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试点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乡镇村建设用地 【发文字号】淄国土资发[2014]189号 【发布部门】淄博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日期】2014.12.15 【实施日期】2015.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淄国土资发〔2014〕189号)
各分(县)局、各局属单位、机关各科室,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验收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了《淄博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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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验收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经国土资源部、省政府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设用地整治挖潜项目、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
第三条 项目验收分为局部验收和竣工验收。
局部验收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区部分拆旧地块完成复耕后的验收。一个项目原则上局部验收不超过2次。
竣工验收是指项目区实施规划完成后,对拆旧区复垦、安置区建设、建新区指标使用、资金返还和使用、土地权属调整、项目实施管理等情况进行的整体验收。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验收组,对项目验收全面负责。区(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负责项目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验收方法
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验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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