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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短刑犯适用社区矫正的探讨

作者:杨刚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1期

【摘要】我国的短刑犯通常是由看守所和监狱负责执行。短刑犯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其管理难、改造难、重新犯罪率高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如何有效地对短刑犯进行改造,并促使其回归社会、融入社会,减少其重新犯罪率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针对这一问题,笔者前往苏南的某些监狱和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研,访谈罪犯和社区矫正对象。本文将从社区矫正的角度入手,结合访谈资料,通过对比分析监禁服刑与社区矫正的优缺点,进而探讨短刑犯的社会化改造的可行性。

【关键词】短刑犯;社区矫正

“短刑犯”的概念在法律法规中,尚无明确的界定,在实践中,监狱通常把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罪犯统称为“短刑犯”。相关统计表明,我国在押短刑犯数量占罪犯总数的25%左右。目前,短刑期罪犯根据刑期长短,分别由看守所和监狱执行刑罚,[1]然而,如何有效地改造短刑犯却是一个非常棘手问题。

由于刑期短,按照现行减刑、假释条款的规定,短刑犯基本没有减刑、假释之希望,因此参加改造活动对于他们来说只是一种被迫行为。于是,改造中得过且过,学习上不求深入,劳动中不求先进,大错误不犯,小错误不断,改造的效果自然可想而知。

适用刑罚的终极目的应当是矫正犯罪人的不良心理,纠正其不良行为,消灭犯罪隐患,使其避免重新犯罪。而调查显示,短刑犯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已达30%,而且还有继续上升的趋势。“重新犯罪率一再攀升,这就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和思考这么多年来改造工作所采取的方法、措施、手段以及引领它们的思路的正确与否。”[2]一、短刑犯监禁改造的弊端 早在1950年在荷兰海牙召开的第12届国际刑法及监狱会议上,与会各国就一致确认短期监禁刑将附带产生各种重大的弊害。短刑犯刑的刑期短,缺乏威慑力,难以起到一般预防的作用,同时,较短的刑期也不足以发挥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更严重的是,对短刑犯执行监禁刑过程中会产生诸多的“后遗症”。(一)损害犯罪人的精神健康

据调查,约70%的罪犯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不健康心理,其中45%的罪犯有较为严重的心理障碍;上海市某监狱的心理门诊发现,51%的罪犯存在心理障碍。[3]主要表现为自卑、压抑、多疑易怒、被动颓废等等。其根源在于,“很多罪犯都认为,别的罪犯是危险的、用心险恶的人,因此他们的内心中充满了对周围其他罪犯的猜疑,充满了对自身安全的担忧和焦虑,害怕自己的身体随时会受到其他罪犯的侵害,害怕自己的财务会被其他的罪犯侵占和破坏,甚至会感到莫名其妙的焦虑、担心。”于是,在这种心理状态下,“罪犯对事物的认识和判断能力下降,特别是判断事物的准确性下降,容易对生活事件做出悲观性的、不利于自己的联想和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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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他们对情境做出反应的准确性也会下降,很容易对轻微的挫折、不良刺激等做出过分的反应。”[4]

我国台湾学者张甘妹也曾这样总结监禁刑对犯罪人的影响:“与社会隔离之监禁生活、受刑人的烙印等,使受刑人意识到被社会排斥、孤立及社会地位之贬抑而丧失自尊心、促成自卑与自甘堕落。”[5]所以,监禁刑容易使犯罪人失去荣誉感、道德感和自尊,“留下不能消除的创伤,流入不断增加的职业犯罪和累犯队伍中去,一般没有希望复原。”

笔者曾走访过若干出狱的短刑犯,他们一致认为,监狱的经历对其的性格和情绪都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而且多数访谈的对象都提到出狱后感觉反应速度总比别人慢半拍,甚至影响了其社会交往和正常生活,部分人的这种情况已经持续近三年,这无疑也是监禁刑带来的副作用。(二)容易导致罪犯间的交叉感染

据统计,2000年全国监狱押犯为144万人,超压24万人;2002年全国监狱押犯为154.6万人,超压34.6万人;2003年全国监狱押犯156.27万人,超压36.27万人。罪犯越来越多,而监禁场地却十分有限,这客观上为罪犯提供了互相学习的机会。

笔者所走访的罪犯都曾和笔者提起监狱里的生活,其中都提到在劳动改造之余,罪犯之间会互相交流自己的犯罪经历,不可避免的会提及自己的犯罪手段,出于炫耀或是其他的动机,一般会将犯罪手段非常形象具体的表达出来,如果有其他罪犯感兴趣,其可能会将其犯罪手段倾囊相受。这无疑是一种犯罪手段的交流和学习。可想而知,如果一个原本主观恶性不大,缺乏犯罪技巧的人,置于这种环境中若干年会对其产生多么可怕的影响。

