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安集团公司文件
潞矿通字?2015?44号
潞安集团采煤工作面防治自然发火
管理规范(试行)
为切实强化矿井防灭火管理,严防采煤工作面自然发火事故发生,遵循“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原则,结合集团矿井防灭火的经验及教训,特对集团各矿开采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防灭火工作规范如下:
一、工作面设计管理
自燃和容易自燃煤层采煤工作面设计时,必须依照煤层自然发火相关参数进行,设计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第一条 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布置,严禁布置内、外错排瓦斯巷;开采厚煤层时应优先选择充填式采煤法;不得采用“双U”型等易造成采空区漏风的通风方式。
第二条 明确工作面采空区的“三带”分布范围,并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及“三带”分布核定工作面切眼长度、开采期限及回采进度,最短发火期在一个月以内要明确日最小推进度,最短发火期在一个月以上的明确月最小推进度。
第三条 高瓦斯矿井的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放瓦斯措施,确需布置高抽巷或采取采空区抽放治理瓦斯时,高抽巷禁止布置在易自燃煤层中(如确需布置在自燃煤层中时,必须砌碹或锚喷),同时要分析高抽巷的层位、预计冒落距离与工作面防灭火的关系,合理核定高抽巷流量,并制定高抽巷或采空区抽采系统运行期间的防止煤层自燃措施。
第四条 工作面防灭火措施中应当包含针对受采动影响的邻近自燃煤层的防灭火措施。
第五条 开采自燃或易自燃的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作业设计报集团备案。
二、自然发火日常监测
自然发火矿井必须建立并实施井下火灾预测预报机制,明确各阶段的发火标志性气体,通过多种手段强化对各种自然发火标志气体的监测和检测,并编制《矿井自然发火预测预报日报表》
(格式见附件1),对自然发火进行预测预报:
第六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装设束管监测系统,采空区留设束管数量不得低于3芯,保证连续在工作面氧化带留设有吸气端。
第七条 束管监测系统应为在线式监测,否则,至少每天采集一次气样进行分析。
第八条 瓦斯员对各采煤工作面、采区及以上进回风巷、密闭等瓦斯检查点进行瓦斯检查的同时要检查该地点的温度和CO浓度,并填写检查牌板。在采煤工作面每五组支架要设置一处检查点。
第九条 各矿要结合实际在工作面及其它地点的特定区域设置专门的自然发火观测点,并列入瓦检员的巡检范围。
第十条 当工作面采用高抽巷或其它采空区瓦斯抽放方式时,在工作面支管上必须设置监测工作面低负压抽放管路内的CO浓度的传感器,与抽采监测系统同步纳入安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预警。同时定期对管路内气样进行分析。
第十一条 布置在容易自燃、自燃煤层中的回采工作面,在上隅角、工作面必须分别设置CO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
三、工作面高抽巷管控
自然发火工作面确需布置高抽巷等低负压抽放系统时,除执行“强化工作面设计管理”中的规定外,还须强化现场监管,严防工作面采空区自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