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名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将每名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文书分别集中在一起按照上述顺序排列;犯罪嫌疑人之间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先主犯、后从犯排序。
起诉意见书、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强制医疗意见书不装入卷内,直接附卷移送人民检察院。
(二)证据材料卷立卷规范
对于侦查过程中采取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查询、冻结、调取证据、鉴定、辨认、通缉等侦查措施形成的法律文书和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归入证据材料卷。
对于物证,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在依照规定妥善保管的同时,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并附有关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入卷;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以书证的副本、复制件入卷的,应当附与原件核实无误的说明,或者经鉴定等方式证明其真实性的鉴定材料。以上说明材料,应当由制作人和物品持有人或者物品持有单位有关人员签名。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可以通过截图、照片、文字打印、文字翻译等形式转换,其原始载体应当妥善保管。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必须移送的,应当放入资料袋中,并附移交清单及制作或者来源说明。对视听资料,制作说明中应当附有提取或者制作过程的说明,并写明制作人、持有人身份、制作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并由制作人签名。对电子数据,应当附有提取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说明,写明收集的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等内容,并由提取人签名。
证据材料卷按照下列顺序和要求立卷:
1.卷内文书目录;
2.证明案件来源的有关材料,包括:报案材料、举报信、移送案件材料等;
3.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附照片)、户籍信息资料(如通过公安信息网系统打印,照片和身份信息与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其供述相符的,应当加盖办案单位印章,并注明制作时间、来源,由办案人员签名;照片和身份信息与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其供述不相符的,应当向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实信息并调取相关户籍信息等证据)、自然人主体的政治面貌、是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国籍等特殊身份的证明,单位主体的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的任职、职责、负责权限的证明;
4.犯罪嫌疑人归案(抓获)情况的说明;
5.继续盘问通知书、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当场(继续)盘问笔录、检查笔录;
6.提讯提解证;
7.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者辩解相关文书及材料,包括:传唤证、拘传证、传讯通知书、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亲笔供词、辨认笔录(含辨认照片及照片说明)、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8.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报告;
9.被害人陈述材料,包括:询问通知书、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被害人亲笔证词、辨认笔录(含辨认照片及照片说明);
10.证人证言材料,包括:询问通知书、未成年证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证人亲笔证词、辨认笔录(含辨认照片及照片说明);
11.人身检查笔录,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等生物样本的,要制作提取笔录或采集生物样本笔录。
12.物证照片及制作、保存说明,书证或者书证副本及制作说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或者其转换复制证据及证明收集过程合法性的法律文书或者制作说明,并按照以下要求附收集物证、书证的相关法律文书:
(1)现场勘查过程中扣押一般物品、文件的,应当有现场勘验笔录,载明发现该证据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扣押的过程,并附扣押清单;
(2)搜查过程中扣押物品、文件的,应当有搜查证(执行拘留、逮捕过程中进行搜查的,可不附)、搜查笔录,载明发现该证据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扣押过程;
(3)扣押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财物的,应当有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的扣押决定书,并附扣押笔录和扣押清单;
(4)非现场勘查、搜查过程中扣押一般财物的,应当有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的扣押决定书,并附扣押笔录和扣押清单;
(5)调取证据的,应当有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收证据的,应当有接收证据材料清单。
13.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动的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的,应当有查封决定书、查封笔录、查封清单、协助查封通知书回执;同时扣押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产权凭证、使用权凭证的,应当有扣押清单、扣押笔录。
14.各类检验、鉴定相关文书资料,包括:解剖尸体通知书、鉴定聘请书、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法医和DNA检验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文件检验鉴定、痕迹检验鉴定、理化检验鉴定、伤情鉴定、估价鉴定、会计鉴定、审计报告、出具鉴定意见和文书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15.涉案财物的处理情况及去向的证明文件,包括: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销毁清单、相关照片、见证人身份信息、解除查封冻结的相关文件、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等;
16.现场勘验(复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笔录等现场资料,见证人身份信息;
17.证明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前科以及其他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材料及证明材料来源的有关文书或者说明;
18、民事赔偿、赔礼道歉、被害人谅解(自愿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相关材料;
19.同案犯罪嫌疑人作另案处理、其他处理的相关证明材料及主要证据复印件;
20.其他需要移送的证据材料。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材料一般按照时间顺序排列,采取传唤、传讯措施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传唤证、传讯证应当与当次讯问笔录一同列入案卷,排在当次讯问笔录之前。
对涉及多名犯罪嫌疑人或多起案件,材料较多的,可对每个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及相关文书分别立卷;对其他材料,以每起案件为一个完整的组成部分,分别立卷,重罪在前,轻罪在后,同等罪的以时间先后排列。
对同一被害人、证人的询问笔录按照时间顺序排列,询问通知书排在当次询问笔录之前。
(三)补充侦查工作卷立卷规范
对于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在补充侦查完毕后,另装订补充侦查工作卷,连同原案卷一并移送审查起诉。 补充侦查工作卷按照下列顺序立卷:
1.卷内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