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及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样本 下载本文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作业过程中所涉及的特殊作业 (或称为:危险作

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参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 GB30871-201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

定》(2013 年 5 月 20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9 号公布,根据 2015 年 5 月

29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0 号修正)等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结合公司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临时用电作业安全作业证办理和审批程序以及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检查等具体要求和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区域进行的临时用电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 相关术语和定义

临时用电 : 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

第五条 安全管理部负责在公司内进行本办法的培训和宣传,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参与学习本管理办法,并对学习效果进行评估。

安全管理部负责指导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监督临时用电作业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及时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第六条 进行临时用电作业前,申请作业人员应按本管理制度的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对作业现场及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简称:临时用电证,格式见附件)。如作业过程中涉及多种特殊作业的,还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严禁未办理完毕安全作业证即开始作业。

第七条 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安全作业证上所列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并签字。审核、审批人员应不定期去作业现场核实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必要时应亲自到作业现场确认后方可签字。

第八条 进行临时用电作业前,作业人员应穿戴符合规范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 临时用电作业应设置至少一名监护人,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

对作业全程进行监护,不得擅自离开。监护人应由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且掌握一定消防、急救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情况下可以增设监护人。

第十条 安全作业证中申请人和初审人不得为同一人,执行人和监护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十一条 临时用电作业应严格执行 “一证一点” 原则,严禁一证多用。

第十二条 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安全作业证,否则视为无证作业。

第十三条 安全作业证一式叁份,由作业人员、初审部门、终审部门各留存一份。安全作业证保存期限为一年,不得随意扔弃。

第十四条 作业完毕后,当班班长应签字确认,作业人员应及时复原相应设备、设施,并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二章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规定

第十五条

临时用电接线必须由专业电工完成,电工应持证上岗,电工

接线前安全员应进行现场确认。 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 15 天,特殊情况不应超过 1 个月。

第十六条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简称:临时用电证)的审批:

初审(申请部门安全管理人员) - 复审(供电管理部门负责人) - 终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

第十七条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第二十五条的要求。

第十八条 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应接入电网。

第十九条 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第二十条 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第二十一条 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

第二十二条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符合 JGJ 46 的有关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

第二十三条 临时电源线接头要求:

(一)接头绝缘应良好并采取防脱落、防牵拉措施。

(二) 30 米内临时电源线接头不得超过 1 个, 50 米内接头不得超过 2

个,严禁设置 50 米以上单根临时电源线。

(三)施工用临时电源线应采用整条电缆的形式,不得有接头。需要跨

道路设置的应从预留电缆沟穿引,对未预留电缆沟的应采取加设防护套管等

措施。

第二十四条 临时用电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

(一)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源及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

(二)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应有良好的绝缘,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 500 V 的绝缘导线 ;

(三)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应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

(四)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

上。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

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

5m;

(五)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 0.7m,穿越道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

(六)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能上锁 ;

(七)行灯电压不应超过 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 12V;

(八)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第二十五条 临时用电单位不应擅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或增加用电负荷,以及变更用电地点和用途。用电结束后,应及时拆除临时电源线。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临时用电作业,按严重违反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