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干货之重磅福利员工股权激励股权转让不再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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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重磅福利:员工股权激励股权转让不再按

“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概况

北方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是一非上市公司境内居民企业,2013年制定了股权激励计划:公司高管通过业绩考核后,可按照预定价格,授予其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期权。股票期权授予后至股票期权行权日之间的等待期为三年。2016年9月27日,该公司高管王小二3年等待期已满,以授权价格5元/股的价格行权购买了800000股该公司股票,因王小二给吉祥公司做出突出贡献,公司经董事会批准奖励王小二100000股。假如王小二2017年12月1日以18元/股的价格出售50000股。请问王小二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2011年第48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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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 二、实务分析

(一)2016年9月1日以前在取得行权的股权激励按工资薪金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等文件的规定,股权激励,实质上属于对职工的激励、奖励或补偿,是一种以股份方式支付的职工薪酬。2016年9月1日以前,以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三种方式的股权激励,都应在行权或解禁时按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2016年9月1日以后转让非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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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票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