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2006-2016专利法试题及答案 下载本文

A、2004年6月6日 B、2004年8月17日 C、2005年3月24日 D、2005年9月16日

专利法本题答案D

解析:

关于发明专利申请临时保护的诉讼时效,《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本题中甲公司开始使用毛某技术的日期是在该专利申请公布之后,专利授权之前。而毛某得知甲公司行为的日期是在专利授权之前。根据以上事实,相应诉讼时效应当自毛某的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算,即从2005年9月16日起算,故D选项正确。 第67题:

下列各组用以表示公布专利文献的国家或机构的国际标准代码,哪些存在错误? A、澳大利亚AU、瑞士CH、俄罗斯联邦RU B、欧洲专利局EP、英国UK、法国FR C、韩国KR、西班牙ES、奥地利AT

D、日本JP、瑞典SE、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专利法本题答案BD

解析:

国家或机构的国际标准代码,或称国别代码,是专利文献中很重要的一项著录项目,它是区分不同的国家、其他实体及政府间组织的标志。国别代码由两个英文字母组成,现行的国别代码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标准ST?3中制定的。

本题中所涉及的国家或组织都是获得PCT国际检索单位资格或其出版的专利文献被包含在PCT最低专利文献量中的国家或组织。其中,英国的代码应为GB,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代码为WO或IB,故B、D选项存在错误。 第68题:

下列有关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国际申请中未指明发明人的,应当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声明中指明发明人姓名 B、在国际阶段申请人行过变更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申请人享有申请权的证明材料

C、如果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审单位在国际阶段未提出单一性问题,则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审查员不能再提出其不满足单一性要求的问题

D、如果申请涉及一种博彩工具,因该主题不属于PCT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排除的内容,因此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也应当给予专利保护

专利法本题答案AB

解析:

关于PCT专利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有专门规定。该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发明人的姓名,上述内容应当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的记录一致;国际申请中未写明发明人的,在上述声明中写明发明人的姓名;故A选项正确。该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在国际阶段向国际局已办理申请人变更手续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申请人享有申请权的证明材料。故B选项正确。 就C、D选项所述内容而言,《专利合作条约》第27条第(5)款规定:本条约和细则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解释为意图限制任何缔约国按其意志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的自由。因此,对已经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专利申请是否授予专利权,完全取决于该申请是否符合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专利申请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视为撤回。因此,C选项错误。而D选项所述的申请涉及一种博彩工具,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不授予专利权,因此D选项错误。 第69题:

下列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口头审理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当事人表示参加口头审理的,应当在“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注明参加口头审理人员的姓名 B、要求委派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就其证言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声明 C、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应当有当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D、参加口头审理的每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人数不得超过4人

专利法本题答案ABCD

解析:

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口头审理,《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有专门规定,其中与本题相关的内容包括: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应当有当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表示参加口头审理的,应当指明参加口头审理人员的姓名;要求委派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就其证言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声明,并且写明该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职业)和要证明的事实。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未提出上述声明的,不能在口头审理中出庭作证;参加口头审理的每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数量不得超过四人。据此,A、B、C、D选项全部正确。 第70题:

甲公司于2003年2月研制出一种用于测试室内空气清洁度的装置,并于2003年6月提交了发明专利申请。乙厂于2003年1月研制出了同样的装置,并于2003年5月作好制造备后开始投产,于2003年11月将生产出的1500台装置投放市场销售。2006年3月10日,甲公司的发明专利申请被公告授予专利权,此时,乙厂依然在进行生产,但规模一直控制在1500台以内。以下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公司的专利权应当被宣告无效,因为甲公司研制出该装置的时间是在乙厂之后 B、乙厂2003年11月的销售行为构成了对甲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C、乙厂在2006年3月10日前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但其后的生产销售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D、乙厂在2006年3月10日后的生产销售行为不视为侵犯甲厂的专利权

专利法本题答案D

解析:

我国专利法实行的是先申请原则,即不同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分别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因此,专利权授予与否,不取决于完成发明创造的时间。本题中尽管乙厂先于甲公司研制出新装置,但并没有申请专利,而仅以完成发明创造在先为由,宣告他人专利权无效于法无据。因此A选项错误。 B、C、D选项涉及对乙厂的生产和销售行为进行认定的问题。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本题中,乙厂在甲公司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开始投产,并且此后的制造规模一直保持在最初的1500台以内,因此,乙厂享有先用权。相应地,乙厂之后的一系列制造、销售行为都不视为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所以,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同时需要注意B选项所述事实发生在甲公司专利权被授予之前,由于不存在有效的专利权,也就不存在\侵权\问题。 第71题: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有权享受一次修改的机会。以下有关该修改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可以对权利要求书提出修改 B、可以对说明书提出修改

