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鲜活、冷冻动物性水产品,包括海水产品和淡水产品。 2 技术要求 2.1 感官要求
2.1.1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 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色泽 气味 状态 要 求 检验方法 外观应符合水产品正常形状,呈固有色泽 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瓷盘上,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应符合水产品正常气味,无异味 应符合水产品正常的组织形态,肌肉紧密、有弹性 状态,嗅其气味 2.1.2贝类、淡水蟹类、龟、鳖、黄鳝应活体销售和加工,呈活体固有色泽和组织状态。 2.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挥发性盐基氮a/(mg/100g) 海水鱼虾 海蟹 ≤ ≤ ≤ ≤ 指 标 30 25 20 15 ≤ ≤ 40 20 GB/T 5009.45 GB/T 5009.44 检验方法 淡水鱼虾 冷冻贝类 组胺a/(mg/100g) a鲐、鲹鱼类 其他海水鱼类 不适用于活体水产品。 2.3 污染物限量
2.3.1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2.3.2 贝类毒素限量还应符合表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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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贝类毒素限量 项 目 麻痹性贝类毒素(PSP)/(MU/g) 贝类 ≤ 腹泻性贝类毒素(DSP)/(MU/g) 贝类 ≤ 指 标 4 0.05 检验方法 GB/T 5009.213 GB/T 5009.212 2.4 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
2.4.1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 2.4.2 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 2.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 其他
冷冻产品应贮存在-18℃或更低的温度下。禁止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同库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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