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
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1]18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我部制定了《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附件: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抄送:高法院、高检院,中央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厅字[2011]6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1]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各级党政机关用于执勤、监管、稽查、办案等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 执法执勤用车分为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两类。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执法执勤公务的普通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需要长期固定装载特殊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法执勤的车辆。
第四条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遵循保障公务、经济实用、编制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执法执勤用车实行按系统分级管理。 财政部会同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分别研究制定分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分系统管理办法制定本地区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配备条件和编制
第六条 党政机关配备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执勤职能; (二)有专门的执法执勤机构和人员; (三)需要经常性外出开展执法执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