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 G0001-2008 -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下载本文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0001-2008

第一百八十六条 水位表应有下列标志和防护装置:

(一)水位表应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水位表的下部可见边缘应比最高火界至少高50mm且应比最低安全水位至少低25mm,水位表的上部可见边缘应比最高安全水位至少高25mm;

(二)玻璃管式水位表应有防护装置(如保护罩、快开阀、自动闭锁珠等),但不得防碍观察真实水位;

(三)水位表应有放水阀门和接到安全地点的放水管。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水位表的结构和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锅炉运行中能够吹洗和更换玻璃板(管)、云母片;

(二)用两个及两个以上玻璃板或云母片组成的一组水位表,能够连续指示水位; (三)水位表或水表柱和锅筒(壳)之间的汽水连接管内径不得小于18mm,连接管长度大于500mm或有弯曲时,内径应适当放大,以保证水位表灵敏准确;

(四)连接管应尽可能地短。如连接管不是水平布置时,汽连管中的凝结水能流向水位表,水连管中的水能自行流向锅筒(壳),以防止形成假水位;

(五)阀门的流道直径及玻璃管的内径都不得小于8mm。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亚临界锅炉水位表安装时须对由于水位表与锅筒内液体密度差引起的测量误差进行修正。

第一百八十九条 水位表(或水表柱)和锅筒(壳)之间的汽水连接管上应装有阀门,锅炉运行时,阀门必须处于全开位置。对于额定蒸发量小于1t/h且未装设水位示控装置的锅炉,水位表与锅筒(壳)之间的汽水连管上可不装设阀门。

第四节 温度测量装置

第一百九十条 在锅炉相应部位应装设温度测点以测量如下温度: (一)蒸汽锅炉的给水温度;

(二)铸铁省煤器和电站锅炉省煤器出口水温; (三)再热器进、出口的汽温;

(四)过热器出口和多级过热器的每级出口的汽温; (五)减温器前、后的汽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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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油燃烧器的燃油入口油温; (七)空气预热器出口的空气温度; (八)锅炉空气预热器进口的烟温; (九)排烟温度;

(十)额定蒸汽压力大于等于9.8MPa的锅炉的锅筒上、下壁温,过热器、再热器的蛇形管的金属壁温;

(十一)有再热器的锅炉炉膛出口应装设烟温探针; (十二)热水锅炉进口、出口水温;

(十三)直流蒸汽锅炉上下炉膛水冷壁出口金属壁温,直流锅炉启动系统储水箱壁温。

第一百九十一条 在蒸汽锅炉过热器出口、再热器出口和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7MW的热水锅炉出口应装设可记录式的温度测量仪表。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有表盘的温度测量仪表的量程应为工作温度1.5~2倍。

第五节 排污和放水装置

第一百九十三条 蒸汽锅炉锅筒(壳)、立式锅炉的下脚圈和水冷系统的最低处都应装设排污阀、每组水冷壁下集箱都应能独立排污;过热器系统、再热器系统、省煤器系统的最低集箱处应装放水阀。有过热器的蒸汽锅炉一般应装设连续排污装置。

热水锅炉每个循环回路下集箱的最低处应装设排污阀或放水阀。

排污阀宜采用闸阀、扇形阀或斜截止阀。排污阀的公称通径为20mm~65mm,卧式锅壳锅炉锅壳上的排污阀的公称通径不得小于40mm。

第一百九十四条 B级及以上蒸汽锅炉和额定出水温度大于等于120℃的热水锅炉,排污管上应安装两个串联的阀门,其中至少有一个是排污阀且安装在靠近排污出口一侧。

每台锅炉应装设单独的排污管,排污管应尽量减少弯头,保证排污畅通并接到室外安全地点或排污膨胀箱(扩容器)。如采用有压力的排污膨胀箱时,排污膨胀箱上应安装安全阀。A级锅炉排污管应单独设置;其他级别的锅炉如排污合用一根总管时,不应- 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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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台或两台以上的锅炉同时排污。

第一百九十五条 锅炉的排污阀、排污管不宜采用螺纹连接。

第六节 保护装置

第一百九十六条 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2t/h的锅炉,应当装设高、低水位报警(高、低水位报警信号必须能区分)、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6t/h的锅炉,还应装设蒸汽超压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

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最迟应在最低安全水位时动作。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动作整定值应低于安全阀较低整定压力值。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再热器的锅炉,应装有下列功能的保护装置: (一)再热器出口汽温达到最高允许值时,自动投入事故喷水;

(二)根据机组运行方式、自控条件和再热器设计,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再热器金属壁超温的保护装置。

第一百九十八条 控制循环蒸汽锅炉应有下列保护和联锁装置: (一)锅水循环泵进出口差压保护; (二)循环泵电动机内部水温超温保护; (三)锅水循环泵出口阀与泵的联锁装置。

