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接受W银行委托的香港代收行只得将全部单据通过W银行退回A公司。A公司经向香港C公司查询货物下落时才获悉C公司已按联运提单所载“凭香港B公司指示交付”的文字将从香港把货物运至伊斯坦布尔的船公司出具的正本提单交给香港B公司,货物也早已被土耳其的收货人凭香港船公司的提单提走。A公司遂以承运人无单放货为由,在上海法院对C公司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全部损失。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理由和请求。但由于C公司已宣告破产清理,驻上海办事处也早已撤销停业。而B公司在不久前也已倒闭歇业,,A公司要追回损失,,事实上已无可能。后又查明,,香港B公司实为土耳其收货人的代理人。试从此案全过程分析我方A公司应从中吸取的教训。 参考答案:
在托收业务中,银行不承担付款责任,如果买方不付款赎单,卖方可能银货两空,风险很大。因此,卖方在货物装运后,直到买方付清货款前,都应关心货物安全。所以,在出口业务中,使用托收方式的交易,原则上应由出口方办理保险,即争取以CIF或CIP条件成交,订立合同。同时应掌握提单的物权,本案例A公司的失误在于在提单收货人一栏的填写错误,导致放弃了物权,同时采用FOB术语导致承运人不可控。
第十二章 信用证
案例:
1. 某出口企业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时,接到开证银行通知,声称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对此,出口企业应如何处理?依据何在?
参考答案:
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付款责任不仅是第一性的,而且是一种独立的终局的责任。即使在开证后进口人失去偿付能力,只要出口人提交的单据构成相符交单,开证行也要负责付款,付款后如发现有误,也不能向受益人和索偿行进行追索。因此开证行理应支付货款。
2. 我出口公司与某外商订立一出口合同,规定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条件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对方按约开来限定通知行议付的信用证,经审核无误,第一批货物随即装运,我出口公司在规定交单期限内向指定议付行交单议付,指定议付行经审单认可后向出口公司议付了货款,接着,开证行也向议付行作了偿付。出口公司正准备发运第二批货物时,议付行接开证行电传,声称:“申请人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拒付第二批货物的货款,据此,请通知受益人停止发运第二批货物,如已发运,则不要再议付该项货款。”议付行在与出口公司联系后,立即回电拒绝。试分析开证行这样处理是否有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开证行处理是无理的。信用证虽然是根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信用证一经开立,它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约定。信用证的各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完全以信用证中所列条款为依据,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尽管货物有不符合同的情况,但不影响信用证义务的履行。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开证行理应付款。
3. 我某公司销售货物,买卖合同规定按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信用证规定受益人须提交商业发票及经买方会签的商品检验证书。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如期备妥货物并装运,而且货
物安全到达目的地。但由于买方始终未在商品检验证书上会签,使卖方无法根据信用证收款,后经多方长期交涉,虽然最终追回了货款,但仍受到极大损失。
试从本案分析:在信用证方式下,作为国际货物买卖的卖方收回货款的可靠性和可能遇到的风险。 参考答案:
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只凭单据,不问货物,它只审查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责任。出口人提交的单据即使符合买卖合同要求,但若与信用证条款不一致,仍会遭银行拒付。本案例中买方会签的商品检验证书属于软条款,收汇主动权掌握在买方手中,即使卖方提交了其他合格单据,也会无法收到货款。
4. 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注明按UCP600办理。该信用证之后被修改,要求增加由开证人指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书。在遭到受益人拒绝后,开证行宣称,如提示的单据中不包括该商检证将拒不偿付。而后又声明:如开证人收到的货物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可以照付。货抵目的地后,经检验收到的货物仅为发票所列数量的80%,因此遭到开证行拒付。为此,受益人起诉开证行。试对此案进行评论。 参考答案:
不可撤销信用证除非有受益人和开证行的同意,否则不能撤销,也不能修改。本案例中的修改不成立。开证行的声明不合理,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只凭单据,不问货物。货到目的港后,虽然货物数量不符合同,但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
银行应予照付,开证行的拒付是无理的。
第十三章 银行保证书和备用信用证
案例:
买卖合同规定买方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全部金额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但卖方需先期提供一份其金额为价金10%的备用信用证。卖方按合同要求按时开出备用信用证,但买方未能如约开立令卖方满意的信用证,卖方因而拒交货物。买方根据备用信用证向开证行要求付款。卖方以不交货是由于未收到满意的信用证为由要求开证行拒绝付款,并上诉法院要求颁布不准开证行付款的禁令。你认为开证行与法院法官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法院不能颁布禁令,开证行应该付款。因为备用信用证也是纯单据业务,只要受益人提交开证申请人未能如期履约的单据符合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就必须付款。本案中卖方未能按照规定发运货物,符合备用证使用的条件,因此卖方不能以未收到满意的信用证为由要求开证行拒绝付款。至于买方开来信用证不符合要求致使卖方无法装运货物,可以通过买卖合同解决。
第十四章 不同结算方式的使用
案例:
我国出口人出售一批货物给外国进口人,合同规定的支付方式是50%货款凭不可撤销信用证见票后30天付款,其余50%凭即期付款交单(D/P)付款,100%发票金额的全套货运单据随附于托收项下。我出口人委托当地银行(托收行)转托进口国A银行凭单据向进口
人收取货款,同时,凭进口人通过A银行开立的以我出口人为受益人的见票后30天付款的信用证开出了50%价款的汇票。其后,A银行根据进口人按即期D/P支付的50%货款将全部货运单据交给了进口人,并将代收的50%货款拨付给了托收行,与此同时,对我出口人开立的汇票作了承兑。嗣后不久,A银行宣布破产,已承兑的汇票在到期向其提示时也遭到退票。我出口人遂以货物已被进口人全部收取为由,向进口人追偿尚余的原信用证项下50%的货款。进口人借口开证押金收不回来而拒不偿还。为此,我出口人诉诸法院。你认为此案如何判决?我出口人应从这笔交易中吸取什么教训? 参考答案:
进口人应该支付尚余的50%货款,因为只要卖方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支付货款是买方的义务。信用证等支付方式只是买方实现付款义务的一种途径,当这种支付方式无法实现付款目的时,进口方仍有付款义务。所以买方不能以信用证的开立或者开证行不退还押金为由拒不履行付款义务。至于开证行收取的押金,进口方可与开证行直接交涉索要。我出口人也有失误,全套单据跟在即期付款方式下,进口人付了一半货款就拿到了全套单据,风险很大。一般当几种结算方式结合使用时,全套单据最好跟在远期付款方式下。如果各种付款方式的付款时间相同,则应将单据跟在商业信用的付款方式下。比如本案中应将单据跟在远期信用证下。如果托收和信用证的付款时间相同,则可以跟在托收项下。
第十五章 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
案例:
1. 某外贸企业与某外商初次交易,按CIF术语出售一批货物,出口合同的支付条款仅规定:“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在上海议付。”合同规定的交货条款为“7月在中国港口装船,运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