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公司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
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居住区(含商住两用,下同)供配电工程管理,提高为客户服务水平,保证供用电安全,依据省物价局颁发的《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包括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等内容。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以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工程建设,包括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购置、安装、调试等。
注:居住区公建电气设施产权分界处,见附录五。
第三条 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费(以下简称:工程服务费)由供电公司按照省、市价格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居住区建设单位统一收取、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成后由供电公司负责供配电设施日常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
第四条 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由供电公司按照省经贸委、建设厅颁布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统一建设,其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
第五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的设计、物资采购、施工、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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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等实行招投标制和工程建设监理制。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电力公司所属各级供电公司。
第二章 市、县供电公司管理部门职责
第七条 营销部门负责受理新建居住区用电咨询和申请、收取工程服务费及装表接电。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组织公司供电方案审查会,经审定后,向居住区工程建设单位答复正式供电方案;负责牵头办理与居住区建设单位签订《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协议》的手续;负责核实居住区最终供电计费建筑面积、收取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费;负责居住区供配电设施产权分界处以下的用户电气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第八条 生产技术部、配电运检中心负责本单位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工作,包括设计、施工、验收、监理、送
电等;负责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成后的运行维护、应急抢修、备品备件、供电可靠性、电能质量等专业管理工作;参与供电方
案的现场勘查与制定;参与签订《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协议》。
第九条 发展策划部负责落实上一级变电站规划布点及地下电力管线规划;参与居住区供电方案的审查。
第十条 基建部负责新建(扩建)变电站110千伏、10(20)千伏配套项目的工程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部负责对居住区供配电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并督促审计意见的落实。
第十二条 财务资产部负责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费资金的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负责组织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工作及增资工作;负责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收费收支情况,控制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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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办公室(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归档
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居住区供配电项目管理的合同法律审核工
作。
第十四条 监察部负责对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效能监察;负责对服务质量、业扩工程周期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物流服务分中心负责居住区供配电项目物资催交、到货验收、保管、发放工作。
第十六条 电力调度中心参与联合查勘、参加客户接入方案审查、配合送电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受理
第十七条 受理用电申请
一、 新建居住区工程项目申请统一由各供电公司营销部营业柜台受理并登记、编号。用电客户受理员在受理居住区建设单位申请时,要严格审查居住区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必须做到
项目合法有效、手续完备、所提供的资料齐全、正确,并指导客
户填写《用电申请书》。
二、 新建居住区项目,在项目立项阶段应办理用电项目咨询,以便制定居住区总体供电方案和本(近)期实施的供电方案。咨询内容应包括本期、近期(1~5年以内)、远期(规划)的用电容量和用电时间需求。由用电客户受理员指导客户填写《新(扩)建项目供电意见咨询书》。
三、 居住区建设单位申请容量确定应根据《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和省公司《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的规定进行核算确定。住宅按照户数、面积、每户基本配置容量及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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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压器配置系数;公建设施按照实际设备容量或按负荷密度,经计算后确定所需配电变压器总容量以及居住区内高压用户变压器容量之和。公建设施容量如果按设备容量测算用电容量,其配置不低于40瓦/平方米。
四、 用电客户受理员在受理居住区工程项目用电申请时,应由居住区建设单位提供相应的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初步设计建筑总平面图、户型统计表、用电容量汇总表等资料。
第十八条 现场勘查
一、现场勘查由营销部门客户经理牵头组织,生产、营销等相关单位派员参加。
二、现场勘查人员应根据居住区建设单位用电申请、供电方案征询或用电需求信息进行现场勘查。
三、现场勘查人员在勘察时应详细核实居住区建设单位用电申请的各项内容,确认用电负荷性质,对用电地址的供配电设施(包括供电区域、系统变电站、变(配)电所、线路、杆位、负荷、线路走向、通道等)进行全面、细致勘查。
第十九条 拟定供电方案
一、居住区供电方案应以安全、经济、合理、可靠供用电为原则,按照《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 1088-2007的有关规定,并根据用电性质、用电容量,结合电网规划原则、实地供电条件等综合因素与居住区建设单位协商确定。
二、供电方案应包括供电电源、供电电压、电源接入点、电源进线方式、负荷性质、供电方式、电气主接线、批准容量、电能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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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方式、保安措施、产权(责任)分界点划分等内容。供电方案应同时确定系统变电站、变(配)电所出线间隔是否需要新建或改造等。
三、新建居住区内的高压用户供电方案应结合电网供电条件和居住区供电方案综合考虑。
四、 当规划用电容量超过30MVA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宜建110kV变电站供电的,在供电方案中应明确由项目建设单位结合城市规划提供系统变电站的用地。
第二十条 供电方案的审批和答复
一、居住区供电方案审核会由公司领导组织,营销部、发展策划部、生产技术部、调度中心、客户服务中心、配电运行单位等部门(单位)参加,负责对供电装接容量3000千伏安以上或小区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接入方案的审批。
二、居住区供电方案协调会由营销部组织,生产、营销等相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对供电装接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3000千伏安及以下或小区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居住区供电方案 的审批。
三、居住区供电方案经审定会通过后,由营销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书面答复居住区建设单位。
四、向居住区建设单位提供供电方案的期限,自受理用电申请之日起,高压单电源供电不超过20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45个工作日,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8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工程服务费收取标准
一、工程服务费按各市、县物价局制定的标准执行。各供电公司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将服务内容、价格依据和标准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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