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经系主任同意,报教务部审核,送主管院长批准。申请及审批手续在每年五月底前完成。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⑴ 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未取得毕业规定学分者; ⑵ 操行总评不及格者; ⑶ 留校察看期未解除者;
(4)超出最长规定学制仍没取得足够学分者。
第六十二条 属第六十一条⑴款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一年内可以向学校申请重修或重考。
重修考试或重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不及格者,不再给予重修或重考。换发的毕业证书应当注明换发日期,其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的日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