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 下载本文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指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及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市县局”),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可以根据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

第四条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 第五条省局负责统一管理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省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全省监督抽查信息;负责审批市县局申报的监督抽查计划;组织、指导、监督检验机构承担的省监督抽查工作。

第六条市县局负责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抽查工作;负责配合做好上级质监部门组织实施的监督抽查工作;按要求向上级质监部门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七条 承担监督抽查工作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按照质监部门下达的监督抽查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包括为监督抽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抽、封样品;检验产品质量;向被抽查企业与相关质监部门送达检验结果;汇总、分析、总结并上报相关信息等。 第二章 监督抽查的组织

第八条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颁布的《国家监督抽查重点产品目录》的基础上,围绕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有突出质量问题的产品,结合本行政区域产业分布和产品结构,根据当地经济发展中心任务、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监管工作需要,制定年度监督抽查计划。

第九条 省局负责制定监督抽查通用的标准工作文书,主要包括:《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申报表》(附件1,以下简称《任务申报表》)、《产品质量市(县)监督抽查计划申报表》(附件2,以下简称《计划申报表》)、《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承诺书》(附件3,以下简称《承诺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附件4,以下简称《抽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须知》(附件5,以下简称《企业须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附件6,以下简称《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确认通知书》(附件7,以下简称《样品确认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拒检或未抽样认定表》(附件8,以下简称《拒检或未抽样认定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情况备案表》(附件9,以下简称《抽样情况备案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备案表》(附件10,以下简称《抽查结果备案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附件11,以下简称《检验结果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复检申请书》(附件12,以下简称《异议复检申请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复检受理通知书》(附件13,以下简称《异议复检受理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结果通知书》(附件14,以下简称《复检结果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公告》(附件1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情况表》(附件16)、《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及未抽样企业情况表》(附件17)、《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统计表》(附件18)、《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区域统计表》(附件19)、《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规模统计表》(附件2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一)》(附件2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二)》(附件2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核算表》(附件23)、《产品质量市(县)监督抽查结果统计表(按产品)》(附件24)、《产品质量市(县)监督抽查结果统计表(按类别)》(附件2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上报材料评审意见表》(附件26)。

第十条 监督抽查计划要突出重点,关注民生,坚持科学性、实践性和通用性,在实施产品质量安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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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的基础上制定。必要时,征求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技术机构、专家及公众意见。市县局和有关检验机构根据上年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及行业发展状况,于每年度9月底前向质量监督部门提交下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建议。监督抽查计划以《任务申报表》的形式上报。

第十一条 市县局根据经费预算和本行政区域产品质量实际情况制定的市(县)监督抽查计划,须经省局审批后组织开展。市县局应每年度5月20日前提报下半年监督抽查计划,11月20日前提报下年度上半年监督抽查计划。市监督抽查计划以《计划申报表》的形式提报。

第十二条 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应参照执行质检总局颁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

对没有相应《实施规范》的,省局可结合实际组织制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组织专家审定通过后,发布执行。《实施细则》参照《实施规范》的形式制定。

第十三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监督部门(以下简称“任务下达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承检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承检机构应根据任务下达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制定相应的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多家承检机构共同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指定牵头机构负责协调制定),对承担的监督抽查任务加以分解细化。必要时,任务下达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承检机构制定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实施方案报任务下达部门备案,作为承检机构承担本次监督抽查任务的工作依据。

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应向任务下达部门提交《承诺书》。 第三章 监督抽查的实施 第一节 抽 样

第十四条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为承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抽样方法和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

第十五条开展抽查工作前,承检机构应提前告知待抽查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局有关抽查计划。承检机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送达《抽查通知书》;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监督抽查委托书或监督抽查计划文件(原件或复印件)、《企业须知》和有效身份证明性文件(身份证、工作证或证明信);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的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 抽样人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确定企业持照经营。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相关法定资质,确认抽查产品在企业法定资质允许范围内后,再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等不需检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抽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徇私情。

第十六条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等处存放的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或指定样品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监督抽查抽取样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备用样品应在相同条件下一并抽取。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抽样: (一)未列入监督抽查计划的;

(二)被抽查企业不生产《抽查通知书》或相关文件所列产品的; (三)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四)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五)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六)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样品”等字样的;

(七)同一产品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检验合格且自抽样之日起未超过六个月的(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专项监督抽查除外);

(八)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监督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抽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无法出具《抽查通知书》、监督抽查计划(原件或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的; (三)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第十九条 样品一经抽取,应立即进行封样, 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采取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条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单》,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单》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应注明相关情况,双方签字确认。 《抽样单》填写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 《抽样单》一式三联,第一联承检机构留存,第二联被抽查企业留存,第三联与检验报告一并装订后发送至负责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针对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检或未抽样认定表》,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后上报任务下达部门。 被抽查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积极配合涉及辖区内企业的监督抽查工作,不得故意推脱或帮助企业逃避抽查。

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在质量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中做降级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市场抽取样品的,承检机构应当以《样品确认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并将《抽样单》复印件送生产企业一份,由生产企业依据规定确认企业和产品的相关信息。

生产企业对需要确认的样品有异议的,应当于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抽样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抽样单位收到生产企业异议申请5日内上报任务下达部门,任务下达部门应当核查生产企业提出的异议。样品不是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移交销售企业所在地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未抽到样品情况的处理:

(一)与上级监督抽查计划重复的企业,应及时将情况上报任务下达部门,请示处理意见; (二)因企业转产、停产或暂不生产抽查计划所列产品等原因导致无法完成抽样的,抽样人员应通过查验生产、销售记录以及现场查看生产车间、库房等,确认无误后,请企业出具情况说明,加盖公章,上报任务下达部门;

(三)同一产品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检验合格且未超过六个月的,请企业出示抽样单和检验报告原件,并出具加盖企业公章的情况说明,抽样人员将抽样单、检验报告复印件和情况说明带回上报任务下达部门;

(四)由于企业破产、倒闭或其它客观原因不能抽样且无法出具企业证明的,由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检或未抽样认定表》,说明抽样过程中不能抽样且无法出具企业证明的情况,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后上报任务下达部门。

第二十四条 抽取的样品需送至承检机构的,应当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者寄送。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时,企业应予以配合。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运输过程中状态不发生变化。

抽取的样品需要封存在企业的,由被检企业妥善保管。企业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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