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便于社会各界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凡采用本办法评标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公示制度。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期间若接到举报或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条 市场各方主体交易行为、评标专家的评审行为、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及评标、定标接受市监察局全过程监督。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可依法随时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五条 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或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土石方、桩基础、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幕墙、防水等专业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第六条 工程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定标办法,有记名的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否则该成员评审结果无效。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二章 通用评标标准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优先采用合理范围低价中标的定标办法,其中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二类以下(含二类)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工程概算1000万以下的市政工程必须实行合理范围低价中标。
第八条 青岛市行政辖区内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形式。
其它项目的施工招标优先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形式。
第九条 本办法附表一《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分标准》适用于工程类别为一类的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与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附表二《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分标准》适用于工程概算1000万元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附表三《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招标综合评分标准》适用于非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筑工程、装饰装
修工程及与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附表四《装饰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定标评分标准》适用于含设计招标的装饰装修工程。
第十条 本办法评标基准价采取二次平均法进行计算。
第一步确定投标报价有效范围。计算各有效标书最终报价中去掉最高和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以下称报价均值)。若有效标书少于四家,则不去掉最高和最低价。房屋建筑工程(不包含单独招标的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的报价有效范围为报价均值的93%至107%(含93%和107%)、其它工程投标报价有效范围为报价均值的90%至110%(含90%和110%)。超出报价有效范围的投标文件做废标处理。
第二步计算评标基准价。去掉超过有效范围的投标报价后,将剩下的投标报价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再次进行平均(若剩余投标报价少于五家则不去最高最低),所得到的算数平均值做为评标基准价。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实行无标底招标。按本办法规定实行清单招标综合评分的工程应编制工程预算控制价。其他工程招标人可视工程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编制工程预算控制价。超出预算控制价的投标报价无效。 第十二条 实行清单招标的,工程量清单应由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清单编制格式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工程预算控制价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编制,并加盖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印鉴。预算控制价应在开标前七日发至每个投标单位并同时报市定额站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工程预算控制价的制定应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
法》、《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指导意见》、《青岛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及工程造价部门近期发布的市场指导价格等有关规定,并接受招投标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投标企业认为预算控制价低于本企业成本的,应不予投标,并向招投标监督部门或者招标单位书面提交放弃投标说明。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督部门要求招标人重新编制并发布工程预算控制价。 1、投标企业因预算控制价低于企业成本放弃投标,导致投标人少于3家的。
2、预算控制价中主要人、材、机单价明显背离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近期发布的市场指导价格的。
3、预算控制价低于近一个月来同等规模、结构形式、装修水平的招标工程平均中标价格的。
4、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存在其它异常情况需要复核的。
第十七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编制的预算控制价超过经批准的概算投资额的,应暂停招标,由投资概算批准部门对其建设规模进行复核。 第十八条 招标人随工程量清单发布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仅作为投标单位确定综合单价的依据,施工单位不对依据图纸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承担责任。
对于明显的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投标单位可以在开标前7日以书面形式提出疑问,由招标单位予以解释或更正。
第十九条 安全施工费、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应计入投标报价中并单列。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包括社会保障费,仅将其作为计税基础。上述费用均不得让利和优惠。
违反本条规定,其投标无效,投标价不参与第十条评标基准价两次平均的计算。 第二十条 投标单位清单报价即为综合各种优惠让利后的最终报价。在此基础上,投标单位不得对涉及工程价款方面的投标内容进行再次优惠。 投标单位违反本条规定做出的其它优惠,不做为评标依据。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参加开标会人员应能够对本单位投标报价当场做出解释,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做出不利于该投标人中标的裁决。
第二十二条 招标单位应按照最高不超过工程估算造价2%收取投标保证金,但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中必须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的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主投标人。实行综合评分的招标工程,企业业绩、项目经理业绩、类似工程经验、国际管理体系认证、建筑市场主体考核等计分项以主投标人为主,联合体其他各方不计分。
第三章 合理范围低价中标
第二十四条 合理范围低价中标评标程序按照投标文件初审、技术标书评审、投标报价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等步骤进行。
1、投标文件初审:评标委员会或有关监督部门、公证部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检查标书密封情况、法人授权委托、资质资格证书等情况,对于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