C、修改的期限为三个月,自国际检索单位向申请人送交国际检索报告之日起计算 D、修改应直接向国际局提出

专利法本题答案AD

解析:

《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有权享受一次机会,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国际申请的权利要求向国际局提出修改。申请人可以按细则的规定同时提出一项简短声明,解释上述修改并指出其对说明书和附图可能产生的影响。根据这一规定可知,A、D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同时,《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46?1条进一步规定:条约第19条所述的期限为两个月,自国际检索单位将国际检索报告向国际局和申请人送交之日起计算,或者为自优先权日起计算的十六个月,以后到期者为准,但国际局在适用的期限届满后收到按照条约第19条规定所作的修改的,如果该修改在国际公布的技术准备工作完成之前到达国际局,应认为国际局已在上述期限的最后一日收到该修改。而C选项中有关允许修改的期限的表述不仅不完整,而且将两个月的期限表述为三个月,故为错误选项。 第72题:

以下有关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可以修改发明专利文件的权利要求书,但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B、可以修改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

C、对外观设计专利文件的照片、图片和简要说明不得进行修改

D、在修改权利要求时,可以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但记载在授权的专利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

专利法本题答案AC

解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可见,A、C选项符合上述规定。由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因此B选项错误。

此外,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1节中的有关规定,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的修改\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故D选项错误。 第73题:

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和2如下:

权利要求1:一种椅子,包括:(1)正方形底座,(2)装在底座底面上的四个细长构件,(3)装在底座上的圆形靠背。

权利要求2:根据权利要求1的椅子,还包括连接靠背和底座的弹簧。

在都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况下,下面撰写的权利要求3哪些存在错误? A、权利要求3:根据权利要求1的椅子,其特征在于底座是长方形的。

B、权利要求3:根据权利要求2的椅子,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在每个细长构件上的轮子是塑料的。 C、权利要求3:根据上述任何一项权利要求的椅子,其中圆形靠背是木制的。 D、权利要求3:根据上述权利要求的椅子,还包括连接在底座上的压敏装置。

专利法本题答案ABD

解析:

本题涉及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A选项中的权利要求3并不是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而是改变了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正方形底座\的技术特征,因此A选项存在错误。

B选项中的权利要求3有关\所述连接在每个细长构件上的轮子\的内容是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没有的技术特征,缺乏\所述\的轮子这个要进一步限定的前提,故B选项存在错误。

C选项中的权利要求3涉及引用多项权利要求。由于使用了\上述任何一项\的表达方式,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中\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的规定,而且\其中圆形靠背是木制的\表述是对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中所述\靠背\的进一步限定,因而C选项符合规定。 D选项中的权利要求3同样涉及引用多项权利要求,但其中\根据上述权利要求的椅子\的表述不是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因此D选项存在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D选项。

第74题:

在审查复审请求过程中,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合议组应当发出“复审通知书”? A、复审决定将维持原驳回决定的

B、需要引入驳回决定未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 C、复审请求的理由成立,将撤销原驳回决定的

D、需要复审请求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者对有关问题予以阐明的

专利法本题答案ABD

解析: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第4.3节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组应当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复审请求人:(1)复审决定将维持原驳回决定;(2)需要复审请求人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修改申请文件,才有可能撤销原驳回决定;(3)需要复审请求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者对有关问题予以说明;(4)需要引入驳回决定未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复审请求人应当在收到复审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期满未作出书面答复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撤回。同时,《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7中规定了复审决定的类型。

很明显,A选项对应于前述第(1)项,B选项对应于前述第(4)项,D选项对应于前述第(3)项,故均为正确选项。由于在\复审请求的理由成立,将撤销原驳回决定的\情形下发出的是复审决定,不是\复审通知书\,故C选项错误。 第75题:

某种由动物引发的疾病在我国迅速蔓延。外国甲公司在我国拥有预防、治疗该疾病的药物专利。位于华南的乙制药公司在具备生产该种药物的条件下,多次以合理条件请求甲公司给予实施许可,甲公司都予拒绝。基于以上事实,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如甲公司的专利权被授予已超过三年,则乙公司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实施该项专利的强制许可

B、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国家出现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为由,给予实施该项专利的强制许可 C、乙公司有权以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为由,直接实施该项专利

D、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为了公共健康的目的,决定在疾病蔓延地区免费推广应用该项专利

专利法本题答案B

解析:

关于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专利法》第49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为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并不需要专利专利权人不充分实施专利为前提,A错误,B正确。基于公共健康目的,还是需要通过强制许可的程序,不能直接实施,C错误。公共健康目的是进行强制许可的理由,不是专利推广的理由,且即使是推广应用,也不是免费的,D错误。

根据国知局的解析,A是正确的。根据专利法第48条,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A项的确满足此条件。但本题涉及到的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强制许可,并不需要存在年限的限制。A项的隐含的意思是,如果授权不满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