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储质押监管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 下载本文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合同格式

A.1 《质押物仓储监管三方协议》

质押货物仓储监管合作协议

编号

监管人: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 公司(物流中心) (下称甲方) 出质人: (下称乙方) 质权人:××银行 分行 支行 (下称丙方)

乙方因业务需要向丙方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根据乙、丙双方约定,乙方同意以其存储于甲方的货物作为在丙方开立银行承兑汇票/贷款(授信协议号为 )的质押担保。甲方具备仓储业的经营资格并有条件按照丙方要求仓储保管质物。三方经协商,就质物的仓储保管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仓储物出质

乙方以《入库货物质押清单》(格式见附件一)、《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见附件五)所列货物出质,甲方为监管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质权人。在本协议存续期间,丙方将质物(下称仓储物)委托甲方储存保管,质物的具体品名、品种、规格、型号、质量、包装、件数、标记等,以甲、乙、丙三方确认的《入库货物质押清单》、《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记载为准。如发生本协议第五条所述情况,甲、乙、丙三方须依据丙方出具的《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所列项目的货物办理入库验收手续,并进行确认。

第二条 仓储

在仓储物入库前,甲方和乙方签订《仓储合同》。根据乙方和丙方签订的银行承兑汇票/贷款(授信协议号为: ),乙方将《入库货物质押清单》、《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项下的仓储物交丙方占有,丙方委托甲方监管该批质物,甲方将其储存于 仓库的 (仓位)、面积约 。

丙方每次交付仓储保管的仓储物,甲方应单独、分别堆放,并按丙方要求标明银行承兑汇票号码或丙方要求的其他标记,以便丙方识别。该标记应保持始终,直至提货完毕。

甲方因任何原因需要将全部或部分仓储物转仓,应通知丙方并征得丙方书面同意。新仓地址需经丙方书面认可,所有费用由甲方负担。对于丙方的同意或认可,乙方不持异议。

第三条 监管期限

仓储物的监管期限为 个月。监管期届满若仓储物尚未出清,经丙方与甲方协议,可相应延长储存期;协议不成的,甲方应给予不少于60日的合理展期,使丙方得以另寻仓储场所。

因丙方另寻仓储场所所发生的仓储物的搬迁费用和新场所的仓储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仓储物交付入库

承运人将货物运抵仓库,并提供有关货权证明。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由甲、乙、丙三方共同验收货物。验收无误后,甲方将货物移入相应仓位仓储保管。甲、乙、丙三方对《入库货物质押清单》、《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确认后,三方在《入库货物质押清单》、《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签字加盖预留印鉴,三方各执一份。丙方对上述货物拥有质权。

第五条 仓储物的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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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本协议存续期间,乙方拟对所质押仓储物进行部分或全部置换,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丙方审核同意后,出具《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本通知书视为双方就质押合同变更达成的补充协议。丙方将该《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交甲方,甲方根据《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对乙方交付新的仓储物入库验收后,在该通知书1-3联签字加盖预留印鉴予以确认。乙方交付新的货物形成质押后,甲方按《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中《出库清单》对置换出的货物放行。

第六条 出库的有效凭证

仓储物的提取,其出库有效凭证是丙方出具的《出库通知单》、《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乙方只能凭丙方出具的出库有效凭证向甲方提取相应的仓储物。除此之外,甲方不接受包括乙方在内的任何其他人出具的除本条规定的出库有效凭证之外的任何提货指示或提货凭证。

丙方每次出具的出库有效凭证所使用的公章,必须与预留给甲方的印鉴相符(预留印鉴及有权人签字见《质押物出库预留印鉴》附件三)。甲方接到丙方出具的出库有效凭证,应审核该印鉴与丙方预留印鉴是否相符,核实无误后方可给予提取相应仓储物和放行该仓储物。

丙方每次出具的出库有效凭证应是清洁的,不得被涂改、修改和补充。任何被涂改、修改和补充的出库有效凭证均视为无效,甲方不得给予提取仓储物和放行仓储物。

每次用于提取仓储物的出库有效凭证,在提取仓储物后由甲方保存。 第七条 仓储物的提取

除本协议第五条通过置换提取仓储物以外。乙方若需提货销售,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按乙、丙双方《货物质押项下银行承兑协议》规定,事先将拟提取仓储物对应的货款汇入其在丙方开立的保证金帐户。

(二) 乙方根据丙方要求的格式拟制《出库通知单》,送丙方审核。

(三) 丙方收到乙方该次交存的保证金后,审核其金额与乙方拟制的《出库通知单》所载明的拟提取货物金额是否一致,以及《出库通知单》加盖的乙方公章是否与乙方在丙方的预留印鉴相符。审核无误即在乙方拟制的《出库通知单》上加盖丙方公章,完成该次《出库通知单》、的制作。

(四) 丙方将制作好的《出库通知单》传真至甲方指定的传真机及接收人,甲方收到传真后立即向丙方回电确认并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五) 丙方将《出库通知单》交与乙方,乙方凭该《出库通知单》、向甲方提取该《出库通知单》项下的仓储物,甲方在核实印鉴并电话确认无误后,凭《出库通知单》发货。

第八条 质物占管的转移和质押的解除

自丙方在《出库通知单》上签章并交付给乙方时起,或甲、乙、丙三方对《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确认,乙方交付新的货物形成质押后,该《出库通知单》、《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项下的出库仓储物即不再是质物,丙方因质押关系占管该次《出库通知单》、《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项下的出库仓储物的责任随之转移给乙方。