第一百九十九条 A级直流锅炉应有下列保护装置:

(一)在任何情况下,当给水流量低于启动流量时的报警装置;

(二)锅炉进入纯直流状态运行后,中间点温度超过规定值时的报警装置; (三)给水的断水时间超过规定时间时,自动切断锅炉燃料供应的装置; (四)亚临界及以上直流锅炉上下炉膛水冷壁金属温度超过规定值的报警装置。 第二百零条 循环流化床锅炉流化风量低于最小流化风量时,应切断燃料供给。 第二百零一条 室燃锅炉应装设有下列功能的联锁装置: (一)全部引风机跳闸时,自动切断全部送风和燃料供应; (二)全部送风机跳闸时,自动切断全部燃料供应;

(三)直吹式制粉系统一次风机全部跳闸时,自动切断全部燃料供应;

(四)燃油及其雾化工质的压力、燃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油或燃气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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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A级锅炉熄火保护装置动作时,应自动切断燃料供给并进行充分的炉膛吹扫; (六)热水锅炉压力降低到会发生汽化或水温升高超过了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料供应;

(七)热水锅炉循环水泵突然停止运转,备用泵无法正常启动时,自动切断燃料供应; 第二百零二条 室燃锅炉,必须装置可靠的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 在点火程序控制中,点火前的总通风量应不小于三倍的从炉膛到烟囱入口烟道总容积。通风时间,对于锅壳锅炉至少持续20秒钟,对于水管锅炉至少持续60秒钟,对于电站锅炉一般应持续3分钟以上。

单位时间通风量一般应保持额定负荷下的总燃烧空气量。对于电站锅炉,一般应保持额定负荷下的25%~40%的总燃烧空气量。

第二百零三条 A级高压及以上锅炉,应有炉膛高低压力联锁保护装置。 第二百零四条 用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在每个燃烧器燃料进口管道上都应装设可靠的安全切断阀以切断燃料供应,其中对燃气燃烧器以及额定燃油量大于100kg/h的压力雾化燃油燃烧器,必须配备两个串联的安全切断阀或元件,并且其关闭时间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燃油燃烧器安全切断阀,一个必须在1秒内关闭,另一个安全切断阀可以用燃料量调节元件代替,其关闭时间不能超过5秒;

(二)对燃气燃烧器安全切断阀,阀通径小于或者等于100mm的,在不超过1秒的时间内安全关闭,通径大于100mm的,在不超过3秒的时间内关闭。

第二百零五条 用油、气体和煤粉作燃料的锅炉允许的安全时间见表15、表16和表17。

表15 燃油燃烧器安全时间要求

额定燃油量(kg/h) ≤30 >30 点火安全时间(s) ≤10 ≤5 2

熄火安全时间(s) ≤1 (注10) ≤1(注10) 注10:若燃料油在50℃时的运动粘度大于20mm/s,此值可增至3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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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6 燃气燃烧器安全时间要求

点火安全时间(s) ≤5 熄火安全时间(s) ≤1 表17 燃煤粉燃烧器安全时间要求

点火安全时间(s) — 熄火安全时间(s) ≤5 注11:燃烧器启动时,从燃料进入炉膛点火失败到燃料快速切断装置开始动作的时间称为点火安全时间,运行时从火焰熄灭到快速切断装置开始动作的时间称为熄火安全时间。

第二百零六条 用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应严格限制燃烧器点火时的启动热功率。

(一)燃油锅炉

1.单台额定燃油量小于或者等于100kg/h的燃油燃烧器可以在全热功率下直接点火;

2.单台额定燃油量大于100kg/h的燃油燃烧器,不可以在全热功率下直接点火,其最大允许启动热功率QSmax见表18。

(二)燃气锅炉

1.单台额定输出热功率小于或者等于120kW的燃气燃烧器可以在全热功率下直接点火;

2.单台额定输出热功率大于120kW的燃气燃烧器,点火热功率不应大于120kW或者不大于额定输出热功率的20%。

表18 燃油燃烧器最大允许启动热功率QSmax要求

单台额定燃油量(kg/h) Qn ≤100 100<Qn ≤500 主燃烧器在低燃油量 Qs 下直接点火燃烧器在低燃油量Qs 下点点火的最大允许启动热功率 火的最大允许启动热功率 QSmax QSmax QSmax≤100 ≤100 或QSmax≤70%Qn QSmax≤35%Qn QSmax≤50%Qn Qn >500 第二百零七条 由于事故引起主燃料跳闸,灭火后未能及时进行炉膛吹扫的应尽快实施补充吹扫。禁止向已经熄火停炉的电站锅炉炉膛内排放煤粉。电站锅炉灭火后重新点火前,应进行充分的吹扫。

第二百零八条 锅炉运行中联锁保护装置不得随意退出运行。联锁保护装置的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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