监管部经理审核;

业务受理员将质押监管部经理审核通过并且签字盖章的《逐笔控制出库申请单》提交给业务监管员,同时针对《逐笔控制出库申请单》中货物开具《解除质押监管货物清单》一并提交业务监管员;

业务监管员办理货物出库手续,此笔逐笔控制货物出库完成。 1.1.4.3 质押解除

出质人归还全部质押贷款;

质权人填写《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解除质押监管货物清单》签字盖章,并送交监管方质押监管部业务受理员;

质押监管部业务受理员检查质权人签字盖章的《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解除质押监管货物清单》,签字盖章后提交质押监管部经理审核;

业务受理员将质押监管部经理审核通过并且签字盖章的《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解除质押监管货物清单》提交给业务监管员;

业务监管员根据货主的指令办理货物出库手续或继续履行货物保管责任,此笔质押解除作业完成。 1.1.4.4 涉及合同

《买方信贷四方合作协议》由买方、卖方、银行和监管方共同签署,见附件A3。 1.1.4.5 涉及单据

《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由银行填写,见附件B3;

《解除质押监管货物清单》由银行填写,或由银行其他有效单据通知、监管方填写,见附件B5; 《逐笔控制出库申请单》由出质人填写,银行、监管方审核确认,见附件B9; 《入库货物质押清单》由出质人填写,银行、监管方审核确认,见附件B1; 《客户拟质押货物清单》由出质人填写,监管方、银行审核确认,见附件B12; 《质押货物通知单》由监管方填写,用作质押监管部与业务监管员之间质押货物的确认,见附件B13; 1.1.4.6 涉及人员

质押监管部经理、业务受理员、业务调研员、业务监管员、银行相关人员、货主 1.1.4.7 涉及流程图

附件C25、附件C5、附件C6 2 机构和岗位设置及操作规范 2.1 部门设置及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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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质押监管业务必须设质押监管部和专门人员从事管理和业务操作,明确组织机构,落实负责人和岗位人员。对关键业务环节和关键岗位必须分权控制管理,合理授权。质押监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 负责对质押监管业务全过程管理;

—— 对客户开发、合同拟定、货物收验、签发仓单、质物监管、存量控制、验单发货、解除质

押等各业务环节进行指导;

—— 研究质押监管业务的新情况和衍生业务。 2.2 质押监管业务涉及的岗位及职责简述 质押监管部设部门经理、业务经理、业务调研(可由经销部门人员兼任)、业务受理、业务监管(可由仓储部门人员兼任)等五个岗位,各种岗位可根据业务量的情况兼职,但原则上不允许业务调研和业务监管岗位间的交叉兼职,也可以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增设其他岗位,增设的岗位同样要明确其岗位职责。现将各岗位职责简述如下:

2.2.1 部门经理

—— 主持质押监管部的日常工作,对业务经理、业务受理员、业务调研员、业务监管员的职责

和权限进行划分;

—— 负责确定拟出质人资质,审核质押监管业务合同,包括《质押物仓储监管三方协议》、《入

库货物质押清单》、《仓单质押贷款三方协议》、《质押物资仓单》、《库外委托保管仓储协议》;

—— 负责审核质押货物出库单据,包括《出库通知单》、《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质押物

资仓单分割单》、《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

—— 负责质押监管业务全过程的管理、监督、协调;

—— 研究和解决质押监管业务中遇到的新情况和衍生业务; —— 负责监管方、出质人、质权人三方相互间的联系与沟通; —— 每月根据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质押监管业务分析;

—— 与财务密切配合,抓好业务费用、业务收入的结算工作,避免债权、债务的发生; —— 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 2.2.2 业务经理

—— 开发质押监管业务客户,维护现有质押监管业务客户;

—— 确定质押监管业务客户质押融资初步信息,包括拟质押融资金额、拟质押物、拟质押物数

量、拟质押方式、拟质押物控制方式、拟质押融资银行、拟质押监管仓库、拟质押时间; —— 确定质押监管业务客户企业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及复印件、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合作历史记录;

—— 确定质押监管业务模式。从下列业务模式中选择一种:库内质押监管(I)业务、库内质押

监管(II)业务、库内仓单质押(I)业务,库内仓单质押(II)业务、保兑仓业务、银行开证监管业务、库外直接监管业务、库外委托监管业务、库外仓单质押业务、库外保兑仓业务、库外银行开证监管业务;

