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法院判决书之风格
中外法院判决书之风格???????????????????????熊先觉????编者按近些年来,改革裁判文书制作是法院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法院都在努力进行探索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裁判文书的说理性、逻辑性较以往有明显提高,从而提升了裁判文书的公信度。
如何形成我国裁判文书独特的风格,则应是法院今后在更高层次上的追求。 法学界前辈熊先觉先生撰写的本文,会给大家以启迪。 ??人重风度,物讲风格。
法院判决书的风格体现在其格式、逻辑、文字、篇幅等方面。 格式又称样式,名异实同。
我国人民法院判决书的风格尚在形成之中,虽未定型,但其独特的风格已初见端倪。
大致说来,主要在于以下四方面??其一,格式规范。 我国人民法院判决书的格式样式现已高度程式化。 只有拟制式即书写式,规定的相当周详。 它由首部、正文、尾部三个部分组成。
首部包括法院全称,文书的名称、编号,诉讼当事人等的身份事项,案件,法庭组成和审理过程等。
正文包括事实,理由,判决主文。
尾部包括告知上诉权,诉讼费用负担,法官签署,时间等。 首部与尾部规定得比较细致,灵活性小,依样制作即可。 正文部分灵活性大,但也有查明、认为、判决的模式。
如民事和行政判决书为诉称、辩称、查明、认为、判决;刑事判决书为指控、辩解、查明、认为、判决的模式。
从总的说,已程式化、公式化,限制性规定多,要求严格,一般不得越雷池一步。
但凡属优秀的判决书实例,都是在遵守规定格式的前提下,又不拘泥于规定的格式,而是灵活运用、格式得体。
这种需要一定格式而又不囿于格式的做法是可取的。
除上述拟制式外,还建议规定一种填充式,把它用于简易案件、调解的案件或其它特定案件。
即可以不填事实、不填理由,或者只简填事实和理由,将可大大提高办案效率。
同时,对于拟制式也可考虑采取要素式的判决书格式,不宜规定过死、限制过严,而应允许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灵活掌握运用,不必拘于一格。 换句话说,首部和尾部的项目应尽量保持相对稳定性,重点在正文部分必须强化理由,讲究逻辑推理的功夫,以避免千篇一律、千人一面,使法官从个案的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其主动性积极性,使判决书风格有个性、异彩纷呈。 ??其二,逻辑思维。
我国法官制作判决书,一般采取归纳推理,不论记述事实、认定证据、适用法律,主要依靠规定格式,借助实践经验。
这种采用归纳法,通过比较、分析、综合、归纳、概括,从个别、特殊到一般,当然不可或缺,但仅此不够。
由于少用或不用演绎推理,尤其更少并用演绎法和归纳法,往往就使案情事实、理由和判决三者之间的联系不甚紧密,甚至形成三张皮。
这样一来,分析不透彻,论证不充分,说理性不强,使人感到一般化,甚至还有判决无理之感。
可以说这是通病,应当引起充分重视,亟待改进。
当前的判决书,相当普遍地认为它质量不高,主要问题在此。
当事人不知输在哪里和为什么输,也不知赢在哪里和为什么赢,导致难于执行,认为法院也开白条,有损判决严肃性、法律尊严和法院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