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港,不准转运”。货物备妥后,经再三催促,信用证于7月25日方才开到。由于直达船的船期每月均安排在月中,因此,要在7月间将货物装运已无可能。为此,我方电请外商将信用证的装运期延至最迟8月31日,并将信用证议付到期日延至9月15日。由于此种货物市价下跌,该商非但不同意展延信用证装运期和议付到期日,反而借口我未能在7月装运而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向我索赔××美元。试分析在这笔交易中究竟是何方违约?我外贸企业应吸取什么教训? 参考答案:
按国际贸易惯例和法律规则,在信用证支付条件下,按时开立信用证是买方在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如买卖合同未规定开证时间,按一般的惯例和法律规则,买方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开立,这个合理时间应从合同规定的装运期的第一天往回推算,即:买方必须在装运期的第一天以前一个充裕的时间内开证,以使卖方在把货物运到装运地或交付给承运人以前就能获知他的货款将由信用证所规定的内容予以保证。如果合同对装运期规定了一定的期限或一段期间,在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买方不得在卖方备妥货物待运时才开证,而应把整个装运期的机动权都给予卖方,使卖方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整个装运期内都可以利用这份信用证。据此,如买方不按时开证并送达卖方,即构成买方的违约,卖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2. 某外贸公司向某外商以托收方式出售一批冻肉,出口合同的支付条款仅规定:“凭以买方为付款人见票后30天付款的汇票托收”(Collection by draft drawn on buyer payable at 30 days after sight)。货抵目的港次日,出口人接进口商来电称:“单据与装货船舶均已到达,但代收行坚持要先付款才能放单。由于买卖合同仅规定见票后30天托收,未规定先付款后交单,故我方不能按银行要求办理。现部分货物已开始腐化,如等到30天到期付款后放单再提货,
货物将全部腐烂变质。”我外贸公司接电后查对托收委托书,该托收委托书并未表明按付款交单(D/P)办理?为防止货物变质,遂即通过托收银行电告代收银行明确表示:“我方未指示付款交单(D/P)你方因何坚持汇票付款人必须先行付款?如因此延误提货造成损失,概应由你方负责?”后代收行复电称该行是按URC522规定办理,并无过错。我方接电后发现在该案的处理上确有不当之处,遂再去电将托收委托书的内容改为“见票后30天付款,承兑交单(D/A)”?但由于来往交涉,拖延数日,加之当地天气炎热,货物卸船运入仓库后已大部变质,以致进口商拒绝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最终使我方蒙受重大损失。试对此案的产生以及有关当事人在处理本案过程中的责任和具体做法作出评论。 参考答案:
合同中支付条款描述不够清楚,未能明确表明托收的条件是付款还是承兑,同时托收委托书也未能填写清楚,导致误解。银行在处理过程中按照托收委托书办事,不承担额外的责任。
第十六章 货物的检验
案例:
我出口公司A向新加坡公司B以CIF新加坡条件出口一批土特产品,B公司又将该批货物转卖给马来西亚公司C。货到新加坡后,B公司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题,但B公司仍将原货转销至马来西亚。其后,B公司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马来西亚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A公司提出退货要求。试问:A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A公司应该拒绝B公司要求,因为B公司收到货物后发现质量问题要求退货就应该把货物维持原状,若对货物进行加工或转卖,属于对A公司货物所有权的侵犯,同时也构成接受货物,故B公司已经丧失向A公司退货权利。另外马来西亚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也有问题,不能证明货物质量问题与A公司有关?
第十七章 索赔
案例:
1. 有一份CIF合同,出售100吨大米,单价为每吨500美元,总值为50000美元。事后卖方只交货5吨。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如果卖方交货90吨,买方又可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 参考答案:
(1)若卖方只交货5吨,买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并有权向卖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理由如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若一方违反合同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受损害的一方就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同时有权向违约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本案中,若卖方只交货5吨,则卖方的交货行为构成了根本性违约,买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有权向卖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2)若卖方交货90吨,买方只能提出索赔。除非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卖方交货数量不足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否则买方不能宣告合同无效。理由如下: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如违约的情况尚未达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则受损害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宣告合同无效。本案中,若卖方交货90吨,通常买方只能提出索赔,因为卖方基本上履行了合同,没有给买方造成实质性影响,除非买卖双方合同中约定卖方交货数量不足,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2. 我某企业向香港某商进口20台精密仪器,每台3万港元。合同规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应支付另一方违约金额1万港元。事后卖方只交付12台,其余8台不能交货。当时因市场价格上涨,每台价格为4万港元。卖方企图赔付违约金1万港元以了结此案。但买方不同意。在上述情况下,你认为买方能向卖方索赔的金额应为多少?为什么? 参考答案:
买方应该能够向卖方索赔8万港元(含1万违约金),因为赔偿金额的多少应该以受到损害的一方的实际损失作为计算的标准。
第十八章 不可抗力
案例:
1. 我某企业与某外商按国际市场通用规格订约进口某化工原料。订约后不久,市价明显上涨。交货期限届满前,该商所属生产该化工原料的工厂失火被毁,该商以该厂火灾属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其交货义务。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该商不能解除其交货义务。因为该化工原料属于通用规格,非特定标的物,卖方只能变更合同,不能解除合同。我方应要求该商从别处购买此类货物替代履行。
2. 某出口商以CIF条件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装运期为某年10/11月份(shipment during Oct./Nov.)。10月20日,出口国政府公布一项条例,规定从该年11月1日起,除非有特别许可证,否则禁止该货物出口。卖方未能装运货物,于是买方请求赔偿损失。在此案中,卖方是否可以免除其交货义务?为什么? 参考答案:
卖方不可以免除交货义务。本案例中政府禁令自11月1日开始,卖方尚有时间装运货物,、,这一事件的影响是可以克服的,因此该禁令不构成不可抗力。
3. 我某进口企业按FOB条件向欧洲某厂商订购一批货物。当我方派船前往西欧指定港口接货时,正值埃及与以色列发生战争,埃及被迫关闭苏伊士运河。我所派轮船只得绕道南非好望角航行,由于绕道而增加航程,致使船只延迟到达装货港口。欧洲厂商要求我方赔偿因接货船只迟到而造成的仓租和利息损失。我方拒绝了对方要求,因此引起争议。对此,请予评论。 参考答案:
我方不应该向对方赔偿。我方遭遇战争,是在签订合同以后,且不是我方的主管过错或过失,也是我方不可控制、难以预测和难以避免的,构成不可抗力,我方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对于接货船只延迟免责。
第二十章 仲裁
案例:
我某公司向外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中明确规定一旦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如友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