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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亮点和焦点问题

教 案

一、教学目的

这部被称为“维权圣经”的法律——《侵权责任法》,与老百姓日常生活关系极为密切,是我国一部新颁布的重要法律,通过教学使学员掌握侵权责任法的法律框架、主要内容及一些亮点问题,通过学习能处理、解决日常生活中的一些简单法律纠纷问题,并能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在行政执法或日常工作中避免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侵权责任法》的亮点和焦点问题

一、《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背景及立法过程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制定是从2003年开始的———2002年12月,民法典草案首次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共九编、有1200多条、10余万字。其中第八篇的“侵权责任法编”有68条,该编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和杨立新两位学者共同主持起草,这就是侵权责任法的雏形。

2003年,国家立法机关考虑到,民法典涉及面广,内容复杂,如果作为一部法律进行修改和审议,历时长、难度大。于是确立了分编修改和审议、分编通过的原则,待各编审议通过后,再按照法典体例编纂民法典。因此,侵权责任法草案也是在民法典中侵权责任法编的基础上起草的。

6年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八编的基础和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修改意见上,形成《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了审议。

2009年《侵权责任法(草案)》审议工作提速,10月底和12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进行三审和四审并通过。从初审到通过,《侵权责任法》走过了整整7年,而《物权法》则花费时间更长,共经历了13年和8次审议,创下我国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之最。

二、法律框架和主要内容 侵权责任法与物权法同等重要。

《侵权责任法》共有12章92条,这部被称为“维权圣经”的法律,与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看病治疗、交通事故、高空坠物、产品质量损害、网络诽谤、环境污染等生活息息相关,并规定诸多之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未规定的事项,将直接影响老百姓的生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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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侵权责任法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通过意味着中国向形成民法典又迈进重要一步。侵权责任法对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三、侵权责任法的主要亮点

亮点1:“精神损害赔偿”写入法条

中国有一句俗话:“树怕剥皮,人怕伤心。”树一旦被剥皮,自然生命力下降;而人被伤心了,或许看不出生理上的伤害,但其后果往往不亚于树被剥皮。

一个人被伤心,用现在的法言法语来说,就是受到了“精神损害”。《侵权责任法》把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在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可以说,精神损害的范围是很广的,除侵犯财产权外,其他针对人身权的侵权行为都可能构成精神损害。对这一点,稍有社会常识的人应不难理解。

在中国现代法律体系确立之前,中国民间的习惯其实非常重视“精神损害赔偿”,这种“精神损害赔偿”既包括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也包括支付钱物。比如南方一些农村几十年前还残留放鞭炮、挂红布、摆酒请乡邻、罚稻谷等赔偿精神损害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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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

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法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北京市某区法院一审的一件案子。

案例1:安徽女青年李蕊蕊2009年8月3日进京上访,次日,在北京市一宾馆内,被看管上访者的徐建强奸。12月11日,李蕊蕊被强奸案一审完毕,被告人徐建以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附带民事赔偿李蕊蕊经济损失2300.90元。 此判决一出,舆论哗然,李蕊蕊本人也提起上诉。且不说被告人获刑8年是否适当,其附带民事赔偿的2300余元也显然太轻微了。在这个案子中,一个未出嫁的女孩,无端被强奸,其精神上受到的损害很可能远远大于身体上受到的损害,而法院判定的2300.90元(真不知这9角钱是如何精确算出的),仅仅只是用于身体受伤治疗的费用。这个结果,不但李蕊蕊,连普通公众也难以接受。

当时,正是由于没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明确法律规定,法院才未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而此部法律的出台,完全可视为对人权保障的一大进步。当然,这部法律也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还需要相应的法律条文加以完善,但它毕竟让我们有了新的期盼。 以往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侵权责任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堪称《侵权责任法》的一大亮点。

案例2:2009年3月17日上午,在大连理工大学读书的李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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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门口附近的斑马线上被一辆货车撞伤,腿部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李小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住院治疗两个多月后,其腿部仍留下较大面积的瘢痕。因此在诉讼中,李小姐向肇事司机索要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但被告方却以法律未有相关规定为由,不同意李小姐的这一诉请。最终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司法解释作出了一审判决,使李小姐获得了1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以此案为例,李小姐腿部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并遗留大面积瘢痕,她在今后找工作、谈恋爱和日常人际交往等方面都会受到重要影响,完全符合《侵权责任法》中“严重精神损害”的条件,李小姐依照此法向被告司机索赔将更加名正言顺,理直气壮。

案例3:2005年10月4日,清华大学晏教授与女儿乘坐公交车时,因票价问题,女儿与女售票员发生口角,售票员将晏教授的女儿掐死。2007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赔偿10万元精神损害金的一审判决,改判赔偿30万元。这是目前我国法院判决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数额。(本案例试时间安排决定是否讲解) 目前,精神损害赔偿怎么认定、究竟赔多少,在司法实践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规范调整(司法解释在法律位阶上,低于法律)。而该条款则是我国民事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首次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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