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169-2006
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
规范》GB50173-92
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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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四 《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协议》范本
协议编号:
居 住 区 供 配 电 工 程 服 务 协 议
甲方: 乙方:
为切实保障居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使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抢修等均符合国家、行业和江苏省颁发的有关规定。为业主能够在正常的用电过程中,提供清洁、安全、经济、可靠的电力供应和供电优质服务。现根据甲方居住区工程建设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乙方受甲方委托,承担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服务工作(不含临时施工用电),使广大业主用电满意。为此,经双方协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同意签订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账号: 甲方: 乙方: 3、项目地点: 4、项目内容及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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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居住区工程建筑面积
居住区工程建筑面积,暂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初步设计的建筑面积确定为 m。最终建筑面积,按有资质的房产测绘部门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二条 供配电工程的项目划分
1、供配电工程所涉及的电气工程由乙方按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等规范及标准负责建设。具体包括:供配电工程设计及审查、物资购置、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
2 供配电工程所涉及的土建工程(含建筑物、构筑物)由甲方负责建设。
3、供配电工程前期费用(各种土地征用、青苗赔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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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市政规费等)由甲方负责缴纳。
4、供配电工程施工所需的各种前置等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配合。
第三条 供配电工程费的收取
1、本工程项目供配电工程费,按省、市物价部门规定标准收取。
2、本工程项目供配电工程费暂定为: 元,分三次由乙方向甲方收取。
2.1、第一次,在施工用电送电前,由甲方暂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初步设计核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服务费总额的10%向乙方缴纳 元。(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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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第二次,在居住区开工前,甲方再按暂定服务费总额的80%向乙方缴纳 元。(大写)
2.3、第三次,在供配电工程竣工验收送电及装表接电前,按最终核定的居住区建筑面积,由甲方向乙方缴纳服务费余款。
如甲方该居住区项目分期建设,而供配电工程的全部或部分按规划必须在本期的住宅建设工程中一次建设到位时,则后续住宅建设工程按建筑面积的40%计入本期工程费,在甲方后续工程建设
时,按照当时政府规定收费标准和确定的面积测算该部分服务费,并与前期收取的该部分服务费进行抵扣。供配电工程实施后,
如甲方后期住宅工程停建或改变用途而供配电工程已经实施的,已向乙方交纳的后续住宅供配电工程费不予退还。
第四条 工程期限
1、工程总工期为由甲方施工的供配电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经验收合格具备开工条件后 个工作日完成,以满足广大业主的用电需求。
2、若甲方不能及时办理施工所需各种前置手续,则供配电工程的总工期另行商定。
3、若甲方不能按双方约定交纳工程费,则供配电工程的总工期另行商定。
第五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以下图纸、资料 1 居住区电子版总平面图; 2 居住区电子版综合管线图; 3 居住区负荷供电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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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居住区户型统计表; 5 居住区用电容量汇总表。 第六条 施工准备 1、甲方应做准备
1.1、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费用;
1.2、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1.3、办理施工所需各种执照、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批准等手续。
以上1.1、1.2、1.3条款为通用条款。
1.4、绿化(青苗)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1.5、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1.6、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以上1.4、1.5、1.6条款为本协议第一条第4项工程内容中的土建工程适用条款。
1.7、甲方施工的土建受电建筑物、构筑物,甲方必须在工程开工前提供该土建受电建筑物、构筑物的竣工验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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