—— 向业务受理员提交意向客户质押融资初步信息、企业资质和拟质押监管业务模式; —— 巡视库外监管业务。 2.2.3 业务调研

—— 根据业务经理提供出质人企业资质对出质人资信进行调查、确认,并向部门经理提出意见; —— 确认出质人质物的货权,并向部门经理提出意见。需要鉴证的货权凭证包括:购货合同、

购货发票、材质证明、产品合格证、货运单,进口货物还应提供进口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完税证明、信用证;

—— 根据《拟质押货物清单》评估拟质押货物货值;

—— 跟踪质押物资市场价格,随时监测质押货物市场价格变化并定期向部门经理汇报。 2.2.4 业务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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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管理质押监管业务合同、单据、发票、客户资料、仓单资料、预留印鉴、密押等相关

资料;

—— 按时填写各种业务单据、负责单据的传递。单据包括:《拟质押货物清单》、《质押物入

库清单》、《拟质押物资仓单》、《质押物资仓单》、《质押货物通知单》、《解除质押货物监管清单》;

—— 按时填报各种业务报表、负责报表的上报。报表包括:《质押业务上报统计(周报)》、

《质押业务上报统计(月报)》;

—— 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监管质押货物,认真核对质权人对质物的控制指令,并把信息及时通知

质权人与出质人,以保证各方权益的实现;

—— 定期与出质人、质权人、理货员复核帐目,保障质押货物数据的准确、一致; —— 及时与本系统财务部门、质权人沟通,作好质押监管业务的结算工作; —— 及时向质押监管软件中录入业务数据。 2.2.5 业务监管(库外)

—— 核实《拟质押货物清单》、《拟质押物资仓单》货物数量,并签字确认;

—— 建立质押货物台账并定期与业务受理员核对帐目。帐目包括《质押货物总帐》、《质押货

物明细帐》;

—— 定期清点库存,检查帐/卡/物是否相符;

—— 根据业务受理员指令,对拟质押货物进行质押监管操作,并将完成信息通知业务受理员; —— 根据质权人指令,协助业务受理员对质押监管货物进行入库、出库、置换、解除监管操作,

并在单据签字(盖章),同时将完成信息通知业务受理员,于次工作日将单据向收单人寄出,或督促仓库将单据向收单人寄出;

—— 规范管理质押监管货物,不同货物采取不同的堆码方式,并建垛卡说明,贴挂“监管”标

记;

—— 实时将质物动态数据输入或监督仓库管理人员输入信息系统;

—— 如出现与质押监管规范不符的任何问题应及时向质押监管部经理汇报。 2.2.6 业务监管(库内)

—— 协助质押监管部对质押货物进行理货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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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合同格式

A.1 《质押物仓储监管三方协议》

质押货物仓储监管合作协议

编号

监管人: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 公司(物流中心) (下称甲方) 出质人: (下称乙方) 质权人:××银行 分行 支行 (下称丙方)

乙方因业务需要向丙方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根据乙、丙双方约定,乙方同意以其存储于甲方的货物作为在丙方开立银行承兑汇票/贷款(授信协议号为 )的质押担保。甲方具备仓储业的经营资格并有条件按照丙方要求仓储保管质物。三方经协商,就质物的仓储保管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仓储物出质

乙方以《入库货物质押清单》(格式见附件一)、《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见附件五)所列货物出质,甲方为监管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质权人。在本协议存续期间,丙方将质物(下称仓储物)委托甲方储存保管,质物的具体品名、品种、规格、型号、质量、包装、件数、标记等,以甲、乙、丙三方确认的《入库货物质押清单》、《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记载为准。如发生本协议第五条所述情况,甲、乙、丙三方须依据丙方出具的《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所列项目的货物办理入库验收手续,并进行确认。

第二条 仓储

在仓储物入库前,甲方和乙方签订《仓储合同》。根据乙方和丙方签订的银行承兑汇票/贷款(授信协议号为: ),乙方将《入库货物质押清单》、《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项下的仓储物交丙方占有,丙方委托甲方监管该批质物,甲方将其储存于 仓库的 (仓位)、面积约 。

丙方每次交付仓储保管的仓储物,甲方应单独、分别堆放,并按丙方要求标明银行承兑汇票号码或丙方要求的其他标记,以便丙方识别。该标记应保持始终,直至提货完毕。

甲方因任何原因需要将全部或部分仓储物转仓,应通知丙方并征得丙方书面同意。新仓地址需经丙方书面认可,所有费用由甲方负担。对于丙方的同意或认可,乙方不持异议。

第三条 监管期限

仓储物的监管期限为 个月。监管期届满若仓储物尚未出清,经丙方与甲方协议,可相应延长储存期;协议不成的,甲方应给予不少于60日的合理展期,使丙方得以另寻仓储场所。

因丙方另寻仓储场所所发生的仓储物的搬迁费用和新场所的仓储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仓储物交付入库