苏南某监狱有一个“二进宫”的罪犯,其最初的罪名是盗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出狱后不到两年由于诈骗罪再次服刑,其供述所用之诈骗手段是在监狱内和其他罪犯学习而来。可见,监狱内的这种交叉感染非常厉害,对短刑犯的影响尤甚。(三)不利于罪犯的再社会化 监狱将犯罪人与社会长期隔离,这与罪犯最终回归社会的目的背离。将一个人处以监禁隔离于社会,实际上是终止该社会成员的社会化,也就意味着他不能跟社会发展,当离开监狱回到社会时,会遇到或多或少的适应障碍,出现对社会生活的隔膜和不适应:

一方面监禁刑使犯罪人“与世隔绝”,逐渐的远离了社会,犯罪人所掌握的知识与技能很难跟上社会的飞速发展的脚步。虽然监狱虽然为罪犯学习劳动技能提供了一定的条件,但往往受限于监狱的生产范围及总体技术水平,罪犯所能学到的技能较为有限,甚至不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监禁矫正的目的是通过主要教育改造,消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重返社会。但是,监狱的封闭性却使犯罪人和社会隔离,信息闭塞,观念落后,结果导致犯罪人越来越不适应社会。正如犯罪学家施奈德所言:“在现代化的工业社会里,社会生活的一切都在经常不断发生着变化,如果让罪犯蹲在大墙的后面,罪犯与社会生活的联系必然丧失。”将罪犯与社会隔离,却希望他们释放后适应社会,这既不可能也不合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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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罪犯在监狱经过改造回归社会时,由于自己的特殊身份与经历,通常会认为自己为“刑余之身”,认为自己被打上了“罪犯”的烙印,进而导致自卑,阻碍了他们再社会化的信心与热情。与此同时,社会成员对于刑释罪犯往往是排斥的、提防的,在这种冷漠的氛围中,刑释罪犯无法得到一种平等的待遇,丧失了许多重归社会和立足社会的机会。(四)监禁支出的成本过于高昂

此外,监禁刑的运行成本是十分昂贵的。英国每年对保护观察者所投入的资金是520镑/人,对于处以社区服务令的是490镑/人,但对一个监禁犯的投入高达7000镑,美国的统计也大体如此。而相关资料表明,我国每一名罪犯一年投入改造所需费用不低于5000元,如果以全国百万罪犯数字计,我国每年在罪犯矫正方面的投入就需500多亿。相当于2009年江苏省南京市全年的国税收入的总量。二、对短刑犯适用社区矫正的优势

刑罚的或轻或重,除了依照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来裁量之外,还应当充分考虑如何充分发挥刑罚的矫正功能,最大程度上矫正犯罪人的不良心理和不良行为。因此,适用何种刑罚,如何适用刑罚,最终应当服务于矫正罪犯,避免重新犯罪这样的一个最终目标。监禁基本上只是暂时剥夺了犯罪人的犯罪能力,而对其矫正作用却相当有限。而相对于监禁刑,在有效改造短刑犯方面,社区矫正却具有相当大的优势。

大部分短刑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客观危害以及给社会造成的影响都较重刑犯小,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性也较小。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偶犯、初犯和过失犯,让这些罪犯在不脱离社区环境的条件下进行教育矫治,可以促进矫正对象的思想转变,有利于其融入社会和被社会接受。(一)可以赔偿被害人损失、支持家庭

在犯罪事件中,被害人的损失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物质损失,二是精神损失。因此,对于犯罪事件中的被害人来说,其基本需求也包括两个方面:物质损失的赔偿与精神伤害的抚慰。 如果适用社区矫正,他们就可以继续工作,用其收入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另外,如果把犯罪人关进监狱,势必要花纳税人的钱。如果犯罪人在社区服刑,他们就可以通过劳动获取收入,不但节约了社会资源还创造了社会财富。

另一方面,接受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可以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获得被害人的认同和原谅,并在监督下从事各种公益性劳动,为社会提供服务,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发展。(二)降低行刑成本

监禁刑的行刑成本居高不下,这是不争的事实。而作为非监禁刑的社区矫正其成本相对低廉,根据统计,社区矫正的运行成本一般不超过监狱运行成本的20%。

因此,对部分短刑犯适用社区矫正,可以大幅减少行刑成本,节约国家的财政开支,更加合理的配置行刑资源,有利于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对那些必须予以监禁的罪犯进行化教育改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