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
知
【法规类别】土地复垦与耕地保护 【发文字号】皖政[1999]9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04.05 【实施日期】1999.04.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政〔1999〕9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 )已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贯彻好这部法律,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土地管理法》 规定,尽快编制、修订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按照《土地管理法》 规定实行分级审批。除依法报国务院批准的外,其他市、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 1 / 3
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
批准;其他建制镇和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采取切实措施努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市人民政府、行署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省人民政府将责令有关市人民政府、行署,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个别市、地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数量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并支付相应的耕地开垦费,由省组织易地开垦。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土地资源情况定期组织编制耕地开垦计划,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土地开垦工作,并对耕地开垦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要防止毁林开垦耕地,防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要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各地要按照省下达的保护区面积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地块和责任人。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占地单位和个人要制定耕地开垦方案,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时与有农用地转用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耕地开垦合同,开垦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没有条件开垦的,占地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每平方米3至6元缴纳耕地开垦费,其中占用基本农田的,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标准应高于占用其他耕地的40%。占地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标准视情补缴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的具体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 / 3
征收耕地开垦费后,原规定征收的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取消,不再征收。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土地管理法》 规定负责复垦。用地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用地手续时,要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复垦合同,未签订合同的,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土地复垦后,要及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改正;逾期仍不能达到要求或者没有能力复垦的,足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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