承运人将货物运抵仓库,并提供有关货权证明。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由甲、乙、丙三方共同验收货物。验收无误后,甲方将货物移入相应仓位仓储保管。甲、乙、丙三方对《入库货物质押清单》、《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确认后,三方在《入库货物质押清单》、《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签字加盖预留印鉴,三方各执一份。丙方对上述货物拥有质权。

第五条 仓储物的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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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本协议存续期间,乙方拟对所质押仓储物进行部分或全部置换,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丙方审核同意后,出具《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本通知书视为双方就质押合同变更达成的补充协议。丙方将该《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交甲方,甲方根据《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对乙方交付新的仓储物入库验收后,在该通知书1-3联签字加盖预留印鉴予以确认。乙方交付新的货物形成质押后,甲方按《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中《出库清单》对置换出的货物放行。

第六条 出库的有效凭证

仓储物的提取,其出库有效凭证是丙方出具的《出库通知单》、《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乙方只能凭丙方出具的出库有效凭证向甲方提取相应的仓储物。除此之外,甲方不接受包括乙方在内的任何其他人出具的除本条规定的出库有效凭证之外的任何提货指示或提货凭证。

丙方每次出具的出库有效凭证所使用的公章,必须与预留给甲方的印鉴相符(预留印鉴及有权人签字见《质押物出库预留印鉴》附件三)。甲方接到丙方出具的出库有效凭证,应审核该印鉴与丙方预留印鉴是否相符,核实无误后方可给予提取相应仓储物和放行该仓储物。

丙方每次出具的出库有效凭证应是清洁的,不得被涂改、修改和补充。任何被涂改、修改和补充的出库有效凭证均视为无效,甲方不得给予提取仓储物和放行仓储物。

每次用于提取仓储物的出库有效凭证,在提取仓储物后由甲方保存。 第七条 仓储物的提取

除本协议第五条通过置换提取仓储物以外。乙方若需提货销售,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按乙、丙双方《货物质押项下银行承兑协议》规定,事先将拟提取仓储物对应的货款汇入其在丙方开立的保证金帐户。

(二) 乙方根据丙方要求的格式拟制《出库通知单》,送丙方审核。

(三) 丙方收到乙方该次交存的保证金后,审核其金额与乙方拟制的《出库通知单》所载明的拟提取货物金额是否一致,以及《出库通知单》加盖的乙方公章是否与乙方在丙方的预留印鉴相符。审核无误即在乙方拟制的《出库通知单》上加盖丙方公章,完成该次《出库通知单》、的制作。

(四) 丙方将制作好的《出库通知单》传真至甲方指定的传真机及接收人,甲方收到传真后立即向丙方回电确认并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五) 丙方将《出库通知单》交与乙方,乙方凭该《出库通知单》、向甲方提取该《出库通知单》项下的仓储物,甲方在核实印鉴并电话确认无误后,凭《出库通知单》发货。

第八条 质物占管的转移和质押的解除

自丙方在《出库通知单》上签章并交付给乙方时起,或甲、乙、丙三方对《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确认,乙方交付新的货物形成质押后,该《出库通知单》、《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项下的出库仓储物即不再是质物,丙方因质押关系占管该次《出库通知单》、《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项下的出库仓储物的责任随之转移给乙方。

乙方如期或提前向丙方清偿债务的,丙方应及时出具《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见附件四),将出质仓储物返还乙方,并通知甲方解除对该《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所记载仓储物的特别监管职责。

第九条 仓储物的核对 根据丙方或乙方的要求,甲方应随时发给丙方或乙方有关仓储物的库存报告,说明当时的存仓货量(各品种的存仓货量)。存仓货量与已执行的《出库通知单》、《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出库货量之和必须与甲、乙、丙三方确认的《入库货物质押清单》、《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上载明的入库仓储物数量相符。

第十条 甲方的义务

1、储存期限内,根据仓储物的性质提供适宜的仓间及仓储条件以储存仓储物,确保仓储物品质完好、数量准确和包装、标记完整。

2、及时执行丙方出具的《出库通知单》、《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

3、定期检查仓储物。检查中发现有问题,应及时通知丙方和乙方,同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等待乙方与丙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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