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技工院校涉农
专业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黑人社函[2011]271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1.05.10 【实施日期】2011.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技工院校涉农专业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
学工作的通知 (黑人社函[2011]271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助学政策实施以来,我省高度重视助学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整章建制,严格监督,将助学政策落到实处,助学工作成效显著。助学政策的落实不但减轻了学生负担,增强了技工教育吸引力,同时也激励了高素质劳动者在农村创业就业,改善了农村劳动力结构,加快了新农村建设步伐,对发展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技工院校助学工作,特别是涉农专业及家庭 1 / 4
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工作,将国家助学政策落到实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技工
院校涉农专业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免学费工作的重大意义
发展职业教育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当前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逐步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是落实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全面提高国民素质,把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的重要途径;是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推进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是继全部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之后,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件大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目前,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绝大部分来自农村,其中,相当一部分来自低收入和困难家庭。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工作先从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做起,对于减轻农民负担,鼓励高素质劳动者在农村创业就业,改善农村劳动力结构,加快新农村建设,发展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缩小城乡差别,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免学费政策实施范围
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逐步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对在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我省为中部地区,农村家庭困难学生免学费比例按照在校生15%确定。 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我省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
涉农专业为2000年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教职成〔2000〕8号) 2 / 4
中的农林类所有专业,具体包括:种植、农艺、园艺、蚕桑、养殖、畜牧兽医、水产养
殖、野生动物保护、农副产品加工、棉花检验加工与经营、林业、园林、木材加工、林产品加工、森林资源与林政管理、森林采运工程、农村经济管理、农业机械化、航海捕捞,以及能源类的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专业和土木水利工程类的农业水利技术专业等2l类专业。
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必须为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 三、开办涉农专业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与标准
技工院校涉农专业是指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具备该专业开办条件,符合专业目录中农林类专业标准的专业。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就读技工院校前为农村户籍,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认定为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的,即享受免学费待遇。 (一)技工院校开办涉农专业流程
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每个专业详细的全日制教学计划(计划要落实到月和日)、师资情况、管理规定、联合办学需提供对方单位办学资质证明、办学协议,开办分校的要提供校舍租赁证明、产权证明。 (二)家庭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各学校应在农村、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时及时组织认定工作。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各学校在组织认定工作时,按照《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 》(财教[2009]442号)和《关于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覆盖范围的通知 》(财教[2010]345号)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四、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