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建设,保证建设质量,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县级行政区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 全国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实行项目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建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项目由兵团负总责,各团场负责管辖区域内的项目建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水利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和气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本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技术标准和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有涉密要求的建设内容,严格执行国家和相关部门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五条 水利部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气象局在《规划》和各省申报的基础上,根据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补助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分轻重缓急,安排每年建设任务。
第六条 各省县级实施方案编制按照平均每县600万元投资规模控制,根据各县建设任务大小,具体由各省确定每县投资规模,其中气象部分建设内容由气象部门根据《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的要求,按照总投入10%左右的比例确定,并纳入县级实施方案。
第七条 省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和气象部门负责组织,以县为单位逐县编制、审查和批复实施方案,并将汇总编制的省级年度实施方案报水利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气象局备案。
第八条 县级实施方案须依据《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山洪灾害防治县级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技术要求》和《山洪灾害专题数据库表结构及数据上报技术要求》等技术文件以及相关技术标准,按照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经济实用的原则编制。县级实施方案中气象建设内容按照气象行业标准并满足山洪灾害防御的实际需要编制。
第九条 县级实施方案须充分利用水利、国土资源和气象部门已建、新建监测站网和相关成果,通过山洪灾害监测
预警平台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同时充分考虑与防汛抗旱指挥系统以及相关部门的监测预警系统的兼容和信息交换。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水利部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中国气象局对项目建设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协调和处理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省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和气象部门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在省级或县级成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建设管理。气象建设内容须按照实施方案统一组织同步实施。
第十二条 各省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规范项目建设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行为,严格投标准入资格和条件,选择符合资质要求、信誉良好、在山洪灾害防御领域有较好业绩的厂家、单位或企业承担建设任务。
第十三条 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平台软件和专业性较强、通用的监测预警设施设备要统一技术标准,由省级统一组织招标或政府采购。项目建设的水文、气象自动监测站须分别由水文、气象部门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 各省应严格按规定程序确定监理单位,加强对监理人员的资格管理,配置符合要求的监理力量承担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