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旅游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旅
游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精神的通知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旅计字[2002]第34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旅游局 【发布日期】2002.11.18 【实施日期】2002.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旅游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旅游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精
神的通知
(晋旅计字(2002)第34号 2002年11月18日)
各市(地)、县旅游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家旅游局旅发〔2002〕第61号《关于加强和规范旅游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的精神,进一步落实《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暂行办法 》和山西省旅游规划会议精神,加强山西省旅游规划编制的管理,提高旅游规划编制的质量和水平,切实发挥规划对旅游产业发展的指导作用,促进全省旅游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现作如下通知:
一、旅游发展规划实行分级管理,省旅游局负责全省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工作;市 1 / 2
(地)、县各级旅游局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工作。
二、旅游发展规划一般为期限五年以上的中长期规划。规划按范围划分为省、市(地)、县旅游规划以及旅游景区规划。全省不同层次和不同范围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并遵循景区服从地方、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三、省旅游局负责组织编制全省旅游发展规划。市(地)、县旅游局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市(地)及全省十大旅游景区,AAAA级以上旅游景区在确定规划班子和编制单位时,要向省旅游局报告,在征得省旅游局同意后方可实施。县级或其他景区在确定规划班子和编制单位时,要向市(地)旅游局报告,在征得市(地)旅游局同意后实施,并报省旅游局备案。
四、各市(地)旅游局要在2003年前完成本市(地)旅游规划的编制工作。十大旅游景区、AAAA级旅游景区要在2005年前完成本单位旅游规划的编制工作。已完成规划的单位要认真组织好规划的实施。
五、国家旅游局已公布了首批甲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市(地)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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