乙方如期或提前向丙方清偿债务的,丙方应及时出具《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见附件四),将出质仓储物返还乙方,并通知甲方解除对该《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所记载仓储物的特别监管职责。

第九条 仓储物的核对 根据丙方或乙方的要求,甲方应随时发给丙方或乙方有关仓储物的库存报告,说明当时的存仓货量(各品种的存仓货量)。存仓货量与已执行的《出库通知单》、《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出库货量之和必须与甲、乙、丙三方确认的《入库货物质押清单》、《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上载明的入库仓储物数量相符。

第十条 甲方的义务

1、储存期限内,根据仓储物的性质提供适宜的仓间及仓储条件以储存仓储物,确保仓储物品质完好、数量准确和包装、标记完整。

2、及时执行丙方出具的《出库通知单》、《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

3、定期检查仓储物。检查中发现有问题,应及时通知丙方和乙方,同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等待乙方与丙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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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每月定期向乙方提供仓储费结算清单。 第十一条 乙方的义务

1、向甲方提供仓储物保管所需的资料。 2、仓储物包装应符合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

3、按丙方的要求对储存期内的入库仓储物投保,并在保单上将丙方列为第一受益人。 4、按丙方的要求及时处理临近失效期和有异状的仓储物。 5、按月向甲方支付仓储费。

6、乙方承诺因未履行对丙方的到期债务,丙方依法享有对出质的仓储物的处置权,乙方对此无异议。

第十二条 丙方的义务

1、以书面函件形式预留印鉴给甲方(预留印鉴及有权人签字见《质押物出库预留印鉴》附件三),此后发给甲方的任何函件(包括出库单,书面同意、指示、指令、认可、确认等)上的印鉴均需与预留印鉴相符。

2、按照本协议和上述货物质押项下银行承兑协议的规定,及时出具《出库通知单》、《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给乙方。

3、丙方须向甲方提供与乙方签订的《质押贷款合同》或其他名称的质押贷款协议合同复印件。 第十三条 仓储费用

因本合同的履行,甲方收取的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 仓储费: (二) 入库费: (三) 出库费: (四) 监管费: (五)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结算期限和方式

前条规定的费用,由乙方按下列规定支付给甲方:

1、每月的 日为当月结算期,乙方在接到甲方付款通知后的三天以内,以转帐方式支付,具体按甲乙双方在仓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执行。仓储物出清前,乙方必须结清所有费用。

2、乙方如连续三个月未支付仓储费,甲方应书面通知丙方,丙方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七日内,可代乙方支付经核实欠交的仓储费,如果丙方未代为支付,甲方有权在仓储费范围内变卖与欠交的仓储费等值的仓储物,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抵付欠交的仓储费和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的滞纳金。若有余款,应按丙方的指示将其存入乙方在丙方营业处开立的保证金帐户,不得将其支付给乙方或任何其他人。

3、丙方代为支付仓储费的,乙方应在丙方代为支付之日起三日内将该款项及其利息(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支付给丙方。该代付款项,作为上述《货物质押项下银行承兑协议》项下质押担保的主债权的组成部分,受质物的担保偿还。

第十五条 存放仓储物的仓库或仓储物本身若受到司法程序的限制、禁止或被任何政府或管辖机构限制、禁止时,甲方应在接到该限制、禁止通知时告知乙方与丙方,丙方可决定终止本合同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一) 甲方对以下情形对丙方承担全额(按三方确认的《入库货物质押清单》、《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记载的仓储物的价值加该仓储物自 至仓储场所的运费、保险费和仓储期间乙方已支付的保险费)赔偿责任:

1、在储存期内,除不可抗力的事件外,仓储物毁损灭失或由于甲方未尽到保管责任导致仓储物变质、短少、受污染等;

2、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提货和放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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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甲方原因,存放仓储物的仓库或仓储物本身受到司法机关或政府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

4、在仓储物临近乙方注明的失效期或有异状,甲方未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或未及时通知丙方和乙方处理;

5、未及时执行丙方的《出库通知单》、《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造成损失的。 (二) 乙方对以下情形负全额赔偿责任

1、仓储物进仓混有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及易腐等特殊货物,造成仓储物或仓库损坏,人员伤亡的,乙方应对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2、在仓储物临近乙方注明的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甲方通知后不及时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处理或处理后仍给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全额赔偿丙方的损失。

3、因未能及时投保,在储存期内出现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变质、短少、污染等的,或未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要求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变质、短少、污染等给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对丙方负责全额赔偿丙方的损失;

4、因乙方原因,仓储物本身受到司法机关或政府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给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全额赔偿丙方的损失。

(三) 丙方的责任

除乙方逾期付款,丙方实现质权,处分质物的情形外,丙方将《出库通知单》、《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错误的交付乙方之外的任何人,丙方对该次《出库通知单》、《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项下的质物被他人提取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所约定的赔偿款均优先支付给丙方,存入乙方在丙方营业处开立的保证金帐户,作为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声明与保证

1、甲方声明,甲方完全了解本协议项下的仓储物已质押给丙方,丙方享有质权。

甲方保证《入库货物质押清单》、《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内容与仓储物的实际状况相符,不存在任何虚假与误导,同时,甲方保证执行并且只执行丙方出具的《出库通知单》、《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

2、乙方保证,对仓储物的任何处置或处分,均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 本协议在出现以下情况协议终止 1、在仓储物依丙方的《出库通知单》出清;

2乙方如期或提前向丙方清偿债务的,丙方出具《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 3、乙方因未履行对丙方的到期债务,丙方依法行使质权。 终止前的变更和解除,须经三方书面确认。

第十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经三方签字盖章的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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