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的亮点和焦点问题教案 下载本文

于医疗损害侵权。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7年,全国法院受理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案件98万余件,2008年达到103万余件,而2009年,“三聚氰胺索赔”、“上海倒楼事件”“张海超开胸验肺”等侵权纠纷也成为公民维权热点??

“从近年热点侵权案件中,每一个权利人都在通过不同的途径,寻求不同的方法,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认为,与权利保护请求相对应的,是维权结果的不尽如人意。这与现有法律中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较为分散、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上不一致有所关联。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将改变这种局面。

焦点5:动物伤人,动物饲养人无过错也担责

《侵权责任法》第80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81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82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13:今年6月,浙江一户人家的藏獒将一人头皮咬伤,眼珠咬掉。肇事藏獒被依法处置,主人赔偿了36万元;今年7月,云南牟定县先后有300多人被宠物犬咬伤,其中3人死亡;北京地区3年来激增40多万宠物狗,伤人逾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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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借鉴了美国侵权行为法的经验,把动物致人损害分为一般动物、烈性犬等凶猛动物以及动物园饲养的动物三种情况,分别适用不同规则,更加公平。《侵权责任法》对动物伤人的侵权案件作出了“最严格”的规定,即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动物伤人,饲养者或管理人即使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

焦点6:租赁、借用车辆出车祸,责任明确了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14:2002年11月8日,富阳人张某向某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轿车,后发生车祸,两死一伤、撞塌民宅一间,直接财产损失9万余元,张某丧生。由于张某系醉酒驾车,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不予赔付。张某家属无力赔付,汽车租赁公司认为惹祸的是司机,也不愿补偿。死亡乘客家属和民宅主人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汽车租赁公司赔偿6.7万。

判决在浙江省汽车租赁企业引起震动。汽车租赁最明显的特点是“人车分离”,车子租出去后,租赁公司失去了控制权,这成了汽车租赁业的一处软肋。而有律师认为,租赁公司是机动车所有人,赔付合乎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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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30日,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就本条款的保留专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致函,并赢得了四审的通过。本条款基本解决了多年的、租赁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问题,为汽车租赁行业发展创造了宽松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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